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垫江府发〔2015〕18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推进我县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意见(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
业发展的意见
垫江府发〔2015〕18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推进我县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实现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城镇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农村幸福院达到全覆盖;实现50%以上的乡镇(街道)敬老院提档升级;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10所以上,举办城镇老年日间照料中心5—10个,实现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和老年文化娱乐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服务业发展重点内容,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统筹城乡养老资源,保障基本、突出特色,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公办养老机构要保障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的养老服务。积极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不断满足养老服务社会需求。建立不同形式养老机构之间的协作机制,整合社会资源,推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和健身等相关领域的协调发展。
(二)完善和落实养老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完善城乡养老服务托底措施,将城乡“三无”老人全部纳入供养范围,适时提高供养标准;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需入住养老机构的,应及时纳入养老机构供养;家庭住房困难的散居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要优先纳入廉租房或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保障范围。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经济困难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逐步完善高龄老人津贴政策,健全老年优待政策,在医疗保健、公共交通和参观游览等方面按规定给予老年人优先、优惠。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业务,支持居民和养老机构投保。大力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深入开展敬老爱老活动,营造尊老助老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一是加强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新建的城区和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买、置换或租赁等方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二是重视发展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各乡镇(街道)要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充分利用村(社区)公共服务场所、农家院坝、闲置校舍等建设村级养老服务站、幸福院、托老所等养老服务设施。三是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通过新建、改(扩)建社会福利中心、乡镇(街道)敬老院等,增加养老机构床位,改善供养条件,保障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同时,利用剩余床位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低偿服务。四是加快推进公共交通工具、场站和居住区、城市道路、楼宇、公厕、文体场馆、商业网点和旅游景点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改造。
(四)大力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根据养老市场需求,建设满足不同需求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对企业闲置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改造,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大筹资力度,重点支持供养型、养护型和医护型养老机构发展。鼓励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相关部门要主动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同时按《重庆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办工作流程把好入口关。
(五)积极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各乡镇(街道)要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重点民生工程,制定运营补贴、规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支持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满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支持家政服务企业与社区、医疗、物业、养老机构合作,利用社区养老服务平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上门服务。支持社区充分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应向社会老人开放。建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项目。积极引导专业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托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六)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引导建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产业协会、专业人员协会等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开展养老服务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等工作,发挥老年专业协会沟通协调、服务中介、风险分担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各乡镇(街道)要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参与管理、运营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研究交流、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积极培育发展养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机构建设运营、养老产品开发和为困难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帮助等,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到2015年底,城市社区老年协会、农村社区老年协会覆盖率分别达到95%和80%。
(七)推广“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模式。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可依法内设医疗机构。对在养老机构内设立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支持社会资本开办老年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全县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科,增设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卫生院要开设老年病科。各乡镇(街道)要督促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本辖区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护理指导等服务。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与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加强合作,实现老年人卫生健康服务在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便捷对接,探索推进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
(八)发展养老服务消费市场。各乡镇(街道)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中,要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创新能力。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三、政策措施
(一)扶持范围。经县民政局审核,并依法办理登记且养老设施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12-99)、《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等要求,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养老服务企业登记证书)和《重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并投入使用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二)用地保障。县国土房管局、规划局等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中关于“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的规定,规划和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可集中规划土地,建立养老产业园。县民政局要牵头县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等部门编制我县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业规划。对纳入专业规划的养老机构,采取多种方式保障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和政府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供应政策,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如机构停办,土地使用权由政府对土地及地面建筑物评估后折价收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经营性用地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偿出让手续。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相关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配套建设的公路符合农村道路管理用地的,可按照相关规定作为农用地进行管理,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严禁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性质搞房地产开发,不得将养老服务设施进行分零销售。
(三)资金补贴。县财政局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对公办福利院、敬老院的财政投入。积极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对新建、扩建或用自有房屋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0元的建设补贴;租用房屋(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元的建设补贴。加快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已建成的城镇社区养老服务站由县财政按每个每年3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行补贴。各乡镇(街道)对已建成的农村幸福院按每个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运行补贴。
(四)税费减免。落实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含家庭服务企业、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适当减免。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天然气初装费降低30%收取,水电气安装工程费用适当减免。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执行低收入用户减免政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安装费用适当减免。
(五)培训就业。切实加强养老服务人员岗前培训,将养老服务人员培训纳入城市再就业人员、农民工及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培训范围,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凡经培训考试和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县人力社保局免收其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费。加强养老机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福利机构等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社会办养老机构(含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招用我县户籍的就业困难群体和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养老机构应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逐步提高从业人员收入。
四、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县政府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将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对各乡镇(街道)的综合目标考评范围。县发展改革委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财政局要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县民政局要履行业务监管职责,加强宏观引导、行业规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县教委、人力社保局、国土房管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卫生计生委、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分局、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营造良好氛围。要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引导、培育、扶持各类社会组织以及群众性自治组织主动投身养老服务业。注重发挥各级社会福利或养老协会作用,切实加强行业指导与行业自律。积极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社会化养老服务的消费理念,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消费环境。广泛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先进典型,强化社会积极应对人口深度老龄化观念和思想准备,形成敬老、为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让所有老年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
(三)加强监督管理。要强化行业管理,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研究制定养老机构服务管理、等级评定、护理员培训、服务质量和入住对象评估、居家养老服务标准等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加强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和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办养老服务机构为名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擅自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严禁擅自改变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设施的用途;严禁擅自出售、出借养老服务设施;严禁在养老服务场所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其他业务。县民政局、财政局每年要对享受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情况组织检查,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收回各项补助资金,并移交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