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方案】灵川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3-04-27 19:1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以下简称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灵川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畜牧方案】灵川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

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 号)(以下简称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3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625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以及县政府环境综合治理与生态保护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我县养殖业污染防治,促进传统畜牧业转型升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建设桂林国际旅游胜地为先导,以“美丽灵川.生态乡村”建设为抓手,以保障区域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主要污染物减排为主线,形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切实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实现畜禽养殖规模与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畜禽规模养殖空间布局依法合理,畜牧业科学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

二、规模养殖标准

根据《条例》的规定和我县畜牧业发展状况,畜禽规模养殖标准确定为:

(一)生猪年出栏500 头,生猪存栏≥200 头;

(二)肉牛年出栏100 头,奶牛存栏≥100 头;

(三)肉羊年出栏500 头,种羊存栏≥300 头;

(四)肉鸡年出栏50000 只,蛋鸡存栏≥10000只;

(五)肉鸭年出栏25000只,蛋鸭存栏≥3000 只;

(六)其他折合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动物养殖场(小区)。

三、工作目标

3年时间,全县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全部搬迁或依法关闭、转产,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得到遏制。到2020 年,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均建有与粪污产生量相匹配的粪污处理设施和贮存利用设施,实现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畜禽规模养殖造成的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农村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

具体指标为:2016年底前完成全县禁养区的地理标注工作,同时开展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关闭或拆迁试点示范工作;2017年底前县域漓江段干流、支流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关闭或拆迁率达100%2018年底前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关闭或拆迁率达100%;到2020 年,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0%

四、工作重点及分工

(一)制定相关规划

2016年底前,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完成我县畜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县环境保护局完成我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的制定,并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

畜牧业发展规划具体实施由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县环保局、农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住建局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具体实施由县环保局负责,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农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住建局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实施。

(二)划定养殖区域

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的地理标注和发布工作,并依法推进分区管理,制定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拆迁计划,落实养殖场关停拆迁补助,确保2018年底前全县禁养区内的所有养殖场全部关闭或拆除。

全面完成禁养区的地理标注实施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环保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农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划定限养区域发布单位:县人民政府;实施单位:县住建局、环保局、水产畜牧兽医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严格准入管理

强化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环评管理,新建、改扩建和正在经营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通过县环保局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20171月开始县主城区限养区范围内严禁新(扩)建设养殖场(小区),20173月底前,除禁养区内的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均应完成环评手续,未能通过环评的,应在6个月内整改完毕,对未按时补办手续、未按时完成整改、治污设施运行不符合规范或不能“委托治污”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相关部门要坚决予以取缔。农村能源沼气工程必须达到设计、施工标准和质量要求,沼气工程技术方案必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审核。

严格准入管理的实施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加强监管执法

严格执法监督。落实畜禽养殖“属地化管理”主体责任,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执法监督手段。加大环境监察力度,依法查处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强化农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逐步将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纳入环境保护部门监测范围,对污染治理不到位的养殖场(小区)责令限期整改到位;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停止养殖活动。擅自向水体等外环境排放畜禽污染物的养殖场(小区),依法封堵排污口并进行处罚;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依法从严查处。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农村能源沼气工程的安全监管和维护。

监管执法的实施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林业局、水利局、市容局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

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要按照国家总量减排有关要求,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土地消纳能力,建设完善畜禽养殖场(小区)雨污分流、粪污收集系统和废弃物储存处理设施,鼓励采取单独清除粪便的“干清粪”工艺和固液分离工艺。其中,对周边消纳土地充足的畜禽养殖场(小区),鼓励采取“种养结合、生态还田”模式;对周边消纳土地不足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鼓励采取粪污加工制肥或深度处理工艺,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后再行还田利用或达标排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当配套建设具有无害化处置病死畜禽能力的综合利用设施。同时,要结合当地畜牧业发展实际,在编制种植业、林果业发展规划和农田基本建设规划中,把田间畜禽粪污储存与利用设施设备纳入设计建设内容,形成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与田间利用工程相互配套的粪污处理与利用系统。

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单位:县水产畜牧兽医局;配合单位:县环保局、林业局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制定推进方案

2016年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分步推进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试点阶段

20162017 年,对位于漓江水系流域沿岸的乡镇,选择养殖密度高、养殖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先行试点,建成与周边养殖规模相匹配的废弃物收集、处理中心,开展种养平衡试点示范,探索建立适合当地的清洁养殖模式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处理与利用模式。

(二)全面实施阶段

20182019 年,全面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的关闭或拆迁,清洁养殖模式在全县广泛应用,建立分散养殖粪污储存、回收、转化和利用体系,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鼓励政策,种植业与养殖业有效结合,利用畜禽废弃物加工有机肥的使用率提高,重点畜禽养殖区域实现化肥零增长。

(三)总结提升阶段

“十三五”末期,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基本实行清洁养殖模式,畜禽养殖废弃物基本实现综合利用或委托处理,生态种养模式广泛应用,基本实现化肥零增长,各畜禽规模养殖场配套的病死畜禽综合处理设施均建成。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贯彻落实《条例》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落实《条例》精神作为“美丽灵川.生态乡村”建设的抓手,按照依法履职要求,统一部署,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联动,严格考核,严格问责。

(二)落实资金支持,整合政策资源

县财政局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工作经费;县直有关部门要把畜牧业发展、农机购置、农村能源、生态种养的相关资金整合到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来;落实相关奖励优惠政策,提高各方积极性。

(三)抓好宣传发动,强化主体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要综合运用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条例》宣传,积极组织各部门、企业、养殖户深入学习《条例》内容,提高畜禽养殖业主自觉遵守《条例》的意识,让业主明白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要设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投诉举报渠道。

(四)加强技术支撑,提高质量效益

县科技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要加大对畜禽养殖粪污“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生态化”利用技术创新,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的科研攻关及推广应用支持力度,有效提高种养效益和生态效益,发挥良好示范带动作用。

(五)实行进度跟踪,建立倒逼机制

建立贯彻落实《条例》工作进度跟踪制度,每季度跟踪统计各乡镇落实《条例》工作进度,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要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送进展情况;建立完善相关支持政策,从2016年起,农牧业发展项目资金优先支持积极推进《条例》落实的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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