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方案】北安市城乡困难群众“救急难”工作部门协同办理实施方案(精选文档)

时间:2023-04-28 17:30:0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北安市城乡困难群众“救急难”工作部门协同办理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强化社会救助部门协作,明确部门职责及分办、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限,打造“部门联动、衔接配合”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北安市城乡困难群众“救急难”工作部门协同办理实施方案(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民政方案】北安市城乡困难群众“救急难”工作部门协同办理实施方案(精选文档)



北安市城乡困难群众“救急难”

工作部门协同办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强化社会救助部门协作,明确部门职责及分办、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限,打造“部门联动、衔接配合”的服务平台,建立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提高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统领,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为底线,以各相关部门协力推进为依托,整合力量,完善制度,建立救助资源与救助需求信息对接平台和部门互通互联信息救助网络,全面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分工明确原则。协同办理单位要落实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牵头负责“救急难”工作,其他协同办理部门要按时办理、及时反馈分办事项,共同解决困难群众的现实困难。

(二)信息共享原则。建立协同办理部门救助信息共享机制,以“救急难”管理系统为平台,实现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救助信息的资源共享,为准确判断急难类型、急难程度和有针对性地开展“救急难”工作提供依据。

(三)限时办理原则。协同办理部门在收到市社会救助大厅“救急难”服务窗口救助项目办理电子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方式分别向申请人和“救急难”服务窗口反馈救助申请办理结果,书面材料一周内报送各承办部门进行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共同研究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性救助为职能定位,对困难群众的申请救助事项,形成解决意见,督促责任落实,确保申请救助事项得到妥善解决。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视工作需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召集人召开或经召集人同意,委托办公室主任召开部分成员单位会议。联席会议实行集体会商制,共同研究决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民政、教育、卫生、建设、公安、发改、司法、人社、总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组成。

(二)明确办理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实施救助、效果评估四个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向市社会救助大厅、乡镇公共服务中心或村(社区)服务站“救急难”服务窗口提出救助申请,行动不便的由村委会(社区)代为提交。“救急难”服务窗口接到居民救助申请后,窗口工作人员要对申请时间、申请人基本信息、遭遇困难情况、申请救助类别等进行分类登记。

2、调查审核。接到申请后,工作人员审查相关材料,核对申请人信息,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定等工作,签署审核意见。

3、实施救助。分类登记后,“救急难”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尽快确定居民申请的救助项目,然后进行转交、转送、分办或转介。

1)村(社区)办理程序。村(社区)服务站“救急难”服务窗口在接到申请后,及时做好初审和向上提交工作。

2)乡镇办理程序。乡镇“救急难”服务窗口在接到居民救助申请或市社会救助大厅“救急难”服务窗口转交的《救助事项转交通知单》后,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①申请救助项目在乡镇政府能够承办的,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居民申请确定救助项目,填写《救助事项分办通知单》,交由所在乡镇政府有关承办部门处理。

②申请救助项目乡镇政府不能承办的,由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居民申请救助项目,填写《救助事项转送通知单》,上报市社会救助大厅“救急难”服务窗口办理。

3)办事处办理程序。办事处分别在市社会救助大厅设立分理处,申请救助项目在分理处能够承办的,由各办事处工作人员根据居民申请进行处理,分理处不能承办的,由市社会救助大厅“救急难”服务窗口办理。

4)市社会救助大厅办理程序。市社会救助大厅“救急难”服务窗口接到居民救助申请后,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①申请救助项目应由乡镇政府(办事处)承办的,由市社会救助大厅“救急难”服务窗口填写《救助事项转交通知单》,交由申请人户籍地所在乡镇政府(办事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②需要市政府相关部门承办的,由市社会救助大厅“救急难”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居民申请救助项目,填写《救助事项分办通知单》,转由市政府相关承办部门处理。

③涉及民政部门自身业务的,要按规定程序快事快办、特事特办。

5)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办理程序。申请救助项目涉及社会组织或个人(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爱心人士、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的,由市社会救助大厅“救急难”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居民申请救助项目,填写《救助事项转介通知单》,转介相关社会组织或个人处理。

6)特殊情况办理程序。乡镇政府(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均不能解决或对救助内容及救助责任部门存在争议的,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在各有关部门反馈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席会议,最终研究确定解决方案。

4、救助效果评估。

1)乡镇政府(办事处)、有关承办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项目的办理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申请人反馈,同时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救急难”服务窗口反馈办理结果,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市有关承办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项目的办理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申请人反馈,同时向市社会救助大厅“救急难”服务窗口反馈办理结果,承办部门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社会组织需要将救助项目的办理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向市社会救助大厅“救急难”服务窗口反馈协助救助情况。

(三)细化职责分工

1、市民政局职责

1) 受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设立“救急难”窗口,主要负责“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受理和办理群众求助事宜。

2)接收乡镇政府(办事处)转送的社会救助申请事项,代表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处理部门间事务。

3)向乡镇政府(办事处)转交、向市直有关部门分办或向社会力量转介申请救助项目,协调相关承办部门办理求助申请。

4)督促承办部门及时处理群众求助事项,督办处理具体事件。

5)定期对有关救助工作资料进行归档。

2、乡镇政府职责

1)设立“救急难”窗口,负责“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受理和办理群众求助事宜。

2)统筹辖区内社会救助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分办相应救助申请。

3)督促所属相关部门及时处理群众求助事项,督办处理具体事件。

4)向市“救急难”窗口转送或向社会力量转介本单位无承办能力的救助项目。

5)定期对有关救助工作资料进行归档。

3、办事处职责

统筹辖区内社会救助工作,依托在市社会救助大厅设立的分理处,承办处理权限内的救助事项,向市“救急难”窗口转送或向社会力量转介本单位无承办能力的救助项目。

4、其他部门职责

1)市教育局负责牵头落实教育救助,市住建局负责牵头落实住房救助,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牵头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市司法局负责牵头提供司法援助,市人社局负责牵头落实就业救助,鼓励救助对象创业自救。其他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席会议制度确定的职责分工落实好本部门承担的任务和项目。协同管理部门向乡镇政府(办事处)和市民政局提供本部门救助政策和救助项目,明确责任科室、责任人和政策咨询电话。如救助政策、救助项目、责任科室、责任人、咨询电话等发生变化,应及时通报两级“综合服务”窗口。

2) 积极配合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按照办理、及时反馈分办事项,为乡镇政府(办事处)和民政局提供政策咨询。

3)协同办理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救助制度,规范救助申请,简化救助流程,创新救助方式,按照联席会议制度要求的职责完成各自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主动服务。各协同办理单位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协调,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全力以赴为申请人提供服务。为确保协同办理工作落到实处,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成立专门组织,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并明确一名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承办市“救急难”窗口转送的救助事项,负责民情在线系统的日常事务和管理。

(二)加强考核,严格问责。市政府将协同办理工作作为服务民生的重要任务,纳入市政府实绩考核范围,每年进行考评验收。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制度,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协同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个人或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接受监督。协同办理各责任部门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救急难”工作宣传,让群众深入了解协同办理的工作目标、部门职责、工作流程、完成时限和监管措施,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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