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办法】河北省林业厅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办法【范文精选】

时间:2023-04-27 13:05:08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办法第一条为保证省林业厅立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及《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6]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办法】河北省林业厅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林业办法】河北省林业厅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办法【范文精选】



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

法规规章草案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省林业厅立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及《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6]5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立法工作是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草案(以下合称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解释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林业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本省有关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公开发布的行政管理性文件。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制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时,由政策法规处向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征求法规、规章的立法项目建议,并根据全省林业改革发展需要和林业法律体系建设情况综合后提出立法项目意见,由厅长审签后上报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

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立法规划及年度立法计划下达后,由政策法规处制定省林业厅实施计划或方案。

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能分工提出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主管厅长审签后,于每年11月底前送政策法规处综合平衡,形成省林业厅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第四条 立法计划的实施原则上按立法计划确定的项目和时间进行。

对未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立法计划又确需当年提交的法规、规章草案,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应提出申请,由政策法规处报经厅长审签后,向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上报。

未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又确需当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由政策法规处报厅长审签后,追加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第五条 省林业厅立法工作分工如下:

(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负责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就草案内容与有关方面协商,并配合有关机关做好调研、论证、修改等相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负责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上报工作,并组织协调有关调研、论证、修改等工作。

第六条 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立法计划或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规定的时间完成起草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及时向厅领导汇报,并向政策法规处通报情况。

第七条 起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征求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管理相对人以及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还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5日。    

第八条  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向政策法规处提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起草说明和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说明;

(三)制定草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

(四)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的会签意见及向有关方面征求意见情况。

第九条 政策法规处对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提交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制定草案的必要性;

(二)制定主体的合法性;

(三)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四)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本省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

(五)法规体例是否规范;

(六)送审材料是否完整;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提交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草案材料中应当包括召开有关论证会、听证会、社会风险评估、公开征求意见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上会集体讨论研究通过。

对于法规、规章草案,政策法规处审核后,将草案及说明等材料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安排上会集体讨论研究。对于规范性文件草案,先由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再由负责起草工作的厅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将草案和说明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材料送办公室安排上会集体讨论研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的,办公室不得安排上会集体讨论研究。提请集体讨论研究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如实列明政策法规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上会集体讨论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时,负责起草工作的厅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和政策法规处应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对经上会集体讨论原则通过的法规、规章草案,由政策法规处会同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完成修改工作,报经厅长审签后上报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

第十四条  对经上会集体讨论原则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完成修改工作,将规范性文件文本报办公室。办公室对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提交的规范性文件文本进行把关,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用“冀林政规”字号,其他文件不能用此文号),报厅长审定签发后印发。没有履行上述规定程序的规范性文件,办公室不得直接提请厅领导签发。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印发当日,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将纸质和电子文本报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在河北林业网上统一公布,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未经上述程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执行。

第十七条  因应对突发事件或者保障重大公共利益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厅长批准可以简化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该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其有效期不超过2年。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不标注有效期。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应主动对其进行评估清理,并向政策法规处提出废止、修改和继续实施的意见,经政策法规处审核,报厅领导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法规、规章草案上报后,政策法规处应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的要求,协调、组织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做好法规、规章草案的修改、调研、论证及有关协调工作,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法制机构和省政府各部门等需要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办公室登记并报主管厅长审签后,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征求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意见,并统一反馈。

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反馈修改意见的,视为无修改意见。

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的意见不一致时,由政策法规处先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政策法规处提出意见,报厅领导审定。

政策法规处对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的意见进行汇总,形成省林业厅的综合意见,报主管厅长审签后报出。

第二十二条 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上报及制定结果对外公布后,各承办处室单位按照各自的分工做好档案资料的保存工作。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外公布后,由政策法规处汇编成册,需要解读或者释义的,由政策法规处协调组织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完成。

第二十三条 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林业厅提出要求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的,由政策法规处协调组织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提出解释意见,报厅领导批准后,以省林业厅名义对外发布或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对不执行立法计划或不按时完成立法任务影响立法时效、质量的,对在会签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中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违反本办法起草、会签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及解释规范性文件的,由有关人员按照《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或废止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328日印发的《河北省林业厅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法规规章草案规定(修订)》(冀林政字[20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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