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方案】古塔区拆除浴池等原煤散烧小锅炉实施方案

时间:2023-04-27 10:05: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拆除浴池等原煤散烧小锅炉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8号)的精神和《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古塔区拆除浴池等原煤散烧小锅炉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古塔区拆除浴池等原煤散烧小锅炉实施方案



拆除浴池等原煤散烧

小锅炉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8)的精神和《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拆除浴池等原煤散烧小锅炉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5113)的要求,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浴池等原煤散烧小锅炉拆除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生态文明建设精神,切实实施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辖区群众和全区经济社会建设提供环境保障。

二、拆除目标任务

古塔区辖区内139台浴池等原煤散烧小锅炉于2016731日前全部拆除。

三、实施阶段

1.宣传阶段      20151231日——2016131

2.建档摸底阶段  201621日——2016331

3.拆除回收阶段  201641日——2016630

4.验收阶段      201671日——2016731

5.强制拆除阶段  2016731日——2016930

四、奖励办法

为保障小锅炉拆除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锦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拆除浴池等原煤散烧小锅炉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对拆除小锅炉采取“以奖代补”的奖励措施,对我区符合拆除小锅炉条件的按以下原则实施奖励:

1.现有小锅炉有环评审批文件的,且环评审批文件的终止时限为201494日,在2014年9月4日—2016731日锅炉拆除改用购买热水或改建清洁能源锅炉的,使用年限在5年(含5年)以内的锅炉每蒸吨奖励6.5万元,使用年限在5-10年(含10年)以内的锅炉每蒸吨奖励5.2万元,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锅炉每蒸吨奖励3.9万元。锅炉不拆除改用生物质气化燃烧器的,每蒸吨奖励2.5万元。

2.现有小锅炉无环评审批文件但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在2014年9月4日—2016731日锅炉拆除改用购买热水或改建清洁能源锅炉的,使用年限在5年(含5年)以内的锅炉每蒸吨奖励3.25万元,使用年限在5-10年(含10年)以内的锅炉每蒸吨奖励2.6万元,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锅炉每蒸吨奖励1.95万元。锅炉不拆除改用生物质气化燃烧器的,每蒸吨奖励1.25万元。

3.现有小锅炉在2016731日止不能按期拆除的不给予奖励,并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4.现有小锅炉拆除后改用符合要求的清洁能源锅炉的或不拆除直接改用生物质气化燃烧器的,要办理环评审批和验收手续,否则不予奖励。拆除后的小锅炉由区政府统一回收处理,否则不予奖励。

5.现有小锅炉是指201494日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锅炉。201494日以后建成的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否则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6.锅炉使用时限、锅炉吨位的证明材料以锅炉制造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锅炉购销合同、锅炉铭牌上的日期为准。

7.奖励金额计算。以本方案中《古塔区拆除分散燃煤锅炉清单》中的锅炉数量和蒸吨(单位为“MW”的要换算为“蒸吨”)数为依据;蒸吨数、建成使用时间由业主提供证明材料。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锅炉吨位统一按0.1吨计算;建成使用时间按10年以上计算。

8.奖励资金的来源。拆除小锅炉所需奖励资金由市本级收缴的排污费中支出。

9.奖励资金的拨付。区环保部门根据拆除(含改建)的小锅炉档案测算每台锅炉的补偿金额,经由区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奖励资金的拨付。

10.奖励资金的领取。业主在锅炉拆除(含改建)完成后,须经所属街道初审合格后出具奖励资金申领单,向区环保部门申请审批、验收,由区环保部门为业主出具审批验收文件并对符合奖励办法条件的予以测算奖励金额,经区财政部门核准后通知业主携带验收合格文件及奖励资金申领单到区财政部门领取。

1.对个别既进行冬季取暖又为浴池供热水的小锅炉,由其所属街道将具体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政府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供暖锅炉并网改造计划予以拆除。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原煤散烧小锅炉拆除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公安古塔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各街道办事处及各相关部门等负责人为成员的古塔区拆除浴池等原煤散烧小锅炉领导小组,对此项工作组织协调并督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兼任。

五、责任分工

拆除浴池等原煤散烧小锅炉工作事关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因此,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全力协作,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1.区绩效考评与督查局负责对各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办。

2.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浴池等原煤散烧小锅炉拆除及拆除后的小锅炉回收处理情况核查,将每台锅炉的拆除责任落实到人并建立拆除锅炉档案,于每月4日前将相关情况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3.区环保局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企业的原煤散烧小锅炉拆除及拆除后的小锅炉回收处理情况核查,负责对拆除小锅炉情况进行指导及工作进度统计、相关材料审核及补偿金的测算,并上报领导小组,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

4.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区环保部门测算的奖励金额,统一汇总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锅炉拆除所需奖励资金并负责发放。

5.公安局古塔分局负责拆除工作的维稳和治安保障,组织联防队参加强制拆除锅炉工作,对蓄意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拆除工作的,依法予以查处。

6.区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本部门执法力量配合实施锅炉拆除工作。

7.区安监局负责对拆除锅炉工作提出安全指导,避免出现安全事故,保障锅炉拆除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8.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拆除锅炉清单中的锅炉使用单位经营资质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各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浴池等原煤散烧小锅炉的拆除任务。

2.强化监督管理。浴池小锅炉拆除后,原则上要外购热水洗浴。若有特殊需要,要经区环保局批准后改用燃气、电或生物质气化燃料等清洁能源锅炉,经审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与拆除的分散燃煤锅炉一并建档保存。对改用清洁能源锅炉或直接改用生物质气化燃烧器的锅炉要加强监管,防止污染反弹。

3.锅炉拆除、清运工作指定由锦州市再生资源公司铁北购销站(锦州石化公司南门西行500米)完成,各街道办事处、区环保局分别对所辖小锅炉拆除过程进行监管,拍照存档。           

4.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宣传单、社区公告板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让业主充分了解拆除小锅炉的重要意义,为小锅炉拆除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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