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质监办法】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
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补助经费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为加强和促进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补助经费按“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程序规范、保证效益”的原则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分配因素
第四条 专项补助经费属于省级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主要用于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装备、技术装备、信息化建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补助支出。补助范围如下:
(一)行政执法装备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更新行政执法现场检测仪器设备、执法交通工具、执法通讯工具,取证工具等必备装备。
(二)技术装备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和更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技术机构需配备的仪器设备及改造实验室等。
(三)信息化建设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和更新信息化设备、维护信息系统及培训信息化工作人员等。
(四)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主要用于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发生的产品检测、检验相关经费支出等。
第五条 专项补助经费严格按照使用范围支出,不得超范围列支,不得用于人员及工作经费开支。凡项目涉及设备、物资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用专项补助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六条 专项补助经费本着共建共享和业务互补、优势互补的原则,遵循科学、公开、公平的原则,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因素为: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的重点工作及检验检测工作任务情况、市县财力情况、上年资金绩效情况及省财政厅和省质监局认为需要考虑的特殊因素(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年度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等)。
第三章 经费分配和使用
第七条 省质监局要按预算管理规定时限,根据补助经费分配的相关因素,向省财政厅提出具体分配建议,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省质监局的资金分配建议下达补助资金。
第八条 各设区市质监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和使用建议,同级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范围进行审核并及时下达、拨付资金。
县级质监部门负责提出资金使用建议,同级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范围进行审核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章 绩效预算管理
第九条 省质监局应按照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编制部门项目绩效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十条 补助经费的绩效目标是提高质监执法能力,提升质监机构检验检测水平,完善信息化建设,促进信息数据采集汇总。
第十一条 补助经费的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落实到位情况、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等;产出指标包括具体完成工作量情况,例如:购置设备台数、完成检验检测批次等;效果指标包括产品检测率、仪器设备更新率等。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每年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每年3月底前,省质监局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确定具体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质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年度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上报省质监局和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组织开展对上年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7月底前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补助经费测算分配的因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质监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私分补助经费。对违反规定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质监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资金管理具体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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