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法律援助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办法】潮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市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法律援助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潮州市法律援助处受理并指派给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等人员(下称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包含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的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复印费、误餐等费用。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领取补贴。
第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自2014年度起按下列标准给予补贴: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担任被害人代理人案件:
1.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案件,每件案件补贴400元;
2.审判阶段的刑事案件,每件案件补贴600元;
3.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案件的,按第2点标准执行。
(二)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每件案件补贴800元。
(三)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每件事务(案件)补贴800元。
第四条 市法律援助处指派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等法援案件,需要适当增加经费的,由市司法局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商市财政局解决。
第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结法律援助案件后,应按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档案局联合制定的《广东省法律援助事项结案文件材料归档办法》结案归档,市法律援助处应当在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结案归档手续后一个月内支付补贴。
第六条 下列各种情形不予支付补贴:
1.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受援人财物的;
2.擅自终止或者转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
3.经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其它有关机关对法律援助事项监督检查, 认定为办理质量不合格或者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
4.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履行职责而被更换的;
5.法律援助人员结案归档时所提交材料不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 事项结案文件材料归档办法》规定的。
第七条 受援人因具有《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被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或因受援人的过错,无需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如承办人员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需支付补贴;如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可根据委托事项的类型和所处的阶段,按本办法补贴标准减半支付补贴。
第八条 各县、区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另行制定补贴标准,报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潮州市司法局、潮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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