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制度】武鸣县教育局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27 12:10:0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教育局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局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局法律顾问工作,保障局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我局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律顾问监督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制度】武鸣县教育局法律顾问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教育制度】武鸣县教育局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县教育局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局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局法律顾问工作,保障局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我局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律顾问监督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局党政办公室负责本局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并按照局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法律顾问选聘工作。  

局党政办公室负责本局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等具体工作,并对县教育系统所属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条  局党政办公室可以从受过系统法律专业教育,对教育法或者行政法、民商法等部门法和东盟国家法律或者国际法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务工作经验的专家学者、律师中遴选出拟聘请人员名单,报局领导班子会审议后聘请为局法律顾问。  

具体聘用条件为: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四)在相关领域具有3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  

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参与重大决策。为我局牵头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重大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政策提供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意见;  

(二)参加我局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和协议的审查、签订等工作;  

(三)协助我局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    

(四)参与重大、疑难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论证;  

(五)为我局依法处理重大、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六)根据委托承担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行政复议、调解案件的代理工作;  

(七)办理我局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法律顾问履行工作职责,局机关各股室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  法律顾问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须在我局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处理。法律顾问的任何审查意见均为参考意见,有关人员应当认真考虑,如认为不妥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不予采纳,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探讨。  

第七条  法律顾问可因履行职责之需要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有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二)调阅、复制有关关联性档案资料;  

(三)获取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政府信息和资料;  

(四)出具法律意见。  

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在诉讼、非诉讼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本人曾参与的政府法律顾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从事其他损害我局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九条  法律顾问的聘用,应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聘请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局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聘请的法律顾问按照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情况给予适当报酬。临时聘请专家或者律师人员的费用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局法律顾问在我局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法律顾问为办理我局事务时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代理费、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我局承担,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局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局党政办公室负责对局法律顾问进行监督、管理,对受聘的局法律顾问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介绍信等委托证明。  

第十四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法律顾问。  

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请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局党政办公室报请局领导班子会批准后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告: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违反本管理制度第八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五条  县教育系统下属部门可参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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