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办法】南宁市物价局合同管理办法

时间:2023-04-27 10:20:07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市物价局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局对外经济行为,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合同纠纷,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价办法】南宁市物价局合同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物价办法】南宁市物价局合同管理办法


市物价局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对外经济行为,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合同纠纷,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我局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含协议书、承诺书、意向书等)。

第三条  除政府集中采购合同、劳动人事合同、应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合同外,我局及各所属单位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监督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合同订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合同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以市物价局名义订立的合同,由局价格综合科商有关科室(单位)起草;以各所属单位名义订立或以市物价局名义订立但由所属单位履行的合同,由各所属单位负责起草。

合同起草前,相关科室(单位)应调查了解合同相关方的资信情况、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提交的资料、数据等的真实合法性。合同相关方提出的格式合同内容,由经办科室和单位对条款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六条  合同一般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合同主体名称、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的计算;

(六)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七条  合同订立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超越职权或者超越授权、委托权限订立合同;

(二)以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等订立合同;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

(四)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八条  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出保密约定,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  实行合同合法性审查制度。局价格综合科或我局聘请的法律顾问负责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合同订立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合同约定事项是否超越单位法定职权或者政府授权、委托权限;

(四)合同约定事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合同起草科室(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后与对方协商形成正式文本。

第十一条  合同文本由局价格综合科统一保管。特别重大的合同文本和全部相关材料应归档保存保管。

第十二条  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合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或者未按照审查意见书修改擅自订立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三)未按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四)经合法性审查终结后变更实质性内容或者订立补充合同,逃避合法性审查程序监督的。

第十三条  合同协商确定后,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主要领导审定。

合同金额和内容达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规定的,应提交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署。授权须有书面或文字记录。合同签署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51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南宁市 物价局 物价 【物价办法】南宁市物价局合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