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方案】肇州县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

时间:2023-04-28 12:30:0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肇州县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县廉租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廉租住房管理,切实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县政府在肇州县老街基三期小区回购14套廉租住房。为确保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公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方案】肇州县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房产方案】肇州县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




肇州县城镇廉租住房

物配租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县廉租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廉租住房管理,切实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县政府在肇州县老街基三期小区回购14套廉租住房。为确保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公平、公正、公开有效实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利益问题。在完成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任务的基础上,加快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进程,切实把党的惠民政策落实到位,使城镇低保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改善,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廉租住房轮候家庭优先的原则,逐步解决我县县城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配租条件

申请实物配租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且符合如下“孤、老、病、残” 规定条件之一的方可申请。

一是具有本县县城内常住居民五年以上(含五年),二是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享受低保待遇的,三是无房且享受租赁补贴的。

孤:65周岁(含65周岁)以上无子女的家庭。

老:家庭共居成员有一名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人,且在同一个户口簿上共同居住,其共居子女为无房户。

病:申请人符合重大疾病标准(参照县民政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类型)在一个户口簿上共居子女为无房户。

残:(需持有一、二级残疾证),共居父母(子女)为无房户。

户主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代理人提交申请,并出具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符合以上申请保障条件的需提交以下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1.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及单身证明)

2.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提供《低保证》或救助证明。

3.现居住地社区及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的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4.符合优先保障条件的人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重大疾病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住院病例、诊断书及社区居委会,附近居民出具的重大疾病无劳动能力的证明材料等)。

以上所有证明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必须提供原件,进行查验。

三、审批程序

参加县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应履行户主申请、社区初审、县房产管理处、民政局住房保障办复审和审批、公示,抽签及办理租住手续程序。

1.户主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在廉租办填写《肇州县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申请登记审批表》。并向现居住社区居委会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如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

2.社区初审。各社区收齐相关资料后统一登记造册,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面告知申请人5日内补齐所需的全部资料,否则视为放弃申请权利,社区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户口、收入、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初审保障资格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低保取得社区和实际居住社区不一致的,在低保取得社区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同时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签署意见。低保资格取得所在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取得低保社区应配合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复审和审批。初审合格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民政部门进行复审,民政部门核实其家庭收入,低保身份,享受低保时间、人数、救助证明、《残疾证》、优待证明等相关信息。同时出具核准意见,复审合格后,由县房产管理部门对其住房情况进行查档核实,同时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的实物配租申请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出示申请的情况有异议的,住房保障部门将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对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期满后向申请人核发《肇州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确认书》,申请人持此件参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抽签。

4.公示。审核后的申报对象通过县电视台及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

5.抽签。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公示期满群众无异议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家庭,持《肇州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确认书》参加全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抽签,抽签确定申请人房号后,申请人因楼层不适等原因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权力。第一轮抽签后,因申请人自动退出等原因使廉租住房出现剩余时,启动第二轮抽签程序,参加抽签的人员为第一轮抽签时未中号的申请人。

6.办理租住手续。申请人抽签确定房号后,持本人身份证和《肇州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并签订《肇州县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协议》,领取《肇州县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证》,交纳租金办理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配租协议的,视同自动放弃。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4630 日至74 日)通过县电视台和县政府网站发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公告5日,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政策、措施展开广泛宣传。

(二)初审阶段。20147 7 日至7 27日)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到县房产处住房保障办填写《肇州县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申请登记审批表》到现居住社区申报,由社区进行初审后签署初审意见,并对初审符合保障资格的家庭在社区的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三)复审阶段。2014728 日至816 日)县民政部门、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对象的申报材料逐一进行核实,按照各自职能职责签署审查意见。

(四)公示阶段。2014817 日至8 31日)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通过县电视台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日。

(五)核准阶段。201491日至910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对象汇总,上报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六)确定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阶段。2014911 日至9 15 日)通过县电视台和政府网站发布实物配租抽签有关事项的公告,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凭《肇州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确认书》在监察局、公证处等成员单位全程监督、公证下,按照《肇州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抽签方案》进行现场抽签,县住房保障部门向中房户签发《肇州县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申请人因楼层不适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权利,第一次抽签后,因申请人自动退出等原因使廉租住房出现剩余时,启动第二轮抽签程序,参加抽签的人员为第一轮抽签时未中号的申请人。

(七)办理入住阶段。20149 18 日至922 日)申请人抽签确定房号后在7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和《肇州县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与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肇州县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协议》,领取《肇州县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证》,交纳租金并同时交纳配租廉租住房保证金后办理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的,视同自动放弃。

根据《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405号)的相关规定,县廉租住房保障办会同物价局确定,申请人按1.36 /平方米/月租金交纳,老街基三期小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为49.98平方米。

五、领导组织

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成立了肇州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长:陈国彬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刘汉忠    县政府副县长

       员:张文波    县公安局局长

        于子波    县住建局局长

        吕光辉    县财政局局长

        王立军    县监察局局长

        范春光    县审计局局长

        吴凯峰    县民政局局长

        张永波    县国土局局长

        邹凌峰    县发改局局长

        王金荣    县统计局局长

        王          县文化广电体育局局长

        张爱丽    县社区管委会书记

        唐德才    县物价局局长

        张洪亮    县房产管理处主任

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房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张洪亮兼任。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机制,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的有效举措。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关注民生的高度,提高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扎扎实实地开展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

(二)精心组织,形成合力

由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涉及到众多部门,任务重、难度大、时间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切实把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落到实处。

(三)积极探索,完善机制

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工作中,要积极探索,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实物配租的实施范围;要不断细化工作方案、优化运作机制,不断总结经验,确保分配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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