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精品创作和体育竞技项目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繁荣我区文化体育事业,调动广大文艺创作人才和体育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激励、引导和保障作用,突出以奖代补,强化绩效考核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化办法】唐山市丰南区文化精品创作和体育竞技项目奖励办法试行(完整),供大家参考。
文化精品创作和体育
竞技项目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繁荣我区文化体育事业,调动广大文艺创作人才和体育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激励、引导和保障作用,突出以奖代补,强化绩效考核,大力支持文化精品创作和体育竞技项目奖励,推动文化强区建设,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文化惠民和全民健身工程的实施意见》(丰南发〔2015〕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奖励具有丰南地域特色,体现丰南精神以及反映丰南重大题材、人文景观、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等主题的文化体育精品。
第三条 全区文化精品创作和体育竞技项目奖励工作由区文化精品创作和体育竞技项目奖励认定委员会组织实施,并按照程序组织审定。
第二章 文化精品创作奖励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奖励对象。
文化精品创作奖励对象必须是从事文化精品创作且取得优异成绩的丰南籍人士,或受相关部门委托从事反映丰南地域文化精品创作且取得优异成绩的非丰南籍人士。
第五条 奖励范围。
(一)国家级奖项。
1.全国“五个一工程”奖获奖作品。
2.文艺类:文化部文华奖和群星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中国电影华表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影金鸡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中国戏剧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舞蹈荷花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中国映山红民间戏剧奖、中国摄影金像奖。
3.新闻类:中国新闻奖、长江韬奋奖。
4.出版类:国家出版奖、中国优秀图书奖、韬奋出版奖。
5.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名录,体现县域特色的重点项目和研究成果。
6.其他在国家文化部、中国文联以及隶属于国家文化部、中国文联名下各协会(附件1)主办的全国性正式比赛、展览、演出、评选中获得的奖项。
(二)省级奖项。
1.河北省“五个一工程”奖获奖作品。
2.在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文联、省群众艺术馆以及隶属于省文化厅、省文联名下各协会(附件2)主办的全省性正式比赛、展览、演出、评选中获得的奖项。
3.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名录,体现县域特色的重点项目和研究成果。
(三)市级奖项。
1.参加市委、市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文联组织的展演、调(汇)演的节目或参赛的获奖作品。
2.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名录,体现县域特色的重点项目和研究成果。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国家级奖项。
1.全国“五个一工程”奖获奖作品。
获得全国“五个一工程”奖获奖作品中,电影、电视剧、戏剧奖励30万元,广播剧、图书、歌曲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1.5万元。
2.文艺类。
获得文化部文华奖和群星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中国电影华表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影金鸡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中国戏剧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舞蹈荷花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中国映山红民间戏剧奖的作品,奖励5万元。获得中国摄影金像奖的作品,奖励 3万元。
3.新闻类。
获得中国新闻奖、长江韬奋奖的作品,奖励3万元。
4.出版类。
获得国家出版奖、中国优秀图书奖的作品,奖励3万元。
5.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类。
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名录的重点项目,奖励该项目传承人1万元。
6.参加由国家文化部、中国文联以及隶属于国家文化部、中国文联名下各协会主办的全国性正式比赛、展览、演出、评选中获得的奖项,参照如下奖励标准执行:
(1)小型(中短篇)作品(含文艺评论、文化研究理论文章、新闻作品、文学艺术作品、一般图书以及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曲艺、杂技、民间文艺、摄影等文艺类作品)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
(2)大型(长篇)系列文学作品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3)文艺类综合性大型作品(含电影、电视剧、戏剧、大型歌舞)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4)综合性大型作品中获得单项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二)省级奖项。
1.河北省“五个一工程”奖获奖作品。
获得河北省“五个一工程”奖获奖作品中,电影、电视剧、戏剧奖励15万元,广播剧、图书、歌曲分别奖励5万元、1.5万元、1万元。
2.新闻类。
获得由省委宣传部举办的“好新闻奖”作品,奖励5000元。
3.出版类。
获得由省文化厅、省文联、省作协举办的出版奖、优秀图书奖、刊物奖的作品,奖励1万元。
4.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类。
被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名录的重点项目,奖励该项目传承人5000元。
5.参加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文联、省群众艺术馆以及隶属于省文化厅、省文联名下各协会主办的全省性正式比赛、展览、演出、评选中获得的奖项,参照如下奖励标准执行:
(1)小型(中短篇)作品(含文艺评论、文化研究理论文章、新闻作品、文学艺术作品、一般图书以及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曲艺、杂技、民间文艺、摄影等文艺类作品)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3000元。
(2)大型(长篇)系列文学作品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5000元。
(3)文艺类综合性大型作品(含电影、电视剧、戏剧、大型歌舞)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4)综合性大型作品中获得单项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
(三)市级奖项。
1.参加由市委、市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文联主办的全市性正式比赛、展览、演出、评选中获得奖项的作品(含文艺评论、文化研究理论文章、新闻作品、文学艺术作品、一般图书以及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曲艺、杂技、民间文艺、摄影等文艺类作品)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
2.被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名录的重点项目,奖励该项目传承人2000元。
第七条 重复获奖的作品,按最高奖项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八条 集体创作的获奖作品,只能申报一次,不可集体成员单独重复申报。
第三章 体育竞技项目奖励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 奖励对象。
体育竞技项目奖励对象必须是代表国家、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参加各类竞技项目比赛且取得优异成绩的丰南籍人士,或受相关部门委托代表丰南区参加各类竞技项目比赛且取得优异成绩的非丰南籍人士。
第十条 奖励范围。
(一)国家级奖项。
1.在由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体育总会组织的各类比赛中获得的奖项。
2.在由中华体育总会所属各协会、国家教育部主办的各种全国性正式比赛中获得的奖项。
(二)省级奖项。
1.在由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组织的各类比赛中获得的奖项。
2.在由省体育总会所属各协会、省教育厅主办的各种全省性正式比赛中获得的奖项。
(三)市级奖项。
参加市委、市政府、市体育局、市教育局组织的全市性正式比赛中获得的奖项。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
(一)国家级奖项。
1.在由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体育总会主办的全国性各类比赛中,荣获集体项目第一、二、三、四、五、六名的,分别奖励10万元、9万元、8万元、6万元、5万元、4万元;荣获个人冠军、亚军及第三、四、五、六名的,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5000元。
2.在由中华体育总会所属各协会、国家教育部主办的各类全国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奖励标准按省级奖项第1条执行。
(二)省级奖项。
1.在由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主办的全省各类比赛中,荣获集体项目第一、二、三、四、五、六名的,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5000元;荣获个人冠军、亚军及第三、四、五、六名的,分别奖励1.5万元、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800元。
2.在由省体育总会所属各协会、省教育厅主办的各类全省性正式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奖励标准按市级奖项第1条执行。
(三)市级奖项。
1.在唐山市全民运动会中荣获集体项目第一、二、三名的,分别奖励2500元、2000元、1000元;荣获个人冠军、亚军及第三名的,分别奖励1500元、1000元、500元。
2.在由市体育局、市体育局与市教育局联合主办的各类正式性比赛中,荣获集体项目第一、二、三名的,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荣获个人冠军、亚军及第三名的,分别奖励1000元、500元、300元。
3.在市体育总会主办的各类正式比赛中,荣获集体项目第一、二、三名的,分别奖励1000元、500元、300元;荣获个人冠军、亚军及第三名的,分别奖励500元、300元、200元。
第十二条 重复取得的荣誉,按最高奖项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主任,区文广新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各领域专家为成员的区文化精品创作和体育竞技项目奖励认定委员会,负责对文化精品创作奖励作品和体育竞技奖励项目进行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地点在区文广新局,负责奖励申报、评选、认定、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区文化精品创作和体育竞技项目奖励认定委员会实行任职回避制,凡有作品中涉及本人申请评奖的,本人不承担该年度评委工作。
第五章 奖励申报
第十五条 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凡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获奖单位或个人逐级申报(个人申报要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提供有效获奖证明及证书原件。
第十六条 对文化精品创作和体育竞技项目的奖励,每年开展一次。每年二月份对上一年度奖励进行申报,适时奖励。
第十七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已骗取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将撤消奖励,收回奖金。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所有上述奖励事宜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文广新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