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好原“赤脚医生”养老保障问题,根据《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方案】石家庄市栾城区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原“赤脚医生”养老
补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好原“赤脚医生”养老保障问题,根据《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方案的通知》(冀卫发〔2016〕1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助范围
(一)补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户籍在我省的;
2.1987年12月31日前进入我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
3.截止2016年1月1日,已年满60周岁;
4.持有原“赤脚医生”或乡村医生证;或持有能够证明其曾经从事“赤脚医生”或乡村医生工作的证明材料。
(二)下列乡村医生不列入补助对象
1.本《实施方案》实施前已经去世的人员;
2.1987年12月31日以后进入村级医疗机构的人员;
3.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4.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注销“赤脚医生”或乡村医生资格的人员;
5.已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人员;
6.已在社保部门领取养老补助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7.在当地从事赤脚医生工作,后户籍迁往省外或境外的;或原在外省从事赤脚医生工作,本《实施方案》实施后户籍迁入我省,但不再从事赤脚医生工作的人员。
(三)服务年限的认定
1.早期从事“赤脚医生”工作,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后,按条例要求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继续承担乡村医生工作的,服务年限应连续计算。
2.早期从事“赤脚医生”工作,未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资格的,服务年限最长计算至2003年12月31日。即服务年限到《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之前终止。
3.早期从事“赤脚医生”工作,后中途离岗的,服务年限计算至实际离岗之日。
二、补助标准
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采取按工龄补助的形式,原则上服务年限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最高不超过每月400元。
三、资金来源
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解决。养老补助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四、审核认定
区成立由卫计局牵头,财政局、人社局、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认定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原“赤脚医生”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年限的审核认定工作。认定机构要制定严格的认定程序,同时建立起完整的个人养老补助档案资料。
(一)宣传发动
区卫计局要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宣传动员,将本方案传达到每一位原“赤脚医生”,确保全部符合条件的人员按时领取养老补助。
(二)申请登记及初审
符合相关条件的原“赤脚医生”,需携带下列证件资料到所
在乡镇卫生院进行登记、初审。
1.个人申请书一式四份;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四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份;
4.乡镇卫生院出具的证明一式四份、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式四份;
5.原“赤脚医生”证或乡村医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
6.原村保健站或大队能够证明其从事“赤脚医生”的原始记载资料,如记工分表等;或乡镇政府、原卫生局有关档案记载的“赤脚医生”花名册等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
各乡镇卫生院完成登记初审工作后,通过初审的名单连同本方案一并在各村镇张榜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将汇总表及上述证件资料复印件一份留存乡镇卫生院,三份上报区卫计局,证件原件退还本人。
(三)审核认定
1.区认定机构要对所辖乡镇卫生院上报的证件资料逐一审核认定。审核认定时应邀请同乡镇5至9名原“赤脚医生”同时参加。
2.截至2015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60周岁的原“赤脚医生”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年限一并确认,自年满60周岁次月起领取补助。
3.原服务地与现生活地不同的,通过原服务地认定。
4.对被认定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在其原服务地进行7天以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确认。
5.认定工作结束后,证件资料复印件留存建档。
五、发放途径
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费由区财政局按月直接发放。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成立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计局,成员由区卫计局基层卫生科、财政局社保科、人社局养老保险科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宣传发动、申请登记、审核认定及资金核拨发放工作。
(二)部门职责。区卫计局主要负责组织原“赤脚医生”身份、服务年限的认定工作;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资金的筹措及发放工作;区人社局主要负责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政策的审定、核定工作。各乡镇卫生院负责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工作的宣传、登记、初审工作。
(三)时间规定。各乡镇卫生院必须及时将补助对象名单和有关信息材料报送区卫计局;区卫计局、财政局、人社局务必在2016年7月25日前完成审核,7月30日前将核准后的《汇总表》分别报送市卫计委、财政局、人社局核准。
(四)工作要求。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发放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且连续性强,各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操作,认真做好原“赤脚医生”身份、服务年限的登记、初审、公示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做好原“赤脚医生”身份、服务年限的认定和补助经费测算、拨付、发放等工作。防止因工作失误出现漏报、错报情况。有关部门要严格管理,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将每一名符合政策的原“赤脚医生”纳入养老补助范围,确保此项政策落到实处。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享受养老补助资格;对徇私舞弊,协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