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办法】雁山区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范文推荐)

时间:2023-04-27 17:25:0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区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桂林市关于旅游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我区旅游产业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在现代服务业中的带动作用,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旅游办法】雁山区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旅游办法】雁山区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范文推荐)


区旅游产业发展

奖励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桂林市关于旅游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我区旅游产业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在现代服务业中的带动作用,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雁山辖区的具有经营资质和法人资格的旅游企业,以及对促进雁山旅游产业发展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雁山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以下简称“旅游发展奖励”)资金从雁山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旅游发展奖励”实行申报制,雁山区旅游文化体育局负责收集、申报工作,雁山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核拨工作。雁山区旅游产业发展指导委员会负责评审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  国家A级景区奖励标准

(一)对新评定的国家AAA级景区,奖励5万元;

(二)对新评定的国家AAAA级景区,安排专人协助景区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申报给予的补助资金;

(三)对新评定的国家AAAAA级景区,安排专人协助景区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申报给予的补助资金;

上述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及旅游宣传促销等。

第五条  旅游饭店(酒店)奖励标准

(一)对新评定的三星级酒店,奖励3万元;

(二)对新评定的四星级酒店,奖励5万元;

(三)对新评定的五星级酒店,安排专人协助企业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申报给予的补助资金;

(四)对与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签定三年以上管理合同的酒店,安排专人协助企业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申报给予的补助资金;

(五)对新评定的五星级休闲度假型酒店,安排专人协助企业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申报给予的补助资金;              

上述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酒店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维护以及市场宣传促销等。

第六条  乡村旅游区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村积极申报星级乡村旅游区。

(一)对新评定的四星级乡村旅游区,安排专人协助乡镇、村或企业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申报给予的补助资金;

(二)对新评定的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安排专人协助乡镇、村或企业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申报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七条  农家乐奖励标准

(一)对新评定的三星级农家乐,奖励3万元;

(二)对新评定的四星级农家乐,安排专人协助企业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申报给予的补助资金;

(三)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农家乐的,安排专人协助企业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申报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八条  生态民居旅馆奖励标准

1.对新评定的桂林市三星级生态民居旅馆,奖励1万元;

2.对新评定的桂林市四星级生态民居旅馆,奖励3万元;

3.对新评定的桂林市五星级生态民居旅馆,奖励5万元。

第九条  获得全国特色旅游休闲名镇、名村,给予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广西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给予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条  自治区级、国家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或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奖励标准。

(一)新评定为自治区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或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奖励2万元。

(二)新评定为国家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或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奖励5万元。

第十一条  旅游商品奖励标准

鼓励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旅游商品评选大赛。在国家级旅游商品评比、烹饪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在自治区旅游商品评比、烹饪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5万元、0.8万元、0.4万元;在桂林市市级旅游商品评比、烹饪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第十二条  旅行社奖励标准

支持在雁山成立旅行社或设置旅行社分社。专题宣传、推介雁山旅游线路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对全年组织游客累计达3000人的,年终一次性奖励2万元;到5000人的,年终一次性奖励3万元;达8000人的,年终一次性奖励4万元;10000人以上的,年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三条  车船企业奖励标准

在雁山设立服务游客的车辆、船只租赁,并合法经营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四条  旅游演艺奖励标准

对社会企业或民间团队在草坪休闲旅游主题小镇固定场所、以固定时间为游客长期表演旅游文化节目或展示雁山特色民俗文化节目,所表演节目的数量、质量规模和经有关旅游文化部门审定的,根据节目的演出时间、规模和质量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五条  书画、影视作品奖励标准

出版以雁山文化或旅游为主题的书籍、画册、影像作品等,质量经评审会评议后,选出部分优秀作品,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六条  导游员奖励标准

对新取得特级、高级、中级导游资格证并换取导游证后到雁山从事导游工作满2年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1万元的奖励资金,在雁山旅游企业工作期间获得广西优秀导游员称号的,奖励0.5万元。

第十七条  优秀旅游志愿者奖励标准

在微博、微信、网络等平台正面宣传雁山旅游,为雁山旅游宣传做出突出贡献的旅游志愿者,经评审会评议后,选出宣传文章质量和数量最优的10名,根据其文章质量和数量,给予500-1000/人的奖励。

第十八条  雁山旅游“金点子”奖励标准

为雁山旅游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并被采纳实施的,经评审会评议后,评选出金点子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给予奖励0.3万元/人、0.2万元/人、0.1万元/人。

第十九条  每年组织一次优秀服务企业评选活动,评选出前三名,给予奖金和奖励。

第二十条  积极鼓励引进旅游项目。策划、包装和推出一批重点优势旅游项目,以项目为载体,吸引国内外知名的大企业、大财团参与我区旅游资源开发。对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或有重大意义的旅游建设项目(含按四星级以上标准建设的旅游饭店),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优惠政策。同时,由区政府成立项目推进小组,进行全程跟踪协调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旅游从业人员培训给予支持。旅游企业需培训的,与旅游文化体育局、人社局对接,30人以上的免费安排培训教师。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旅游发展奖励”起止时间为当年11日至1231日。具备申报奖项的单位或个人,于次年130日前(部分奖项需按季度填报资料另有说明)填报《雁山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二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未在规定时间报送或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报送资料不完整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准确。旅游产业发展指导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对于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并在未来两年内不得申报奖励。  

第二十四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实施“旅游发展奖励”的申报、审核、发放等工作,若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的企业,取消当年申请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旅游文化体育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511日起至201712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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