【工商办法】秦皇岛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办法(仅供参考)

时间:2023-04-28 19:10:08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降低创业成本,释放市场资源,激发社会创造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放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办法】秦皇岛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工商办法】秦皇岛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办法(仅供参考)



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降低创业成本,释放市场资源,激发社会创造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6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由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由申请人负责。

第二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可实行申报登记制,也可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申请人选择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的,可以不提供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人需如实填写准确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以及对房屋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的书面承诺,即可办理注册登记。

申请人选择不实行申报登记制且无需前置审批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可提交以下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一)自有房产需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载明房屋产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二)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载明房屋产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三)无偿使用房屋需提交房屋所有权方提供的无偿使用相关证明以及房屋所有权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载明房屋产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四)自有房屋、租赁房屋或无偿使用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或载明房屋产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属城镇房屋的,可提交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载明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以及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或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自有房屋、租赁房屋或无偿使用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或载明房屋产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村委会或者乡(镇)政府出的相关证明。

(六)租赁房屋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对于申请人从事无污染、无噪声、无安全隐患等行业的市场主体,允许将住宅改变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第二条、第三条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外,申请人还需提交已经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承诺。对利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危险品研发除外)、软件开发、翻译服务等不影响居民生活的市场主体,可免予提交书面承诺。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适合将住宅改变使用性质从事经营活动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允许市场主体申请“一址多照”登记。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两个以上无需前置审批的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科技园区、产业聚集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等集中办公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可办理“集群登记”。由园区(聚集区等)主办方或政府指定的园区(聚集区等)管理机构出具统一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即可办理登记。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允许市场主体申请“一照多址”登记。无需前置审批的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不一致,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管辖的,市场主体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即在企业营业执照上加载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住所与经营场所属于不同登记机关管辖的,市场主体还需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并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对已经取得前置许可证书的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无需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置许可登记机关核发的许可证书或许可文件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直接予以登记。

第八条 依法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根据其从事的经营范围,接受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对住所(经营场所)的审核,依法办理许可登记,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放宽后,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监管责任。发现虚假登记住所或不符合行业要求的,及时查处。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或履职中发现,依法处理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依法将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在禁止区域设立经营场所的,由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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