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方案】富裕县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关停搬迁实施方案

时间:2023-04-28 09:15:0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关停搬迁实施方案我县认真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止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水污染防止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各项工作,根据市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富裕县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关停搬迁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畜牧方案】富裕县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关停搬迁实施方案



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

关停搬迁实施方案


我县认真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止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水污染防止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各项工作,根据市政府《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工作的通知》(齐政办文〔201621号)、《富裕县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富政办发〔20175号),结合我县畜禽养殖现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关停搬迁的对象是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合作社和养殖专业户。自本实施方案发布后,列入上述范围内的养殖场(户)在20171231日前必须完成关停搬迁拆除任务。

二、关停搬迁标准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标准:生猪(出栏)500头;奶牛(存栏)≥100头;肉牛(出栏)≥100头;蛋鸡(存栏)≥10000羽;肉鸡(出栏)≥50000羽;羊(存栏)≥1500只。

(二)畜禽养殖专业户标准:500头>生猪(出栏)≥50头;100头>奶牛(存栏)≥5头;100头>肉牛(出栏)≥10头;10000羽>蛋鸡(存栏)≥500羽;50000羽>肉鸡(出栏)≥2000羽;1500只>羊(存栏)≥150只;狐、犬、貂、貉(存栏)≥50只。

三、政策处理

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关停搬迁的相关政策处理,按《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工作的通知》(齐政办文〔201621号)、《富裕县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富政办发〔20175号)执行。

四、工作步骤

(一)工作准备阶段(20161月底前)。起草《富裕县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关停搬迁实施方案》。有关乡(镇)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订好工作方案,列出关停搬迁计划进度表。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71月至20172)各乡(镇)要按照本计划的要求,对辖区禁养区内的养殖场()进行“拉网式”排查,分类登记,科学制定搬迁关闭工作计划,建立搬迁关闭监管台账。要组建工作小组,落实工作任务,充分利用宣传栏、广播等宣传媒介,以及通过召开座谈会、印发资料等形式,多途径、多渠道宣传国家环保有关法律法规,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畜禽养殖户,充分认识开展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搬迁关闭工作的重要性,为此项工作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7930日前)。有关乡(镇)要抓紧完成关停搬迁协议签订,稳步推进关停搬迁工作,在2017930日前全部完成关停搬迁任务。

(四)考核验收阶段(2017101日至20171231日)。有关乡(镇)在完成本辖区综合整治任务后,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初验,对验收不合格的,要重新督促落实整治措施直至合格。于20171231日前向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考核验收,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领导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验收。

五、工作要求

各部门、乡(镇)要各司其责、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本轮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关停搬迁工作顺利推进。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开展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搬迁关闭工作是省、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优化区域产业结构,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推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改善民生、服务基层、维护稳定的实事工程。全县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把它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来抓,确保搬迁关闭工作抓到实处、抓出成效。各乡(镇)主要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在县政府领导下,统筹指挥搬迁关闭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搬迁关闭工作的具体落实。

(二)明确分工,务求实效。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的搬迁、关闭工作,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强化措施,确保实效。各乡(镇)要按照全县统一部署制定各自辖区内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搬迁关闭工作计划,明确搬迁关闭养殖场(户)的目标任务。要对本辖区内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搬迁关闭工作开展督查,落实专人,每月上报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搬迁关闭工作进度。

(四)加强督查,严格考核。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各乡(镇)禁养区养殖场(户)搬迁关闭工作进展情况县政府将组成督促巡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乡(镇)搬迁关闭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督查情况将纳入各乡(镇)综合考核。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乡(镇)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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