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企业履约管理办法为增强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企业履约意识,促进企业诚信履约,特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与县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的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二、履约审核(一)审核单位。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办法】武隆县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企业履约管理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企业
履约管理办法
为增强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企业履约意识,促进企业诚信履约,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与县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的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二、履约审核
(一)审核单位。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县经信委、县财政局、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县城乡建委、县审计局、县安监局、县统计局、县政府法制办、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等部门参与。
(二)审核内容。
审核企业与县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含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履约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1. 签订入园协议时间。
2. 开工建设时间。
3. 建成投产时间。
4. 投入产出强度和上交税金。
5. 其他约定履行情况。
(三)审核时间。
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必要时根据实际对单个企业进行审核。
三、处理办法
(一)未按期签订入园协议的,由县经信委督促企业限期签订入园协议,并向其发送限期签订入园协议通知书;期满仍未签订入园协议的,由县经信委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处理。
(二)签订入园协议后未按期开工建设的,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督促企业限期开工建设,并向其发送限期开工建设通知书;期满仍未开工建设的,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经信委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处理。
(三)开工建设后未按期建成投产的,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督促企业限期建成投产,并向其发送限期建成投产通知书;期满仍未建成投产的,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经信委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处理。
(四)投入产出强度、上交税金以及其他未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经信委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处理。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五、本办法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