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河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限制高耗水产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政策、优化产业结构,引水、调水、取水、供水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漠河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漠河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
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限制高耗水产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政策、优化产业结构,引水、调水、取水、供水工程优先考虑节水,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黑龙江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45号)和《大兴安岭地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大署办〔2014〕54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 县政府对各镇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县水务局会同县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农林局、审计局、统计局、物价局、质监局、口岸办等部门组成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设在县水务局,负责考核工作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两部分。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详见附件1);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含)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评分办法详见附件2)。
第六条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二至第五年年初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年初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 县水务局于每年1月发布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各镇按照方案要求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1月15日前上报县政府,并将自查报告与佐证资料报送县水务局和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县政府汇总后于1月底前上报行署,同时报送行署水务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八条 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对各镇上报的自查报告和相关佐证资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检验及核算分析。在此基础上,考核工作组对各镇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对各上报的相关技术资料现场核对,以及对重点用水户取用水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等进行实地检查。考核工作组根据核算结果和现场检查情况提出各镇年度或期末考核评分和等级建议,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考核指标数据的审核工作。水务局负责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数据的审核,并会同县环保局负责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数据的审核;环保局会同水务局负责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的审核;统计局会同水务局负责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指标数据的审核。
第十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镇,县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对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镇,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水务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有瞒报、谎报行为的镇,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各镇要做到资金、人员到位,切实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