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为切实加强审计工作,推动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维护经济秩序。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意见】高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审计工作,推动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维护经济秩序。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5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审计监督
(一)推动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持续组织开展对国家和省、市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着力监督检查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和实际效果等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密切关注各项改革措施的协调配合情况,正确把握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使改进和完善。
(二)促进公共资金的安全有效。加大对公共资金分配使用的审计力度,把绩效理念贯穿始终。加强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审计,原则上对一级预算单位至少每3年轮审一遍,重点单位每年审计一次;对各乡(镇)财政决算原则上至少每2年轮审一遍。密切关注财政资金的存量和增量,促进减少财政资金沉淀、盘活存量资金、用好增量资金,推动财政资金合理配置、高效使用。围绕中央“八项规定”和国务院“约法三章”要求,加强“三公”经费、会议费使用和楼堂馆所建设等方面审计,包括向社会购买服务在内的政府采购审计。认真执行《石家庄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加大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工程审计力度,促进厉行节约和规范管理,推动俭朴政府建设。
(三)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依法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强化经济责任审计,着力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守责情况,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审计,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履职尽责。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确保效果”的原则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探索开展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年度任中审计比重不少于60%;领导干部一般任职满3年,即可安排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已经实施任中审计的,一年内原则上不再安排离任审计或者其他专项审计;对重点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逐步实现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依法揭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促进问责机制的健全。
(四)促进改善民生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对“三农”、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扶贫、救灾、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关注政策措施执行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各项民生政策的落实和制度的完善,推动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加强对自然资源、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五)促进法治、廉洁政府建设。加大对依法行政、廉洁行政的审计力度,突出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监察等执法行为的审计。关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妨害公平竞争等问题,揭示和查处经济运行中徇私枉法、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问题,促进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
(六)促进维护当地社会经济安全。要加大对经济运行中风险隐患的审计力度,密切关注财政、金融、民生、国有资产、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以及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监督地方政府性债务,关注政府性债务是否影响财政运行安全;检查地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规范性和资产质量,防范区域金融风险;检查国有资产和资源经营管理情况,关注国有资产和资源流失问题,注意发现和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提出解决问题和化解风险的建议。
二、健全审计工作协调配合机制
(七)依法接受审计监督、配合审计工作。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因履行职责储存保管相关审计所需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技术文档的单位,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和信息数据。对拒绝、拖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设置障碍、阻碍检查、提供虚假或毁灭资料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责任。对获取的资料,审计机关要严格保密。
(八)健全完善审计协调机制。健全、完善和落实好审计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财政、税务、工商、价格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专职机构或专人协助落实审计结果,依法、及时办理移送事项。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及时向审计机关书面反馈查处结果。审计机关要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告。相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协助落实审计结果,或对审计移送处理书未按规定办理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与工作规则,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报上一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和当年审计项目计划。加强各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健全审计结果通报、责任追究、结果公告、审计整改回访和情况反馈等制度,切实把审计结果运用到干部考核、监督、教育、调整、评议等各个环节,做到“审必有果、有果必用、有错必改、有责必究”。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加大审计问题整改的力度
(十)明确整改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参加审计机关召开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沟通会,并就审计报告中揭示的问题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意见,对部门和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负责整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分管负责同志要履行责任,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对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存在的问题,项目主管单位要负起监督责任,督促企业抓好整改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要及时研究、整改,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县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
(十一)加强整改督促检查。县政府每年专题研究国家、本地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以及本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审计整改工作以及本级政府负责同志对有关审计事项的批示落实情况,要列入本级政府督查事项并及时进行督查,督促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落实审计整改事项;特别要重点督查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和拖延整改,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以及屡审屡犯的部门和单位。审计机关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
(十二)严肃整改问责。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相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对整改不到位的,组织部门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县纪检部门要严格追责问责。
四、推动审计能力的提升
(十三)强化审计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审计人员理想信念和道德品行教育,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建立审计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招录审计人员时加试审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部分专业性强的职位可实行聘任制。完善审计职业教育培训体系,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方式,不断加大审计培训力度,鼓励审计人员参加审计及相关专业学位教育和技术职称考试,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作风过硬的审计队伍。
(十四)创新审计方式。加强审计计划的统筹协调,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可以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积极探索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制度。明确社会审计组织参与国家审计机关相关工作的具体方式,规范社会机构参与政府审计的操作流程和行为,防范审计风险,加强资源整合,增强审计监督效能。
(十五)加快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推进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共享,以及对各部门、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审计。积极探索在全省审计数据系统共享的基础上,完善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数据库,加大审计数据综合利用力度。
(十六)保障履行审计职责的人员和经费。根据审计任务日益增加的实际,合理配置审计力量。县级审计机关要按照中央两办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市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要求,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分局。县政府要按照科学核算、确保必需的原则,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切实保障本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为审计机关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健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支持审计机关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要加强政府监督检查机关之间的沟通交流,充分利用已有的检查结果等信息,避免重复检查。
(十八)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积极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的体制”要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确保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定期组织开展对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报复审计人员的,要依法依纪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