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强农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关于加强农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意见】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农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意见,供大家参考。
关于印发加强农机市场
监督管理工作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加强农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农机发〔2008〕1号)、《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号)、《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等相关规定要求,为规范我县农机生产、销售及维修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机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健全我县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现就做好2015年农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农业机械生产者义务
(一)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农业机械进行检验;农业机械经检验合格并具有产品合格证、安全操作说明书、产品三包凭证、标注机具信息的固定永久性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
(二)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出厂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厂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三)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在销售区域范围内建立农机产品的维修网点。与修理者签订代理修理合同,依法约定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等有关事项。
(四)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妥善处理农机用户的投诉、查询,提供服务,及时处理各种农机产品三包问题。并保证农机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零部件。
二、农业机械销售者的义务
(一)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审验生产者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农机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验明生产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二)销售者销售农机产品时,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销售记录保存不少于3年。并按照农机产品使用说明书告知以下内容。
1.农机产品的用途、适用范围、性能等。
2.农机产品主机与机具间的正确配置。
3.农机产品已行驶的里程或已工作时间及使用的状况。
(三)销售者交付农机产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当面交验、试机。
2.交付标有机具详细信息的固定永久性铭牌的机具和随附的工具、附件、备件。
3.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购机发票、三包凭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随附文件。
4.明示农机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
5.提供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授权或委托的修理者的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
6.在三包凭证上填写销售者有关信息。
7.进行必要的操作、维护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
(四)销售进口农机产品,还应当提供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五)销售者可以同修理者签订代理修理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责任以及在农忙季节及时排除各种农机产品故障的措施。
(六)销售者应当妥善处理农机产品质量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
三、生产和销售农机补贴产品的要求
生产和销售补贴农业机械产品须在明显位置标有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固定永久性铭牌。售出的补贴农机产品要与补贴申请资料、购机发票、铭牌、合格证等信息完全相符。
四、农机维修网点应具备的条件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五、违反相关规定处理办法
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生产、经销和维修企业,视情况报省农委,采取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视情况抄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依法处理。同时,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报农业部。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请我县所有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企业和维修网点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