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当前我市部分地区水污染较重、水环境质量较差、水生态受损较多、水生态环境隐患问题较突出,影响和损害群众健康,不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生态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虎林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虎林市水污染防治行动
计划实施方案
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当前我市部分地区水污染较重、水环境质量较差、水生态受损较多、水生态环境隐患问题较突出,影响和损害群众健康,不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生态市创建。为推动绿色发展和生态宜居幸福虎林建设,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根据国家、省、鸡西市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在绿色发展理念的指引下,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采取综合措施对以穆棱河为主的水地表水体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
二、工作目标及主要指标
到2020年,穆棱河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城市黑臭水体得到消除,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比例为100%,较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Ⅳ类水体消失Ⅴ类水体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平均采水量得到得到有效控制,地下水污染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到2030年,力争做到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穆棱河、乌苏里江及其一级支流水质基本保持在Ⅲ类水功能区标准,水生态功能得到大幅度提升并促进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十小”企业。严格控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生污染水环境的项目环境准入。加强对重点企业工业监察,实行 “网格化”管理机制,落实常态监管和突击抽查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建立完善的重点企业环境监管档案,积极查处难以解决的水环境违法问题。加强对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娃哈哈集团虎林公司、珍宝岛制药有限公司、乌苏里江制药有限公司、市垃圾处理厂、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红十字医院等重点污染源的监控,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及监测平台是否规范、污染物处理设施是否有标识牌、排污口是否有标志牌、在线监测站房是否规范以及企业环境管理档案是否规范等进行详细梳理完善,彻底查清重点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真正原因,找准影响重点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率的症结所在。对存在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与处理需求不匹配的企业进行限期治理,促使企业进行整改,尽早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国土局、发改局配合)
2.强化经济开发区污染治理。经济开发区建设应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现有未开展的应于2017年底前完成。经济开发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开发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促进和提升重污染行业废水预处理和分质处理,强化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加快对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及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升改造。根据省环保厅《关于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黑政发[2016]3号)要求,到2017年底前,经济开发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工信局、经开区、商务局、发改局配合)
3.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结合我市自身实际情况,力争到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区域(居民区、水源地周边等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达到国家一级A排放标准。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我市应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乡镇、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5%左右;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80%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保障污水在线监测设备稳定传输。(市水务局牵头,市住建局、发改局、环保局配合)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局、环保局等配合)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后的污泥进入耕地。对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现有污泥处理设施建成投运后必须达到国家相应排放标准。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市水务局牵头,市住建局、发改局、工信局、环保局、农业局配合)
4.推进畜禽养殖治污染减排。市畜牧兽医局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要制定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关闭或搬迁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清理整顿。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污染物的总量排放,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禁养区划定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市政府、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严格执行禁养区、限养区制度,调整优化畜牧业布局,大力发展农牧紧密结合的生态畜牧业。推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完善雨污分流、污水收集系统,鼓励养殖污染物统一收集和治理。改进养殖方式,大力推行清洁养殖,推广干清粪,实施规模化养殖场有机肥和粪便资源化利用工程。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内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实现雨污分流、粪便防雨防污堆存、粪污资源化利用。未按要求建成无害化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的养殖场(小区)不得通过动物防疫条件审批。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的比例达到75%以上。(市畜牧局牵头,市农业局、环保局配合)
5.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积极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在政策上鼓励施用有机肥,控制化肥施用量,减少农田化肥氮磷流失。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引导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切实降低农药对土壤和水环境的影响。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使用。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建立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体系,加强废弃农药包装物监管,进一步限制农业“白色污染”的产生。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绿色防控措施处置率达到25%。(市农业局头,市发改局、工信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市场局配合)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入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以乡村为单位,因地制宜建设秸秆、生活垃圾、污水等废弃物处理和利用设施,推进生活垃圾、污水、秸秆的资源化利用。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户集、村收、乡镇运、市处理”体系全覆盖,并适时开展生活垃圾分质分类处理。加快以乡镇为单元,实行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各乡镇政府配合)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逐步淘汰一批不具有能源资源节约和环保优势、技术工艺相对落后的产能,淘汰完成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备案。(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局、环保局配合)
2.严格环境准入,坚持绿色发展方向。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按照空间、总量、项目“三位一体”环境准入制度,进一步细化环境准入要求,明确环境标准。结合深化环评改革、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创新环评工作,加强环评管理,优化环评服务,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功能作用,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评、批的各种程序,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标准和选址不当、污染严重的企业项目,如有机化工、农药化肥、塑料造纸、煤炭加工等“两高一剩”项目,一律不予环评审批。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作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改、扩建项目,应当对原有相关的污染物同时进行治理。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省级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有关规定的要求,方可投运使用。对未能通环评审批的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国土部门不得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安监煤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电力部门、水务部门不得供电、供水。(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住建局、水务局、国土局、安监煤管局配合)
3.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产业发展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鼓励发展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节水生态保护型旅游业,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到2020年,组织完成我市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乡镇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严格控制水污染严重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市发改局、工信局牵头,市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配合)
4.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沿岸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市国土局、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水务局等配合)
5.推进循环发展,促进再生水利用。鼓励采取科学、经济、安全的处理方法进行深度净化水再生回用,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二期建设,规划实施中水回用项目。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加强工业用水循环利用,至2020年底,工业废水回收利用率达到80%。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它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我市再生水利用率应达到20%以上。(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局、水务局、工信局、环保局配合)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项目,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它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在7.77亿立方米以内。(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农业局等配合)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生态环境、提升水质中的作用。(市水务局牵头,环保局配合)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市水务局、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配合)
2.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积极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的建设,于2018年前完成节水型单位的建设。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等适用技术,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推动旅馆饭店、学校等用水器具更新改造,大力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强化市民节水护水意识,树立正确用水观念。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局、工信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配合)
3.发展农业节水。对农业灌溉系统进行全面整治、改造和优化,控制和减少大水漫灌,积极推广节水新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切实提高农业用水效益,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市水务局、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局、财政局配合)
4.科学保护水资源。要树立全民水资源危机意识,把节约水资源作为自觉的行为准则,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水资源警示教育。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要合理开发水资源,避免水资源破坏,有效防止水资源污染,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查管理,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管,加快水资源管理监控体系建设,对城市工业开发区排污口和市内重点排污企业进行在线监控管理,强化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保护水资源可持续发展。(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环保局等配合)
(四)强化科技与政策支撑
1.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局、工信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配合)
2.攻关研发前瞻技术。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等研究。(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局、工信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卫计局配合)
3.落实环保产业政策。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和政策进行全面梳理,要严格执法,加强市场监督、产品质量监督,强化标准标识监督管理,规范环保产业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大对环保产业的政策宣传、落实和扶持力度,落实和完善环保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让进入我市环保企业了解并真正享受到相关政策的实惠。加大财政对环保产业的投入和支持力度。(市发改局牵头,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工信局、环保局配合)
4.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动环境服务业发展机制和模式创新,加强环境监管、综合环境服务、工业园区环境管理、环境金融等领域积极探索,推动合同环境服务模式创新,促进环保产业的业态转型和升级,推动环保产业走向市场化、专业化、多元化。(市发改局、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工信局、环保局、住建局配合)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1.加快水价改革。按照省环保厅《关于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黑政发[2016]3号)要求,我市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市发改局(物价)牵头、市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配合)
2.完善税收政策,规范收费管理。按照上级修订的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和省市调整要求,及时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在2016年底前,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水平)。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落实排污费征收工作步入全程信息化、数字化、规范化轨道,并逐步对污防设施、排污口及全景单位门面等进行拍照、上传,采用数字化系统规范管理。(市发改(物价)局、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配合)
3.增加政府资金投入。积极向中央和省争取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将水环境保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年度动态增长机制,加强资金保障。市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局、环保局、水务局、住建局配合)
4.多渠道增加环保投入。形成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积极争取利用国家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机遇,力争将更多项目纳入国家规划计划,得到国家各类资金支持。引导企业积极筹措资金,保证污染防治工程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鼓励民营企业和组织通过TOT、BOT、BOO等多种模式参与公益和准公益环保工程建设和运营。建立政府财政资金与金融贷款、社会融资的组合使用制度,引导银行、企业和社会投资。(市发改局、财政局牵头,市商务局、人民银行、环保局、住建局配合)
5.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经济开发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市发改局牵头,市工信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配合)
6.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原则,加大对环境服务业信贷支持力度。定期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相关违法违规企业名单,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单位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人民银行牵头,市发改局、工信局、环保局、水务局配合)
7、推进实施重点流域生态补偿。按照省财政厅、环保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穆棱河和呼兰河流域跨行政区界水环境补偿办法(试行)》(黑财建[2015]91号)文件相关要求,积极落实好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工作。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加大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力度。对超标排放的排污单位,依照新环保法予以处罚。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推进实施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加强对辖区内涉水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流域监测、生态保护的财政投入,积极推进环保类涉水项目的建设,在不扣缴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的基础上,争取获得流域补偿资金。大力推进涉水排污企业完善污染防治设施达标运行,督促经济开发区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3号)要求,在2017年底前完成污水集中预处理设施的安装。积极推动自来水公司实施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污水管网规范管理,杜绝生活污水直排造成区域水环境水污染或污染物超标现象的发生并保障城区东沟、西沟生活污水排放干渠的清淤、畅通。确保区域水环境质量稳定提升。(市发改局、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配合)
(六)严格资源环境执法监管
1.强化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根据省、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环保规章、政策制定我市相应的配套规范性文件,落实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功能区、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等标准规定。(市法制办牵头,市环保局、发改局、工信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局配合)
2.加强环保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不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坚决落实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关停取缔等措施,从严从重查处。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整改、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3.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清查违法排污企业、穆棱河流域环境风险排查、学校周边环境整治等专项行动,有效解决各类环境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拖不验等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善环境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环保、公安、法院和检察院等部门沟通协作,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建立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季度调度机制,定期向社会通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移送情况。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对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开展综合督查。完善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机制,抽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检察院、住建局配合)
4.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根据省、市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建立常规监测、移动监测、动态预警监测三位一体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2016年底前,市环境监测站要形成监测能力,2018年达到标准化建设水平。积极开展污水处置监管工作,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测,实现所有数据实时在线监控、稳步传输、数据准确;严格监管垃圾处理厂一级反渗透设施运行。(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国土局、水务局配合)
5.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配强环境监察队伍,不断加大培养力度,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我市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人社局配合)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企业,下达整改任务未完成的,必要时移交司法部门予以处置。(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公安局配合)
2.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环境统计监测体系,将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等污染物,研究纳入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减排企业应认真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减排计划,确保完成相关减排项目,有效削减和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乡(镇)和企业,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各乡镇配合)
3.严格环境风险控制。定期评估经济开发区的环境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风险,2017年底前公布我市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安监煤管局等配合)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乡镇政府要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市政府备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物资储备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市环保局、各乡镇政府牵头,市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卫计局配合)
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5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它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积极开展排污许可证管理与环保审批、验收、执法有效整合的制度创新,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探索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模式,实现对排污单位环境管理要求的全方位规范和生命周期的全过程监管(市环保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强饮用水监管。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各乡镇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对涉及供水安全的环节要加强卫生监督。及时公开水源水质状况、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自2018年起市政府应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市水务局、卫计局牵头,市环保局、发改局、住建局配合)
2.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要进行规范化配套设施建设。制定并实施超标和环境风险大的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整治方案,依法清理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排污口和网箱养殖。2018年底,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保护区内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要基本实现收集处理。加快备用水源建设,2020年底前完成城市饮用水水源警示标志设立和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完成保护区的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清拆政治及备用水源和应急水源建设。严格水源保护区内管线穿越、交通运输等风险源和周边风险企业监管。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到2017年,所有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完成保护区划定,采取针对性防范和治理措施保障供水安全。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水质监测,防范水源环境风险,编制乡镇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污染事件,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饮水安全。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水源规范化建设,加强水源周边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加强水源地保护区外汇水区有毒有害物质的管控,严格管理与控制一类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来水达标率达100%。(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发改局、财政局、畜牧局、住建局配合)
防治水源地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区域环境状况。石化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督促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进行封井回填。严格控制工业废水排放和废渣堆存,加强生活污水、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煤管局、住建局、水务局配合)
3.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进一步强化河段长管理制,采取以支促干模式,注重综合保护治理,努力稳定穆棱河、乌苏里江水质,保证生态、生产、生活用水,同时搞好穆棱河水质动态监控和水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编制实施穆棱河(虎林段)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强组织协调和督查考核,持续推动松花江规划项目建设进度。实施防治结合、分级推进、联动执法,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市环保局头,市水务局、住建局、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农业局配合)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现状水质达到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水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积极争取国家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支持,积极推进石头湖湖泊水体和月牙湖湖泊水体保育项目建设,对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实施排放控制,不断改善水质。(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林业局、畜牧局配合)
4.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通过企业改造、转型升级、科技创新等形式,降低污染物排放,从源头解决水体污染问题,引导群众采取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减少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对水体的影响。加大对影响城市水体的行为的依法处置力度,发挥监督作用,实行群防群治,维护治理效果。城市建成区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于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于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水务局配合)
5.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穆棱河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市林业局、湿地局、畜牧局、水产局牵头,市环保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配合)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1.建立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强化主体水环境保护责任,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配合)
2.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经济开发区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市环保局负责)
3.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市政府责成环保局与各乡镇政府重点污染企业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分区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负责)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监察局配合)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加速环保信息化工程建设,在政府网站上完善环境信息服务,推进环保政务公开,定期发布环境质量、政策法规、项目审批和案件处理等环境信息。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按规定发布经济开发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工信局配合)
2.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和引导公众和社会团体有序地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广泛开展绿色社区、绿色机关、绿色企业、绿色学校、绿色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性活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在生态环保中的特殊作用。要增加环境管理的透明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的作用,拓宽和畅通群众举报和投诉渠道。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验收等环节的环境管理,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环保部门要为环境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市环保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活化打造学校、企业、社区、农村四个教育平台,搞好环保新闻报导,培育环保志愿者和义务监督员队伍,传递生态环境保护的正能量。以施行新《环保法》为契机,开展环保普法活动,广泛宣讲法律知识,提高我局行政执法水平,增强群众依法维护环境权益的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教育局、住建局、水务局配合)
五、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切实抓好水环境保护的组织、协调、督导等各项工作,成立虎林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组 长: 李志伟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 陈均田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王 建 市政府副市长
袁东胜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 李 前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海军 市公安局局长
刘斗深 市财政局局长
孙福明 市发改局局长
王 剑 市环保局局长
盖凤程 市农业局局长
何玉臣 市人社局局长
张宏国 市住建局局长
李 伟 市国土局局长
孙悦起 市教育局局长
孙云桥 市林业局负责人
张石柱 市安监煤管局局长
周 岩 市交通局局长
张少华 市水务局局长
张 勇 市工信局局长
王兆庆 市畜牧局局长
隋和军 市科技局局长
张希国 市湿地局副局长
肖培武 市商务局局长
周世敏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毕云贵 市卫计局局长
马 懿 市国税局副局长
李凤伟 市地税局局长
孙云路 市发改局副局长
吴福生 市水产总站站长
刘 强 人民银行副行长
付大海 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
徐太民 市委办副主任
刘 军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岳庆萍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董泗臣 市政府办副主任
各乡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综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王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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