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意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意见(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
籍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4〕25号)精神,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坚持改革创新、依法依规的原则。立足基本市情,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和人口管理创新,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依法依规合理引导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二)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意愿的原则。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保障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三)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全市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合理确定人口准入条件,实施差异化落户政策,推动产城融合发展。
(四)坚持统筹配套、提供保障的原则。统筹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推动人口与要素资源相匹配、城乡区域发展相协调。
(五)坚持有利发展、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原则。以户籍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积极推进农业人口转移,促进产业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
到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0%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5%左右。
二、主要改革内容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在市域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突出户籍对人口的登记管理功能。群众可自愿到公安派出所更换居民户口簿。
户籍制度改革后,农村户籍人口不改变其原村经济合作组织成员身份,不改变其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原有的权利义务。
对市人社、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农业、国土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现有各种与户口性质挂钩的公共服务政策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除国家明确规定的标准外,取消一切按照户口性质设置的差别化政策标准。对条件成熟的,立即出台城乡统一的新政策标准;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研究制定分步实施工作安排,提出时间表。通过新政策与户口性质不再挂钩,旧政策逐步脱钩,建立起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制度。
(二)实施差异化落户登记制度
1.全面放开非主城区和中小城镇落户限制。对在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等城区和城市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城市功能拓展区以及建制镇中,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落户。
2.适当控制主城区人口规模。对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位于二环以内的区域(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除外),适当控制新增转移人口登记落户。对已购置住房的,或者国民教育中专以上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等引进人才,以及转业干部、家属随军、夫妻投靠、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的,可在上述四个主城区二环以内落户。
对主城区其他区域的落户政策比照非主城区执行。
(三)合理引导人口流动
构建规范有序、公正透明的落户通道,积极引导外来人员落户。保障稳定就业和稳定居住的人员落户,鼓励劳动年龄阶段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具有国民教育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落户。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重点保障新生产业项目所需各类管理、技术人才落户。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城市发展新区落户。
对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可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坚持区别情况、分类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四)进一步建立完善居住证制度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我市市域内城镇(包括林场、农场)居住半年以上的,可在居住地申请居住证。
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六大服务(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和七大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使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积极支持和鼓励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和优惠。符合落户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五)健全和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通过整合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会保险、不动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民族、婚姻等人口基础信息系统,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归集,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人口,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的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和区、县(市)年度人口台账,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社会治理提供支撑,为群众提供基于“实名制”的信息服务。
公安部门应建立与统计部门口径一致的人口统计制度(户籍在城镇的统计为城镇户籍人口,户籍在其他区域的统计为农村户籍人口),客观地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区域分布等准确情况及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
(六)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1.完善城市人口承载功能。积极开展中长期人口规划研究,做好人口发展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协调。统筹考虑人口变化和城镇化趋势,加强人口集聚区水、电、气、路、通信以及商业网点等市政公用设施和学校、医院、文化场馆、体育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增强对人口集聚和服务的支撑能力。完善社区服务管理功能,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促进社会融合。
2.推动产业人口集聚。根据主城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城市公共设施容量,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动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吸引高素质人力资源落户。在非主城区和小城镇,结合资源禀赋,通过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主导产业,扩大就业机会,增强产业支撑和农业转移人口吸纳能力。充分发挥城市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的载体和引导作用,引导各类企业向产业集聚区集中,形成产业聚人、城市留人的发展格局,实现人、产、城互动融合。
3.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体育、住房保障、社会保险、社会养老、社会救助等领域,调整相关政策,均衡配置资源,增加有效供给,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4.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在农村土地确权颁证的基础上,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经营权,拓宽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村土地使用效率,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
5.建立人口转移与财政转移支付挂钩机制。着力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人口合理分布的作用,针对各项市财政转移支付的不同政策目标,统筹考虑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的总体规模和公共服务增支因素,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补助机制,逐步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成立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市长宋希斌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任锐忱和市政府副秘书长王璞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工信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房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政府新闻办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下设“三项核心改革”和“相关配套改革”两个推进组,分别由市公安局和市发改委牵头组建。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区、县(市)政府作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研究各项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妥推进,并加强跟踪评估和督查落实。
(三)做好宣传引导。广泛宣传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及时总结推广各区、县(市)在促进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本意见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