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办法】南宁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经营资格确定暂行办法(范文推荐)

时间:2023-04-27 10:15:08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经营资格确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行为,确保许可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维护烟花爆竹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办法】南宁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经营资格确定暂行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安监办法】南宁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经营资格确定暂行办法(范文推荐)


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

经营资格确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行为,确保许可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维护烟花爆竹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限制经营烟花爆竹区内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经营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布点规划、经营资格竞争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办法。

第三条  烟花爆竹零售点总体布局规划应当根据统一规划、保障安全、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由城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编制,绘制分布图,每年11月底前报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零售点数量原则上不能超过上一年度的许可数量。

第四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确定要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竞争的原则,可以采用公开竞价拍卖、摇号、抽签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决定。

第五条  参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竞争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相应的经济能力;

31年内未被列入南宁市城市管理领域单位(个人)失信行为黑名单;

4、近3年内在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中没有受行政处罚或发生安全事故。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城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本单位门户网站或者本市公开媒体发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经营资格竞争公告,公开本辖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数量、经营点分布情况、经营期限以及经营资格竞争条件、程序、方式、申请报名期限等信息,接受当事人的申请报名并审查。

为规范市场秩序,避免垄断经营,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个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

第七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申请人报名时应向城区、开发区财政专用账户缴纳不低于五万元的准入保证金,具体数额由城区、开发区决定,经营点确定后应及时退还申请人。

第八条  城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经营资格竞争公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经营资格,并将经营资格获得者名单向社会公布。

流拍、无人申请、申请人获得经营点后自动放弃、因各种原因被取消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当年不再设点经营。

第九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经营资格获得者应当经过安全培训,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并办理《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十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经营资格获得者应当依法经营、合法经营,凡出现经营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经营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罚款、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外,3年内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经营资格确定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行为,涉嫌违纪违规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文件对许可、经营条件等相关事项已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市限制经营烟花爆竹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经营资格确定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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