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方案】潼南区商品房去库存暨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工作方案【精选推荐】

时间:2023-04-26 18:50:07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商品房去库存暨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工作方案为扎实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按照《重庆市商品房去库存专项方案》(渝国土房管函〔2016〕617号)精神,扎实开展好商品房去库存工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方案】潼南区商品房去库存暨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工作方案【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房产方案】潼南区商品房去库存暨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工作方案【精选推荐】



商品房去库存暨促进房地产

市场稳定发展工作方案


为扎实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按照《重庆市商品房去库存专项方案》(渝国土房管函〔2016617号)精神,扎实开展好商品房去库存工作,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稳预期方面

(一)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及时发布商品房市场动态信息,对渲染炒作、放大局部问题的个案,要及时予以澄清并消除负面影响,引导理性购房。(牵头单位:区政府新闻办;配合单位:区城乡建委、区规划局、区国土房管局)

(二)充分发挥房交会引导市场作用,继续举办我区年度春季房交会。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参加其他区县的房交会和到外地巡展。(牵头单位: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二、扩需求方面

(三)认真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将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普通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加大住房按揭贷款投放力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支持合理的购房消费。(牵头单位:区金融服务中心;配合单位:驻潼南区各商业银行、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潼南区分中心)

(四)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牵头单位:潼南地税局、潼南国税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国土房管局)

(五)潼南本区农村地区人口进城购买住房创业或者外地户籍人员到潼南区购买住房创业的,且办理购房迁入的,政府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购房补贴。潼南本区农村地区人口或者外地户籍人员到潼南区购买门面创业,且办理户口迁移的,所购门面单价在7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的,政府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500元购房补贴;所购门面单价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政府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800元购房补贴;购买二手房屋和二手门面的本区农村地区人口和外地户籍人员并办理购房迁移的,补贴减半执行;凡每套房屋、每个门面必须转户2人以上(含2人)才享受本条购房补贴政策;征地农转非人员不享受本条政策。本文件出台之日生效,有效期暂定三年。(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公安局;配合单位:区国土房管局,区城乡建委,潼南工商分局)

(六)原则上停止新建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采取货币和采购商品房方式进行安置,力争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规划局、区新城管委会、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街)

(七)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延长至20221230日,即在我区首次以按揭方式购买住房(含改善型购房),并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按规定享受首次购房财政补助。(牵头单位:区财政局;配合单位:潼南地税局、潼南国税局、区国土房管局)

(八)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支持引导新市民在就业地落户,并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区国家机关、国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职工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潼南区域内各单位应为聘用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可享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允许重庆市外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潼南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再限制是否为本地户籍。凡在潼南区内开发且经营销售正常、信用良好、符合贷款各项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规定申报公积金按揭楼盘立项,纳入公积金个人贷款范围。(牵头单位: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潼南区分中心、区公安局;配合单位:区国土房管局,区城乡建委,区规划局)

(九)放宽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期限。房地产项目用地可设置分期付款的出让条件,并列入公告;土地价款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可约定分期缴纳土地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价款的50%,分期缴纳全部土地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土地成交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缴纳首付款。可按已缴款金额交付受让人对应比例的土地面积,不征收分期付款利息。(牵头单位:区国土房管局、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规划局)

三、消存量方面

(十)进一步优化土地价格机制,调整商品房用地供应规模,统筹安排商品房建设总量、供应结构和局域布局。2016年和2017年全区商品房建设供地计划减少30%,以后,按照城市发展需求,控制好我区的商品房用地供应。(牵头单位: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区城乡建委)

(十一)根据市场需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申请并获批准后,可按有关规定调整以下事项:未开工建设的商品房用地,可调整开发建设周期、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未预售的商品房项目且需调整项目规划的,或者项目已部分销售且需调整未销售部分独立地块规划的,可合理调整户型结构和商住比例。(牵头单位:区规划局、区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区城乡建委)

(十二)支持库存商品房向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医疗、房屋租赁和众创空间等产业用房转型利用,鼓励有条件且有需求的小区,将库存商品房改造为停车库或停车楼等公共服务设施,并给予金融服务、水电气收费等方面的支持。(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局、区金融服务中心、驻潼商业银行;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

(十三)支持发展专业化、规模化房屋租赁市场,鼓励民营资本成立房屋租赁公司,购买存量房源向社会出租经营,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支持房源从事租赁经营,并给予金融服务、水电气收费及有关税收方面的支持。(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潼南地税局;配合单位: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潼南工商分局)

(十四)进一步加快商品房在建或建成集中区域市政道路、公交线路、停车位、水电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和医疗卫生、学校等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规划和建设,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成熟度,促进商品房销售。(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教委、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卫生计生委、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

四、降成本方面

(十五)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规定,完善竞买人资质、资格和资金状况的审查标准;对已取得用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足额缴清土地出让首付价款后,可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缴清比例分宗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并可按规定办理分宗发证地对应楼幢的预售许可手续。(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规划局、区国土房管局)

(十六)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置换不合理的高息债务,有效降低房地产开发融资成本,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牵头单位:驻潼商业银行、区金融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潼南工商分局)

(十七)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68号)要求,执行有关税费、保证金、预售资金监管等规定,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开发项目电力配套费之外,应由电力单位承担的费用,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牵头单位:潼南国税局、潼南地税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国网潼南供电公司;配合单位:区国土房管局)

(十八)严格房地产领域准入,鼓励和引导经营困难的房地产企业“关停并转”和兼并重组,简化相关审批手续,依法清理债务和资产,并给予相关税费、金融服务等方面的支持。搭建房地产项目转让平台,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项目资产。(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潼南国税局、潼南地税局、区金融服务中心)

(十九)在首先满足购房业主需求,且不改变车位车库用途的情况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合资联营、转让过户等方式,将商业物业车位车库整体交由专业经营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租赁经营,并给予金融服务等方面的支持。(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国土房管局、区金融服务中心、潼南地税局;配合单位:区城乡建委、区规划局、区政府法制办)

(二十)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房地产业“营改增”改革试点政策,优化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抵扣事项,确保“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经营税负不增加。(牵头单位:区财政局、潼南国税局;配合单位:潼南地税局)

(二十一)降低建筑和房地产企业税负。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为15%;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3.5%调整为2%,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1%,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执行8%。(牵头单位:潼南区国税局、潼南区地税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

(二十二)继续实行缓缴城市建设配套费(简称“配套费”)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简称“人防费”)政策。凡是20167月后新开工建设的楼盘,在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时,可缴纳应缴配套费和人防费总额的50%,开工后6个月内,可再缴纳应缴金额的20%,剩余应缴金额在项目办理竣工备案时缴清。延迟20166月底之前动工的开发项目政策性缓缴配套费、人防费缴纳时限。对政策性缓缴配套费、人防费项目不具备办理竣工备案条件的,再次将缓缴时间延迟6个月。并自20161121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0166月底之前动工的开发项目,在延迟缴费期间办理竣工备案,如开发企业在同一建设地块已全部竣工的,竣工备案前所欠缴的规费必须全部缴清;如备案时开发企业在同一建设地块未全部办理竣工备案的,竣工备案前必须缴纳项目欠费50%以上,其余欠缴金额可延迟至竣工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并从竣工备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滞纳金。(牵头单位:区城乡建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规划局)

(二十三)清理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保留依法依规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投标、履约、工程质量4项保证金,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已经收取的要于今年底前退还。对保留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对全市房地产企业信用综合排名前50名企业给予预售资金首付款免予监管的支持。对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民营企业,当年保证金降低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再降低10%收取,连续三年未拖欠的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拖欠工资的企业提高缴存比例20-50%。(牵头单位:区城乡建委;配合单位: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五、防风险方面

(二十四)反对房地产企业之间以降价销售的恶性竞争、违法集资、非法广告、非法促销等扰乱市场的不良行为。(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潼南工商分局;配合单位: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

(二十五)加强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评价,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处置预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建设施工、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房屋交易和广告宣传等环节实施严格监管;继续开展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专项治理,以及对非法集资、售后包租(返租)、分零销售和场外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房地产企业经营状况及销售资金的监管,及时偿还债务,防范化解房地产信贷风险。(牵头单位: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潼南工商分局、区维稳办、区金融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区公安局)

(二十六)进一步强化各相关职能部门在防范商品房市场风险的主体责任和社会稳定的属地责任,制定并落实商品房去库存的工作措施,及时化解处置市场矛盾和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牵头单位: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区维稳办、区公安局)

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部门职责,认真贯彻实施,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由牵头部门召集相关部门及时进行研究,提出措施和办法,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审计局、区政府督查室分别对各相关部门执行本方案要求,对商品房去库存工作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审计,定期向区政府报送检查、审计情况。

本方案由区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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