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仓储设施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粮油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务办法】河北省粮油仓储设施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粮油仓储设施维修改造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粮油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设施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省承担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的粮油仓储企业仓房维修改造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和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粮食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和省粮食局负责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验收,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确定具体支持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河北省范围内执行政策性粮油收购、存储、加工、供应任务的本省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油仓储企业(不包括中储粮油总公司直属库及中央储备粮油承储库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用于维修工程、材料、设施设备购置等方面,不得用于管理性支出。
(一)一般维修。主要是对存在问题较小的仓房,对局部问题进行简单维修,包括粮仓地面、屋顶、墙体及门窗、地坪等维修。
(二)大修改造。主要对仓房进行防潮防雨、保温隔热、墙体加固的更新改造。
(三)功能提升。根据粮库设施条件,配置先进实用的技术设备,包括进出仓传输设备、粮情测控设备、机械通风设备、环流熏蒸设备以及低温烘干设备等。
对于退城进郊、异地重建等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用于设备购置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以库点为单位,采取项目管理方式。各级粮食部门要建立仓库维修项目库,根据当地粮油仓储设施实际情况,通过实地调研和评测,将符合粮食安全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省危仓老库维修改造规划要求、确需维修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纳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和市、县转移支付资金两部分。省本级支出主要用于省属粮食企业申报的项目。市、县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市属粮食企业、县属粮食企业申报的项目。对市县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因素法分配,资金量较少时,由省粮食局统一组织项目评审。
第九条 省本级支出资金管理。省粮食局负责组织省级项目申报和评审,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和评审情况,确定具体支持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对省粮食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后,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条 市、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省级原则上不再直接组织项目评审,由省粮食局综合考虑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以及各地粮油生产收储供应情况、政策性粮油承储量、粮油仓储设施情况、上年度项目实施绩效完成情况等,采用因素分配法,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省粮食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后,按照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下达资金文件。
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组织本地区的项目申报和评审,确定具体支持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提交本级财政部门。当地财政部门对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后,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时上报省粮食局备案。对拟扶持项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其中维修资金的10%部分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同一库区仓容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万吨,应急保障供应库点仓容应在2000吨(含)以上;
(三)财务核算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仓储管理规范,正常开展粮油业务经营(不包括资产租赁、承包转让、整体托管等非自主经营),三年内没有发生财务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
(四)企业信用良好、产权清晰、无经济纠纷;
(五)项目自筹资金已落实;
(六)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维修改造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专项资金的主要理由和依据、拟申请资金的使用计划等;
(二)河北省粮油仓储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申请书(格式详见附件);
(三)仓储设施现状及业务开展情况;
(四)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1.相关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粮食收购资格证、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等;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3.单位自筹资金的证明(包括银行近期存款证明或经法定机构评估的项目前期资金投入证明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等);
4.银行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合同、授信协议;
5.基本建设项目需提供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审批意见或批复文件;
6.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和账务处理,完整反映不同筹资渠道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结余情况,并确保会计资料完整、规范。
第十六条 仓库维修项目除遇到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外,当年安排实施的项目当年必须完成。
第十七条 项目完工后,各级粮食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维修改造具体内容、维修改造工程量、资金使用、工期、施工管理及完工情况等。各级粮食部门对维修改造项目档案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省粮食局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四章 绩效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带动作用,提高企业粮食安全储存能力和现代粮食流通作业水平。
第十九条 资金的绩效指标由省粮食局根据项目绩效目标,设置项目绩效指标,确定绩效指标目标值。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到位情况等;产出指标包括维修工作量、工程质量情况等;效果指标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
第二十条 根据《预算法》和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预算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粮食局和省财政厅对省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粮食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粮食局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财政安排的粮油仓储设施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可参照本通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印发的《河北省粮油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冀财建〔2009〕4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