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办法】巫溪县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完整文档)

时间:2023-04-27 08:05:07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办〔2016〕45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保办法】巫溪县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社保办法】巫溪县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完整文档)



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实施办法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办〔201645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15号)、《重庆市信访办公室关于我市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信访问题的补充会议纪要》等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超过规定退休年龄退役军人(以下简称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超龄退役军人,本人自愿一次性缴清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凭原始服役依据,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20151231日前具有本县户口;

(二)未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2012630日(含)前退出现役,且2013930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四)不属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二、申报流程

(一)申报

1.乡镇(街道)民政办负责通知辖区内超龄(2013930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退役军人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收签《巫溪县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告知书》

2.超龄退役军人持相关证件到县人武部提取《入伍登记表》和《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鲜章。

3.超龄退役军人到县民政局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并填写《重庆市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4.超龄退役军人持相关资料到县社保局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资料包括:

1)经县民政局审核通过并签章的《申请表》;

2)《入伍登记表》和《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

3)本人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2张;

4)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1份;

6)持有社会保障卡的,还应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受理及资格确认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建由县人力社保局牵头,县人武部、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档案局、县信访办等部门组成的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工作小组),确定专人,定期对超龄退役军人办理养老保险的相关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认定。具体如下:

1.县社保局受理后,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将超龄退役军人申报的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原件退还本人,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意见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2.县社保局定期整理汇总申报资料,报审核工作小组进行审核认定。

3.审核工作小组定期对申报资料进行集中审核确认,在《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返回给县社保局,并委托县社保局对审核结果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

在张榜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审核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通过县社保局向审核工作小组提出复查申请。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社保局办理后续业务。

三、补缴办法

超龄退役军人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后,从办理补缴之月起往前依次推算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缴费年限满15 年(含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依据本人的原始档案资料或有权机关招收录用手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连续工龄计算政策及我市城镇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认定。超龄退役军人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军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或超过10年的,最少应补缴满 5 年。缴费基数为补缴时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超龄退役军人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县社保局按规定为参保人员记入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具体记入办法为:按参保人员各年度缴费基数,分别乘以我市历年规定的记账比例记入个人账户本金,同时按规定的记账利率计息。

四、待遇计发

(一)超龄退役军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县社保局按现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其完清缴费次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其参保以后我市各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对符合享受我市高龄增发养老金政策的,按规定计发高龄养老金。

(二)超龄退役军人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县社保局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

五、工作要求

(一)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全县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把好事办好。县人力社保局、县人武部、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档案局、县信访办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好各项目标责任。各乡镇(街道)要统筹做好本辖区超龄退役军人参保工作的政策宣传解释和信访稳定工作。

(二)超龄退役军人应参保地与入伍地不是同一区县的,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要及时与相关区县民政、人力社保部门做好沟通衔接,确保参保工作,不得故意推诿。

(三)严格制度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对违规行为严格按照《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进行查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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