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法】河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3-04-27 19:05: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北省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河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发改办法】河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北省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企业用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节能资金采取奖励方式,实行资金量与项目节能量挂钩,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奖励。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工作,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对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的资金使用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并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不定期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对申报项目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确定具体支持项目,提出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方式

第五条  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重点用能企业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

第六条  奖励资金主要是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确定。

第七条  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改造后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依据专业机构审核结果予以认定。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申请资金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经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通过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

(三)属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四)节能量在2千吨标准煤以上;

(五)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六)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直接产生,并且能够核定。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奖励资金申请,申请正文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表12);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附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等。

第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省政府重点工作,拟定并发布年度节能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实施时间和其他要求。

按照资金使用要求,符合支持范围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和审核(省属企业项目、省财政直管县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统一组织申报和审核)。节能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进行审核。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审核汇总后,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节能主管部门对项目筛选、资金使用、后续建设等管理负总责。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工作完成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编制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项目支出范围和支出重点进行审核,对符合支出条件的项目,下达专项资金或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要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和账务处理,确保会计资料完整、规范。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采取必要措施、落实相关政策,督促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目标。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费用参考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等有关规定从奖励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绩效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资金的绩效目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促进节能减排。

第十六条  资金的绩效指标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总体目标,设置衡量项目的绩效指标,确定绩效指标目标值,报省财政厅审核。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资产管理指标包括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到位情况等指标;产出指标包括项目实施数量、投资规模、节能量等指标;效果指标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指标。

第十七条  根据《预算法》和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预算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

第六章  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省本级支出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于每年6月底前将资金分配、拨付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并于年度终了对本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081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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