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局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西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制度】南宁市公安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完整),供大家参考。
市公安局主动公开
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西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范围
各部门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各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公开方式
(一)政府网站。
(二)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档案馆、市图书馆。
(三)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方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公开主体
各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各部门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各部门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废止的,应当自废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监督与考核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纳入本级机关绩效考评体系。
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条例》和南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附则
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