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办法】赞皇县林权抵押贷款登记管理办法

时间:2023-04-28 14:50:07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林权抵押贷款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赞皇县林权抵押登记行为,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赞皇县范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办法】赞皇县林权抵押贷款登记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林业办法】赞皇县林权抵押贷款登记管理办法



林权抵押贷款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赞皇县林权抵押登记行为,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赞皇县范围内进行林权抵押登记的,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林地林木的经营权。森林是指包括乔木林 。林木是指包括生长在林地和非林地上的树木 。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已造林的非林地。

第二章  林权抵押

第四条 林权抵押贷款主要是指借款人以自身或第三人所有的林权(林权证上明晰的面积、范围)作为抵押担保向银行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林权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经营权人,抵押权人是指以林权为抵押提供贷款的银行机构。

第六条 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以及林地林木的经营权,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和经营权;

(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林地,经依法登记取得的林权承包、经营权;

(三)在林木不采伐的前提下,除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以外的林地、林木经营权的集体林;

(四)在不采伐前提下,国家和地方公益林林地和林木经营权。

(五)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的可用于抵押的其他林权。

第七条 下列林权不得抵押:

(一)林地所有权;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

第八条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贷款的,要有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的决议。

第九条 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林场等企事业单位用林权进行抵押,须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报所属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审批机关批准和备案

第十条 以共有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

第十一条 具体抵押的范围及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管理方式,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并在书面抵押合同中约定。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十二条 已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权抵押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共同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林业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已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抵押人应将《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交抵押权人代为保管。

第十三条 办理以农村集体经济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融资时,拥有集体林地使用权的集体组织应出具在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全额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同意抵押林权流转并以流转取得的收益清偿债务的书面文件。

第三章  抵押物价值的认定

第十四条 在林权抵押时, 抵押物价值由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队,组织中级以上资质人员进行评估确定,质押反担保贷款由借款人与担保机构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合同格式化样本由抵押权人提供)。

第四章  抵押登记

第十六条 林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登记机构为县林业主管部门。县林业旅游局设立资源管理机构,具体办理林权抵押登记。

第十七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林权抵押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拟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座落位置、四至边界、面积、树种、林种、林龄、蓄积量等(格式由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林权证;

(五)林地经营权证

(六)拟抵押森林、林木、林地的资产评估报告或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认同(商定)的价值确认书;

(七)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林权抵押登记机构在审核符合登记条件,受理登记申请5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出具登记确认书(由借款人将登记确认书交至银行机构备案)。同时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备案制度

所登记林权涉及公路、铁路、园林等部门时,林权抵押登记机构应将登记情况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在林权抵押期间,林权抵押登记机构不得重复办理抵押登记;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流转或森林林木不得采伐,林权抵押登记机构不得为抵押林权的流转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或抵押期届满要求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的,必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其他同意变更、注销证明。

第二十一条 林权抵押贷款到期,债务履行完毕后,抵押当事人应到林权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抵押人或抵押权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抵押权人同意注销抵押登记的书面材料。

第五章     抵押权实现

第二十二条  在林权抵押期间,对符合采伐条件的抵押林木,抵押人在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可以申请进行采伐,其收入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林业主管部门在接到采伐申请和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书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对抵押权人因处置抵押物需要采伐林木时(法律法规允许采伐的林木),林业主管部门优先安排采伐指标,按规定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确保抵押物按时处置变现。

第二十四条 因政府规划调整林地属性和用途或政府重大工程征占用林地,导致降低抵押林权价值,政府给予降低林权价值部分的补偿,应优先用于归还抵押权人。

第二十五条 到期未还或者的确没有偿还贷款能力的,经营权拍卖机构可根据双方协议和委托书,公开进行拍卖,拍卖的资金用来偿还贷款。对拍没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拍卖有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赞皇县人民政府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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