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安全生产委托行政和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办法】依兰县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安全生产委托行政
执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安全生产委托行政和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黑龙江省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经依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委托的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监办)的受委托行政执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委托行政执法是指县安监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乡镇安监办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受委托的安监办应当依法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安监局委托乡镇安监办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一) 监督检查权: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的情况;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持有安全资质证书和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履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安全人员的安全任职资格、持证上岗以及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情况;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使用、配备安全防护装置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检查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状况及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安装和使用的情况,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定期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预防措施及组织落实情况;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的统计、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二) 紧急处置权: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危及人员安全及健康的情况,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立即向委托人报告。
(三) 行政处罚权: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监管对象直接行使警告、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危险物品的行政处罚权。实施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实施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其中罚款的限额为对个人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四)提请处罚权:提请委托人或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对监管对象作出撤消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查封危险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
(五)事故查处权: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参与、组织并监督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受委托的安监办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县批准依法设立的安监办;
(二)应当具有2名以上符合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证或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在编人员;
(三)具备办公场所及办案所需的设备、器材等;
第七条 县安监局以书面形式对受委托的乡镇安监办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委托。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构名称,委托行政职权的种类、适用范围、权限及相关义务、增加期限等内容。委托书应报县政府法制办和市安监局备案。
第八条 受委托的安监办必须取得县安监局制发的委托书,并在委托协议向社会公示后,方可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 受委托的安监办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县安监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 依照简易程序的处罚,受委托的安监办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在5日内报县安监局备案。依照一般程序的处罚,要经委托机关法制审核后适用,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起3日内报县安监局备案。
第十一条 受委托的安监办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使用县安监局统一印发的执法文书和统一刻制的执法专用公章。行政处罚的罚款或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统一使用正规的财政罚没款专用票据,并缴至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