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法】新青区行政复议与信访、行政监察、行政诉讼衔接办法【精选推荐】

时间:2023-04-28 14:50: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新青区行政复议与信访、行政监察、行政诉讼衔接办法一、为理顺行政复议、信访、行政监察、行政诉讼之间的相互关系,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办法】新青区行政复议与信访、行政监察、行政诉讼衔接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法制办法】新青区行政复议与信访、行政监察、行政诉讼衔接办法【精选推荐】



新青区行政复议与信访、行政监

察、行政诉讼衔接办法


一、为理顺行政复议、信访、行政监察、行政诉讼之间的相互关系,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办)、信访局、监察局在依法处理行政争议时,相互之间的移送、沟通、配合及其它联系衔接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过程中,法制办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申请人其他法律救济途径。

四、信访人的申诉内容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监察受案范围的事项,信访局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管辖权的法制办、监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申诉;也可告知信访人向嘉荫县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制办、监察局、法院发现当事人投诉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提供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由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向信访局或者有关部门投诉。

五、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申请人或第三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根据自身职责,按照法院要求做好组织、指导、配合行政应诉工作。

六、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当事人不服,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决定已经生效后,又向信访局或者有关部门进行信访投诉的,信访局或者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七、行政复议机构发现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情形并且已在法院立案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建议申请人在法院撤诉。

八、法制办、信访局、监察局和法院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重大行政争议案件。

九、法制办、信访局、监察局和法院应当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对可以调解解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信访案件,要及时沟通,相互配合,最大限度地化解行政争议。

十、法制办、信访局、监察局和法院应当加强内部情况交流,及时了解当前行政争议的形势和任务,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预防工作。

十一、监察局要加强对法制办和信访工作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十二、法制办、信访局在办案中发现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人员违法,需要依法追究行政违法责任的,可以将案件材料移送给有管辖权的监察局,接受移送材料的监察局应当将处理情况告知移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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