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为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改善空气质量,依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实施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佳木斯市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
治实施方案
为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改善空气质量,依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实施情况考核办法》(黑环函〔2016〕40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年,市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控制在55微克/立方米之内;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32微克/立方米之内;空气质量好于二级天数占比90%以上;各县(市)空气质量不低于上年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加大燃煤锅炉整治力度,严控燃煤污染。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煤质种类结构控制方案,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相比2014年下降1.5个百分点,减少低质煤炭使用总量。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严格控制燃煤质量。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厅字〔2015〕44号)要求,认真履行煤炭生产、运输、销售、燃用等各环节监管职责,制定并实施劣质煤管理年度实施方案,对燃用低质煤炭锅炉实施改造,坚决杜绝质量不符合标准的煤炭进入我市市场。
责任单位:市商务经合局、工信委、质监局、工商局、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淘汰分散小锅炉。2017年底,除保留必要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全部淘汰市建成区内10蒸吨/小时(7MW/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市区淘汰燃煤供热小锅炉94台、服务业燃煤小锅炉67台、工业生产燃煤小锅炉121台。各县(市)区要按照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开展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建设局、环保局、工信委。
4.完成燃煤锅炉达标治理。实施燃煤锅炉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2017年底前,10蒸吨/小时(7MW/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实施除尘设施升级改造,配套安装布袋、静电等高效除尘设施,烟气稳定达标排放。20蒸吨/小时(14MW/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烟气稳定达标排放。35蒸吨/小时(24.5MW/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实施烟气脱硝改造,烟气稳定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升级改造治理设施,严治工业企业污染。
5.实施燃煤机组环保设施改造。组织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富锦东方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华电桦川热力有限公司脱硫、脱硝改造;佳木斯市佳能热电有限公司脱硝改造。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6.实行水泥企业脱硝除尘改造。实行错峰生产,强化对水泥窑低氮燃烧和脱硝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60%。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信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7.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油气回收专项治理。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管理,组织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严控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完成所有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质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8.推进堆场扬尘污染治理。推进我市使用10蒸吨以上锅炉重点企业的煤堆、渣堆、水泥企业料堆等堆场扬尘治理,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推行绿色交通,严管机动车污染。
9.淘汰黄标车。全面加强路检路查,严格查处黄标车违法违规行为。在中心城区全部实行黄标车禁行,公安、环保、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对限行区域内违规通行的黄标车进行严查重处,增设黄标车限行路段,最大限度挤压黄标车通行和营运空间。2017年底基本淘汰黄标车。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0.严管车辆尾气排放。按照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参检率达到80%。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黄标车,发布作废公告。从严从细抓好黄标车整治工作,倒逼车辆所有人主动提前淘汰黄标车,确保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工作任务顺利完成。严管机动车尾气检验机构,严查降低检验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完善机动车监管平台建设,进一步做好平台管理,2017年底前与省监管平台联网。利用遥感检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样检测。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环保局、质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1.推广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辆。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示范工程,提高新增公交车中新能源与清洁燃料车辆比例。严格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制标准和准入制度,不符合限制标准的新购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的机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20%以上。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工信委、发展改革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12.油品升级工作。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不符合第五阶段车用汽油和柴油标准的违法行为;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验,督促生产、销售企业建立健全油品质量控制制度,全面提升油品质量。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工商局、商务经合局、工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强化城市交通管理。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建设,推动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2017年底前,全市城市万人公交车拥有量达到9.27标台/万人。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除快速路主路外,市区道路完成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设置,主干路、次干路及快速路辅路设置具有物理隔离设施的专用自行车道,支路可进行划线隔离,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达90%以上,且完好率达80%。加强占道管理,保障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基本路权,严禁通过挤占步行道、自行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已挤占的要尽快恢复。居住区、公园、大型公共建筑(如商场、酒店等)要为自行车提供方便的停车设施。通过道路养护维修,确保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路面平整、连续,沿途绿化、照明等设施完备。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城管执法局、公安局。
(四)强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严防城乡面源污染。
14.综合整治城市面源污染。建筑施工工地、建(构)筑物拆除工地和道路等市政施工工地,施工现场采取设置围挡或围栏、防污垢溢流措施;集中堆放的土方、建筑垃圾、水泥等采取覆盖、固化、密闭、绿化等防尘措施;土方作业全部采取洒水降尘等降尘措施;工地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装置,进出工地的运输车辆采取密闭运输;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工地出入口地面采取硬化处理等防尘措施。成立联合执法小组对违规产生大气扬尘的运输车辆进行从重处罚。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5%以上并增加每日清扫频次;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区域,严格管控露天烧烤;严查焚烧园林弃物、清扫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沥青、塑料、垃圾等违法行为;完成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净化设施安装。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住房保障局、食药监局、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城乡结合地区推进洁净煤、生物质成型燃料、新能源或再生能源使用。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工信委、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重点围绕“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基料化”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制定下发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各县(市)区秸秆禁烧主体责任,严格监管,协调市直各部门统筹抓好秸秆禁烧工作,实现2017年度禁烧区内无秸秆焚烧火点且行政区内秸秆焚烧火点数同比2016年减少30%以上。
责任单位:市农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推进氨排放控制。加快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粪便堆肥发酵、沼气、有机肥、生物肥料、发酵床和种养结合等处理技术,规模养殖场氨排放控制达到60%以上;扎实推进农业“三减”、农业面源污染工作,抓好农业清洁生产。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监督检查以及环境污染的监测。
责任单位:市畜牧兽医局、农委、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8.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继续发挥气象应急会商机制作用,在发生重污染天气和不利气象条件时,及时预警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完善重污染天气梯次限产、停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严格按照应急响应优先次序、限产比例和停产启动条件落实相关应急措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气象局、工信委、农委、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城管执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
19.推进落实建筑供热计量改革方案,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新建建筑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质监局、物价监管局。
(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
20.严禁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禁止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的政策性文件并制定工作方案,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1.落后产能淘汰。开展落后产能行业及重污染企业调查,全面完成国家制定的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和其他行业淘汰任务。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2.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与技术改造。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的企业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做到监管内容全方位、管理范围全覆盖。完善各部门联合执法监管模式,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明确完成时限和奖惩机制,确保治理措施到位。
(二)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继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
(三)强化部门执法监管联动,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各部门要强化协作联动,城乡建设、环保部门要联合开展城市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各区政府负责牵头推进各辖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工信、城乡建设、环保部门加强配合。环保、工信、城乡建设、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对各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推进情况进行1至2次集中专项检查。工作期间涉及相关部门职责调整问题,调整后由该项职责承接部门负责后续相关工作。
(四)强化考核体系,加强督导,严肃问责。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把任务逐级细化分解,落实责任。严格执行方案要求,确保各项任务保质保量按时间节点完成。对未完成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监管不履职、查处不及时、推诿不作为的,予以责任追究,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