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甸县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根据《大庆市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庆政办发〔2015〕5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林甸县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林甸县水污染防治工
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根据《大庆市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庆政办发〔2015〕5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国家、省、市生态文明建设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战略布局,以巩固和提升水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安全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科学治理工作方针,全面系统推进全县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体制、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努力建设生态林甸、美丽林甸。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县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总体高于93%。
到2030年,全县水环境质量得到全面改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总体高于95%。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国土局、发改局等参与)
实施工业企业污水排放提标改造,2016年年底前,推进大庆天泰生化开发有限公司完成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改造。(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参与)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对目前尚执行一级B排放标准的林甸县污水处理厂,要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我县城关镇和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环保局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必须实行雨污分流,积极推进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2020年年底前,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环保局等参与)
进一步加强污泥处理处置管理。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对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实行储存、运输、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通过符合标准的卫生填埋、堆肥等途径实现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工信局、环保局、农业局等参与)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按时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底数排查,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全部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县畜牧兽医局牵头,县环保局、各乡镇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县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到2020年,全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各乡镇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2018年年底前,按照国家、省要求,完成农田灌溉综合治理和退地减水任务。(县农业局牵头,县水务局、发改局、国土局、各乡镇等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乡(镇)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县住建局牵头,县环保局、各乡镇等参与)
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按照国家、省下达的任务,完成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任务。(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各乡镇等参与)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文件精神,切实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县工信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等参与)
2.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城市规划、发展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谋划和建设布局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县发改局牵头,县工信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对发现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县国土局牵头,县住建局、水务局、环保局等参与)
3.推进循环发展
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重点推进处理后城市生活污水用于循环冷却水和生态补水。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城管局、工信局、环保局、水务局等参与)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县国土局牵头,县水务局、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农业局等参与)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县水务局牵头,县国土局、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农业局等参与)
2.提高用水效率
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等参与)到2020年,全县万元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县发改局牵头,县水务局、工信局、住建局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严格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落实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县发改局、工信局、水务局牵头,县住建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依法查处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住建局、水务局、发改局等参与)。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县住建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务局、发改局等参与)。对使用超过3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更换老、旧、落后的计量设施,促进节水,到2017年,全县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县住建局牵头,县水务局、发改局等参与)。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县住建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务局、发改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县水务局牵头,县农业局、发改局、财政局等参与)。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全县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县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县农业局、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等参与)
科学保护水资源。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县水务局、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
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县科技局牵头,县发改局、工信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局、环保局、住建局等参与)。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科技局、工信局、环保局、住建局等参与)。以污水、垃圾处理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科技局、城管局、工信局、环保局、住建局等参与)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1.理顺价格税费
加快水价改革。开始实行收取污水处置费,探索研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2017年起,城镇供水(包括地热水)逐步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
2.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产业引导基金,推进环保设备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担保融资。采取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县发改局牵头,人民银行、县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等参与)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与湖泊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环保局等参与)
3.推行绿色信贷
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在部门间实现环保处罚信息的公示和共享。建立我县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人民银行牵头,县工信局、环保局、水务局等参与)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加大执法力度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环保局负责)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县环保局牵头,县监察局、公安局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城管局等参与)
2.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流域协作机制。落实省环保厅跨区域水环境治理相关要求,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开展水质监测。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社区)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县环保局牵头,县编委办等参与)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县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务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和统计监测考核体系,按照省、市政府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辖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
3.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防范环境风险。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安排,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卫生计生局、安监局等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局等参与)
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年底前完成辖区内企业排污许可审批及许可证发放工作。(县环保局负责)
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县环保局负责)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供水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县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2018年起,县城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每季度定期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卫生计生局、自来水公司等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务局、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农业局等参与)
防治地下水污染。按照国家、省要求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城管局、水务局、工信局等参与)
2.深化流域水污染防治
实施防治结合、联动执法。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水务局、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等参与)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积极争取国家江河湖泊生态保护项目支持。(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加强养殖环节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使用化学、生物药品,开展违禁物质添加、兽药残留检测专项整治。(县畜牧兽医局负责)
3.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县环保局牵头,县林业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等参与)。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县林业局牵头,县畜牧兽医局、环保局、财政局、国土局、水务局、住建局等参与)。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县环保局牵头,县林业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等参与)
(九)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定期公布本辖区内水环境质量状况,督促国控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住建局、工信局等参与)
2.加强社会监督
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与12345并网)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县环保局负责)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保标志产品。(县环保局牵头,县教育局、水务局、城管局、住建局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水环境保护责任
落实责任,完成制定本辖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分工,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等参与)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2016年3月底前,建立全县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推进全县水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三)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信息,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各排污单位参与)
(四)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落实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地区、本行业水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定期调度检查任务的进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县环保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县监察局牵头,县环保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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