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办法】高邑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时间:2023-04-28 14:45: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1号)和《高邑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粮食办法】高邑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供大家参考。

【粮食办法】高邑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1号)和《高邑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高政发〔20168 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对各部门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县粮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粮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结合各部门日常工作对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六方面。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部门按照本办法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县粮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考核。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对分担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打分。

(三)综合评价。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部门自查评分和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再结合市成员单位对县各部门评审打分情况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报县政府审定。

凡承担的考核目标在市评审中确定为优秀的,县综合评价时予以加分;凡在市评审中确定等级落后的,县综合评价时一律确定为不合格。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并交由县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部门给予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对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须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农牧局、县粮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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