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办法】河北省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时间:2023-04-27 19:45:0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薄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办法】河北省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教育办法】河北省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薄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3号)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薄改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及省级财政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 薄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统筹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教育厅研究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省教育厅负责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规划编制,指导和推动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的实施工作,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薄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奖补结合、省级统筹,简政放权、市县负责,客观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财政要结合自身财力,增加对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经费投入。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薄改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以改薄重点县为主,适当兼顾相对困难县及其他地区薄弱学校。

本办法的改薄重点县是指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少数民族自治县、财政困难县,其中财政困难县为近三年平均人均可用财力排名后50位的县。

本办法的相对困难县是指除改薄重点县以外,且近三年平均人均可用财力排名30位以后的县。其他地区薄弱学校是指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在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摸底排查基础上,根据基本办学条件的差距,统筹考虑工程进度和资金投入等因素,认为确实应当纳入薄改补助资金支持范围的县(市、区)。省会城市所辖区不列入本办法所指的其他地区薄弱学校,设区市所辖区原则上不列入本办法所指的其他地区薄弱学校

本办法的薄弱学校是指教学、生活设施条件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县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七条 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薄弱学校必须是已列入县(市、区)学校布局规划、拟长期保留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小学附设的学前班或者幼儿园、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民办学校、地市及以上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及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八条 中央财政拨付的薄改补助资金用于“校舍及设施建设类”和“设备及图书购置类”两类项目。

(一)“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主要包括:

1.新建、改建和修缮必要的教室、实验室、图书室,以及农村小学必要的运动场等教学设施;

2.新建、改建和修缮农村小学必要的学生宿舍、食堂(伙房)、开水房、厕所、澡堂等生活设施,以及必要的校园安全等附属设施;

3.现有县镇“大班额”义务教育学校(小学班额超过56人、初中班额超过66人的义务教育学校)必要的扩容改造;

4.在宽带网络接入学校的条件下建设校园内信息化网络基础设施。

(二)“设备及图书购置类”项目主要包括:

1.购置必要的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音体美器材等教学仪器设备;

2.为宿舍、食堂(伙房)、水房等公共生活设施配置必要的家具、设备,以及必要的校园安保设备等;

3.购置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图书;

4.购置计算机、投影仪等必要的多媒体教学设备和信息化网络设备等。

(三)省级财政安排的薄改补助资金除支持以上内容外,兼顾农村初中必要的运动场等教学设施,以及农村初中必要的生活设施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和修缮等内容。

第九条 以下内容不得列入薄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独立建筑的办公楼、礼堂、体育馆、塑胶跑道、游泳馆(池)、教师周转宿舍等;

(二)一次性投入低于5万元的校舍维修和零星设备购置项目;

(三)教育行政部门机关及直属非教学机构的建设和设备购置等;

(四)其他超越基本办学条件范畴的事项。

第十条  薄改补助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发放人员津补贴以及冲抵市县应承担的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公用经费等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一条 薄改补助资金根据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投入规模,采取奖补结合的方式,确定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额度,按因素法分配到各市县,由各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薄改补助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因素和管理因素四类。其中:

基础因素,县(市、区)人口数、改薄重点县、相对困难县、人均可用财力、义务教育学生数、直管县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投入因素,包括生均财政义务教育支出水平及增长率、上一年度设区市及所辖县(市、区)财政(含直管县,下同)安排用于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方面的专项资金等因素。上述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和各设区市资金申报材料获得。

绩效因素,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各设区市制定的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组织考核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及相关指标计量数据。

管理因素,主要包括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和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的规划编制质量、各类数据录入审核等业务工作管理,以及资金监督管理等情况。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考核获得计量数据。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额度一般占上年度投入规模的10%,按四类因素分配到设区市,由设区市确定县(市、区)名单和奖励金额。设区市奖励县(市、区)的数量应当控制在所属县(市、区)总数的30%以内。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每年1220日前提前通知各市县下一年度部分薄改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每年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全年省级补助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接到中央薄改补助资金预算(含提前通知预算指标)后,在30日内按预算隶属关系分解下达,并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

第十六条 设区市财政和教育部门接到上级专项资金预算(含提前通知预算指标)后,应当在30日内按预算隶属关系及时分解下达,并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有条件的,可以与项目一同下达。

第十七条 县(市、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按照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项目规划,将资金科学合理地分配到学校,落实到项目。

第十八条 县(市、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按照资金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并将资金分配结果、项目执行情况、相关资产购置等情况及时录入全国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

第十九条 县(市、区)教育和财政部门在分配薄改补助资金时,要坚持“实用、够用、安全、节俭”的原则,把满足基本需要放在首位,优先建设、购置教学和学生生活最急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要注重投入效益,做到改一所,成一所,防止项目过于分散。

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严禁将资金向少数优质学校集中,拉大教育差距。严禁举债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第二十条 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根据区域内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改善任务和完成时限等因素,科学、合理分配中央、省级和本级财政资金,做到规范分配、合理使用,确保资金分配公平公正,切实防范廉政风险。

第二十一条  分配薄改补助资金时,应当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本级实施的其他义务教育项目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支持。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二十二条 设区市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210日前,向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提出当年薄改补助资金申报材料。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财政和教育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上年度薄改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落实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薄改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市县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三)上年度市县财政安排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方面的专项资金统计表及相应预算文件,以及确定的奖励县(市)名单和金额。

(四)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表,即对照《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制定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基一厅〔201426号)附件所列各项年度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分别列示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 薄改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作为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在分配当年资金时,“绩效”和“管理”两个因素作零分处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薄改补助资金使用要严格政府采购和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对薄改补助资金实施目标管理。设区市教育局和财政局要统筹组织、指导协调项目管理工作,督促专项资金落实到项目。县(市、区)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薄改补助资金项目库,实行项目动态管理、跟踪问效,确保薄改补助资金使用可检查、可监控和可考核。

第二十七条 除高寒和高海拔地区外,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原则上应当在资金下达到市县后两年内完成。

项目完成后要及时按程序办理验收和竣工结算等手续。同时,购置和建设的固定资产要纳入账内管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和设施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项目变更和预算调整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一管理,继续用于改善办学条件;项目资金不足的,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弥补。

第三十条 薄改补助资金的绩效目标:从2014年开始,经过3-5年的努力,使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满足基本需要;留守儿童学习和寄宿需要得到基本满足,村小学和教学点能够正常运转;县镇超大班额现象基本消除,逐步做到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教师配置趋于合理,数量、素质和结构基本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小学辍学率努力控制在0.6%以下,初中辍学率努力控制在1.8%以下。

第三十一条 薄改补助资金的绩效指标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绩效目标,设置用于衡量项目绩效的绩效指标,确定绩效指标目标值。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到位情况等;产出指标包括新建、改扩建校舍及辅助用房面积、教育教学设施购置台件、学生生活设备购置台件等指标;效果指标包括义务教育学生入学率和辍学率、受益学生人数及学校等指标。

第三十二条 省教育厅按绩效管理改革的要求,编制部门项目绩效预算,按照薄弱学校改造年度计划,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作为省级薄改补助资金预算的编制依据。

第三十三条 每年5月底前,省教育厅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我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每年9月底前,省财政厅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省级薄改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挂钩。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各设区市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各设区市制定的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实施目标和计划将作为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对各设区市进行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执行资金绩效与预算挂钩,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分配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主要依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各设区市财政和教育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实施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执行政府采购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落实有关政策要求,规范采购行为。实施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属于基本建设的,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新建项目要符合抗震设防和综合防灾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明确资金监管职责。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项目规划的编报和年度项目遴选申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第三十八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设区市特别是县级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总体规划、年度资金安排、工作进展、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其中,年度资金安排应包括项目学校名单、项目内容和资金额度,在县级教育部门的门户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年。

对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学校应当全程公开从立项、实施情况到验收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国家重点检查、省市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薄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对薄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和绩效评价。

各学校应当强化内部控制,完善制度建设,切实加强财务管理,自觉接受外部监督,配合审计机关将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每年重点审计内容,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参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对于报送虚假信息、骗取薄改补助资金行为,一经查实,省级财政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县(市、区)分配薄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四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以及疏于管理,影响目标实现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薄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4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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