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发展鼓励和禁限实施意见(2017—2019年)为贯彻落实中共平山县委第十次党代会确定的“坚定走加快转型、绿色发展、跨越提升新路”和建设生态、富裕、文明、和谐中等城市目标,优化产业结构,特制定我县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意见】平山县产业发展鼓励和禁限实施意见【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产业发展鼓励和禁限实施意见
(2017—2019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平山县委第十次党代会确定的“坚定走加快转型、绿色发展、跨越提升新路”和建设生态、富裕、文明、和谐中等城市目标,优化产业结构,特制定我县产业发展鼓励和禁限实施意见。
一、制定实施意见的依据
依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战略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年本)和《河北省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2014年版)》、《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以及《河北省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河北省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实施方案》、《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13-2017年)》和《石家庄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参照《石家庄市产业发展鼓励和禁限指导意见(2017—2019年)》,结合《平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各产业专项规划及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我县产业发展鼓励和禁限实施意见。
二、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
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年本)等相关政策明确的鼓励类项目均可在我县投资建设。在此基础上,重点发展以下产业:
(一)生物产业
1.生物医药产业。新型疫苗、生物技术药物、现代中药与民族药及生物医药关键装备与原辅料等。
2.生物医学工程产业。医学影像设备、先进治疗设备、医用检查检验仪器、植介入生物医用材料等。
3.生物农业。生物育种、生物农药、生物肥料、生物饲料、生物兽药、兽用生物制品及疫苗等。
4.生物制造产业。生物基材料、生物化工产品、特殊发酵产品与生物过程装备等。
(二)电子信息产业
5.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网络设备、信息终端设备、网络运营服务。
6.信息技术服务。新兴软件及服务、“互联网+”应用服务、大数据服务。
7.电子核心产业。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新型元器件、高端储能、关键电子材料、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其他高端整机产品。
8.网络信息安全产品和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硬件、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网络与信息安全服务。
9.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平台、人工智能软件、智能机器人及相关硬件、人工智能系统。
(三)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10.智能制造装备。智能测控装置、智能装备关键基础零部件、工业机器人与工作站、智能加工装备、智能物流装备、智能农机装备、增材制造(3D打印)。
11.通用航空。民用飞机(含直升机)、航空发动机、航空设备及系统、航空材料、航空运营及支持、航空维修及技术服务。
12.卫星通信及应用。空间基础设施、卫星通信应用系统、卫星导航应用服务系统、卫星遥感应用系统、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围绕北斗卫星导航服务开展的民用导航产品研发和位置服务。
13.轨道交通装备。高速铁路机车车辆及动车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轨道交通通信信号系统、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关键设备和系统。
(四)新材料产业
14.新型功能材料。新型金属功能材料、稀土功能材料、高纯元素及化合物、表面功能材料、高品质新型有机活性材料、新型膜材料和新型光学材料、生态环境材料、高品质合成橡胶、高性能密封材料、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新型化学纤维及功能纺织材料以及其他功能材料。
15.先进结构材料。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
16.高性能复合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金属基复合材料以及其他高性能复合材料。
(五)节能环保产业
17.高效节能产业。电机及拖动设备、余热余压余气利用、高效储能、节能监测和能源计量、高效节能电器、高效照明产品及系统、绿色建筑材料、采矿及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和装备、信息节能技术与节能服务。
18.先进环保产业。水污染防治装备、大气污染防治装备、土壤及场地等治理与修复装备、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装备、减振降噪设备、环境监测仪器与应急处理设备、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技术装备及其他环保产品、智能水务、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服务以及其他环保服务。
19.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建筑废弃物和道路沥青资源化无害化利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汽车零部件及机电产品再制造、资源再生利用、非常规水源利用、农林牧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资源循环利用服务。
(六)新能源汽车产业
20.新能源汽车产品。新能源汽车整车、电机及其控制系统、新能源汽车电附件、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发动机、机电耦合系统及能量回收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及核心零部件。
21.充电、换电及加氢设施。分布式交流充电桩、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换电设施、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
22.生产测试设备。电池生产装备、电机生产装备、专用生产装备、测试设备。
(七)新能源产业
23.太阳能产业。太阳能产品、太阳能生产装备、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
24.智能电网。智能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先进电力电子装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智能电网与新能源相关的控制类产品。
25.其它新能源产业。风能、地热能利用、氢能等新兴能源技术研发、装备制造、工程开发及运维服务,以农林废弃物为原料的生物质成型燃料的热利用。
(八)数字创意产业
26.数字文化创意。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数字文化创意软件、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制作、新型媒体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
27.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服务、人居环境设计服务、其他专业设计服务。
28.相关服务业。数字创意与相关产业融合应用服务,研发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服务、标准化服务、双创服务、专业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服务、相关金融服务。
(九)现代服务业
29.现代物流。商贸物流、保税物流、农产品物流、快递物流、工业物流等物流产业。大宗商品和农产品现代化仓储、中转、装卸等物流设施,冷链物流保鲜设施、药品物流配送技术应用和设施,食品、药品物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服务。基于交通枢纽和节点的多式联运、专业化统一配送和分销网络建设,物流配送体系(网点设施、信息平台)建设,应急物流设施建设。交通枢纽、产业聚集区、商贸集散地的物流中心建设,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城区农产品零售市场及各类商贸市场。
30.商贸服务。县级商业中心和乡镇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区开发建设。县域电子商务平台和县级电子商务运营中心、仓储物流中心及村级网点建设。大型会展设施建设,引进全国性、区域性会展,培育品牌产业展会。商贸企业统一配送和分销网络建设。
31.金融服务。以“金融大数据+金融互联网+金融云计算”为支撑,建设金融信用管理中心、金融业务和资产配置中心、金融产业园。建设保险、银行、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机构区域总部、分支机构和后台服务机构。
32.旅游、文化、养老。旅游咨询中心和游客集散中心,区域性的旅游应急救援基地,旅游交通引导标识系统。自驾车、房车旅游、旅游小城镇、城镇特色旅游街区等休闲度假产品配套设施建设。大型文化产业园区、特色文化街区和特色文化村镇开发和建设。体育竞技表演、体育场馆设施运营、大众体育健身休闲服务。健康养老、体育健身、康复医疗、健康管理等设施。
(十)现代农业产业
33.粮食及副产品深加工。稻米深加工,如米粉、自热饭、米蛋白、米糖等;玉米深加工,如玉米胚芽、玉米蛋白、玉米浆、玉米皮等。
34.乳制品加工。液体奶、配方奶粉、功能性奶粉、功能性酸奶、乳饮料等。
35.肉类加工。猪、牛、羊、鸡等屠宰及肉制品深加工。
36.饮品加工。高档啤酒、酸枣、草莓、核桃等浆果饮料、果汁饮料、发酵饮料、茶饮料等各种绿色健康饮料。
37.山特产品。核桃、花椒、大枣、食用菌等产品加工。
38.农业旅游。对山水林田路湖统一规划,发挥农林牧渔特色优势,发展集“农业、农村、农事”为一体的农业休闲园区和观光旅游线路。
三、禁限制的重点产业
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中的淘汰类项目不得新建和改造升级,已有项目必须限期关停,不得再生产;限制类项目(不包括限制类项目现有企业升级改造)禁止投资。《河北省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河北省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实施方案》、《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13-2017年)》和《石家庄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要求的项目禁止投资。对国家和省、市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生产装备、设备(工艺)用电、用水实行差别电价、差别水价,企业原则上不享受峰谷电价的优惠政策;对单位产品(工序)能耗超过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严控涉煤项目准入,实现涉煤项目零增长。在严格执行上述相关政策基础上,结合实际,严格禁止以下产业项目:
(一)采矿行业
1.采石砂。禁止全县范围内新建和扩建采石砂项目,对已有的采石砂场证照不全、堵塞河道、污染环境的应依法予以取缔。
2.铁矿采选。禁止开采超贫磁铁矿,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审查合格的铁矿开采企业,审查机关加强监管,确保铁矿资源环保、合理、有序、有效开发。
3.露天采矿。禁止全县范围内新建和扩建露天采矿项目,对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露天采矿,国土部门有效监管,确保环保、安全、合理开发。
4.石灰石、石膏开采。限制开采水泥用灰岩,暂停新设水泥用灰岩采矿权;限制开采石膏,禁止开采水泥用灰岩、水泥生产辅料矿产资源(此前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除外),不再新设水泥用灰岩、水泥生产辅料矿产资源采矿权,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应有序退出。
(二)轻工行业
5.禁止在全县范围内新建皮革鞣制加工、毛皮鞣制加工、纸浆制造等项目,对已经存在的企业实行全业退出,分步取缔。
6.机制纸及纸板制造。限制新建和扩建。
7.家具制造业。禁止新建和扩建(水性漆工艺、红木家具除外)。
8.包装印刷业。禁止新建和扩建。
(三)冶金行业
9.炼焦。禁止新建和扩建炼焦项目,对已有的炼焦项目必须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否则责令其整改及取缔。
10.耐火材料制造。禁止新建和扩建。
11.炼铁。严格禁止新建和扩建新增产能的炼铁项目。对已有的炼铁高炉必须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且能源消耗要达到国家标准,否则责令其整改及取缔。
12.炼钢。禁止新建和扩建新增产能的炼钢项目。对已有的炼钢转炉必须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且能源消耗要达到国家标准,否则责令其整改及取缔。
13.黑色金属铸造。禁止新建和扩建(精密铸造除外)。
14.钢压延加工。限制新建和扩建(冷加工、增加品种除外),同时要求资源利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指标要达标。
15.铁合金冶炼。禁止新建和扩建。
16.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禁止新建和扩建。
17.贵金属冶炼。禁止新建和扩建。
18.禁止电解铝新建项目。
(四)建材行业
19.水泥制造(含搅拌站)。禁止新建和扩建(确需新上搅拌站,需由省级以上建设部门根据县域生产力发展需求,研究确定布局规划,逐级审批办理)。
20.石灰和石膏制造。禁止新建和扩建(脱硫石膏除外)。对已有的石灰企业证照不全或污染环境的应按照环保及相关要求予以取缔。
21.石材加工。禁止新建和扩建,对已有的石材加工企业证照不全、污染环境的应按照环保相关要求予以取缔。
22.禁止新建平板玻璃制造项目。
23.禁止新建防水卷材(油毡)项目。
24.禁止新建硅酸钙板项目。
25.砖瓦制造(以炉渣、尾矿、粉煤灰等固体废物为主要原料的除外)。禁止新建和扩建。
26.石粉行业。禁止新建和扩建。
27.石子行业(原料包括矿山开采石及河道采挖石)。禁止新建和扩建。对已有的石子加工企业证照不全或污染环境的应按照环保相关要求予以取缔。
(五)化工行业
28.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禁止新建和扩建。
29.肥料制造。禁止化学肥料新建和扩建。
30.农药制造。禁止单纯扩大产能的新建和扩建(新增高效、低毒、安全、新品种除外)。
31.橡胶生产。禁止新建和扩建。
32.废塑料加工。禁止新建和扩建。
33.涂料、油墨、颜料、碳素、淀粉及类似产品制造。禁止新建和扩建。
34.胶粘剂、有机溶剂等类似产品制造。禁止新建和扩建。
(六)医药行业
35.医药制造业。产能严重过剩的大宗化学原料药禁止新建和扩建。
(七)其他行业
36.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禁止新建和扩建。
37.金属船舶制造。禁止新建和扩建。
38.电力。除规划的热电联产项目外,不再新上燃煤火电机组。
39.煤炭储存、储运。禁止新建和扩建。
40.房地产开发经营。大套型住宅项目(指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及建材城、家具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县城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
41.公墓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
42.机动车训练场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
43.赛车场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
44.游乐园。大型游乐设施、主体公园(影视城)、仿古城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切实做好产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抓紧细化和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各企业要从产业发展的大局出发,强化内部管理,积极落实产业发展实施意见。
(二)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优势,大力宣传我县产业发展鼓励和禁限实施意见。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准确的发布行业政策信息,引导企业大力发展鼓励类产业项目。
(三)严格项目审批制度。各职能部门对禁限类和鼓励类产业项目要从国家产业政策、审核程序、用地政策、环境保护等方面严格把关。对鼓励类项目做好审批工作,使其早日建成投产;对禁限类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实施意见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健全项目审批问责制,认真查处违规审批行为,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