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盖州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时间:2023-04-27 12:45:08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市农村经济发展,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促进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搞好会计核算,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盖州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盖州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市农村经济发展,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促进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搞好会计核算,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辽宁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由乡镇、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站监督管理。乡镇、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站下设“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代理办)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必须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必须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确保财务审批权以及经济活动监督权由村级组织行使;确保集体资产不平调,不挪用,不侵犯。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资金实行委托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一)“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

(二)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收入和村民小组的上交收入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土地征用补偿收入

(六)财产、物资变现收入

(七)各种代收、代管资金

(八)上级部门专项拨款

(九)扶贫、救助和接受捐赠款项

(十)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村级组织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以村级组织为独立会计核算主体。统一凭证账簿、规范财务流程、并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按村单独设账,独立核算,全面核算反映经济活动的财务收入、结算、分配等会计专项。各村民委员会不准到当地信用社开设账户。各乡镇、办事处代理办只允许在当地信用社设户。不准多头开户,支付金额500元以上的必须使用转账支付。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七条 乡镇、办事处代理办在乡镇、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站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负责第五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项目的日常会计审核、财务管理、监督财务会计档案长期管理保存工作。

第八条 代理办主任乡镇、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站站长兼任。财会人员由乡镇经营管理站人员兼任或乡镇、办事处统一安排。财会人员定期接受市农村经济发展局的考试、考核。

第九条 代理办所需办公经费按10000元核定,来源从各村管理费中按比例提取。

第十条 代理办财会人员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二)参加各村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

(三)全面、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会计核算,按月填报会计报表,督促村经管员及时做好财务公开。

(四)定期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办事处报告有关财务会计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村经管员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村年度财务预算计划;

(二)具体负责本村集体资源资产的登记造册等事务管理;

(三)负责会计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审核及对代理办的报账工作;

(四)本村备用金的领取、管理,对其使用情况监督;

(五)负责本村的财务公开工作;

(六)登记现金、银行存款、内部往来等会计账簿,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一事一议筹劳登记簿和统计台账;

(七)完成乡镇、办事处,村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务。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实行委托代理后,按下列程序办理财会业务:

(一)各村编制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代理办审核,经乡镇、办事处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村经营员按规定到代理办领取备用金,每次领取备用金须经代理办主任审批,具体提取金额由代理办根据各村情况确定;

(三)村一切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需由经手人、村经管员、村财务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再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

(四)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通过后的原始凭证报代理办;

(五)村级支出1000元以下由经管站长审批,1000元以上由乡镇、办事处的行政主要领导审批。代理办记账会计对各村报来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经代理办主任审批后,办理原始收支凭证交接单,再登记账簿。对财务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原始凭证,记账会计不得接收;

(六)代理办分村编制会计月报表和财务决算;

(七)村经管员根据会计报表和有关要求进行财务公开;

(八)代理办根据会计制度的要求,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和整理,负责保管最少2年的会计档案。

第十三条 村干部工资由财政转移支付列支。

第十四条 村级报刊杂志订阅实行限额管理,农业人口超过2000人(含2000人)的村每年不得超过1500元,农业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村每年不得超过1000元。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开支应遵循勤俭节约、量入为出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取消招待费,取消白条据支出。今后各村处置集体资产必须评估后,报盖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审批。

第十六条 严禁抬(借)款,形成新的不良债务。凡抬(借)款发生的债务要按照谁决定抬(借)款谁负责偿还的原则处理。

第十七条 村级购建固定资产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并实行招投标制度,做好预算,加强管理。待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付款。技术要求较高的有关项目,要聘请专家共同参加验收评审,在建工程项目完工后,要及时转入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 村干部乡内出差不报销旅费。对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每人每年补助300元,民兵连长、治保主任、妇女主任每人每年补助200元交通费。对文书(报账员)每人每年补助800元交通费。到县级以上城市出差的必须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据报销。

第十九条 严禁为村干部安装住宅电话,购买移动电话,报销电话费。严禁村本级购买车辆,不得报销燃油及汽车零配件。

第二十条 村级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专人管理。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提取是采用综合折旧率。按10%计提,折旧费计入当年费用。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一次性较高的,可分年摊入有关支出科目,摊销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各种收入资金要在2日内上交代理办,严禁坐支坐收。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村务监督小组,实行民主管理。村务监督小组由依法召开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本村村民中选举产生。但村干部直系亲属不得任村务监督小组成员,村干部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小组成员。

第二十三条 村务监督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村务监督小组应有专门的议事规则,定期进行理财活动,认真履行民主监督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村务监督小组对村级财务管理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制定和审议本村的财务计划和制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参与检查、审核有关财务收支账目;

(四)否决不合理开支;

(五)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

(六)听取和反映村民对村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要实行财务公开。公开内容主要包括:

(一)村级财务预算及计划执行情况;

(二)本办法第四、五条所列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来源和支出情况;

(三)集体资产的发包、承包与租赁收入;

(四)村级债权、债务情况;

(五)村与农户之间往来账目;

(六)“一事一议”筹资和以资代劳资金的用途和使用情况;

(七)代收代缴费用情况;

(八)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财务公开内容要真实、准确,常规事项要按月或按季定期公开;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7日内公开。非常规事项随时发生随时公开,村民对财务公开内容有异议的,可直接向代理办提出质询,代理办要在一周内予以解答。

第二十六条 市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工作的审计监督。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的规定,充分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依法对乡村财务工作开展审计。

第二十七条 乡镇、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站对村筹劳使用情况和村干部离任进行经济审计;市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对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的乡镇、办事处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审计;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检查和互检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乡镇、办事处村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给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建议有关部门给以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擅自决定借出款项或擅自核销欠款造成损失的;

(二)擅自决定变卖或报废处置固定资产的;

(三)违反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擅自批准财务支出的、私设小金库的;

(四)不如实提供财务账目及有关资料的;

(五)非法占有集体资产,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

(六)涂改、伪造会计资料;

(七)财务人员私自遗失会计账簿的;

(八)隐匿或擅自销毁依法保存的财务档案;

(九)挪用、克扣、侵吞救灾、救济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十)擅自提高村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工资或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巧立名目,乱补滥发资金和补助的;

(十一)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侵吞盗取等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农业部、财政部两部制定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一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盖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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