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办法】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临时开采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时间:2023-04-27 12:15: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工程建设项目临时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开采管理,支持经济建设,根据《矿产资源法》及辽宁省地质环境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凡盖州市行政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办法】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临时开采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国土办法】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临时开采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工程建设项目临时开采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开采管理,支持经济建设,根据《矿产资源法》及辽宁省地质环境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盖州市行政辖区内,已经依法办理工程建设项目

的审批手续或已经立项的重要基础设施、社会公益项目建设(如输电线路架设、公路建设、管道铺设、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灌溉、军事设施建设等)、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等,在规划红线内场地平整、开山劈石、新设矿山在矿区范围外切坡、修作业道等短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临时开采的,

应当遵守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涉及使用林地的,要先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立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临时开采的审批。建设单位需要

临时开采的,由建设单位凭市发改局立项批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持市政府会议纪要、市发改局立项、主管部门意见、市安监部门意见和工程设计施工设计方案,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审查后,组织公安、安监、所在乡镇政府联合踏勘后共同签署意见,由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 工程项目临时开采需要爆破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出

具审查意见后,到公安部门依法办理供药手续。

第六条 工程项目临时开采产生的弃料原则上不允许进入市

场,弃料确需进入市场的,由项目施工单位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经研究同意后,由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储量评估,在缴纳采矿权价款、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及相关税费后,方可实施。

社会公益项目建设产生弃料,弃料发生剩余,需要进入市场的,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项目施工单位临时开采,要做好开采周边的地质环

境保护工作,要确保开采面与周边环境协调、确保工程安全生产。

第八条 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借平整场地、切坡等名义,

巧立名目擅自开采的,按照无证采矿处罚,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开采,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项目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开采施工的,由国土资源

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并进行整顿,对超出规定范围开采施工的,超出部分按照无证采矿处罚,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开采施工,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因项目施工单位临时开采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由国土资源局责令相关责任人自行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国土资源局组织恢复,费用由开采者或破坏者承担,并处5万元罚款。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结束后,由项目主管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因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项目单位负责;因项目施工,造成切坡山体崩塌、滑坡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交通部门负责交通工程建设的临时开采安全生产

的监管;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临时开采安全生产的监管;建设部门负责市政工程建设及拆除爆破的临时开采安全生产的监管;安监部门负责矿产资源临时开采活动的安全监管;公安部门负责临时爆破需要民用爆破器材的监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盖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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