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扶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要意义。“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党中央做出的战略部署。为加快建立“三位一体”、“三类协同”、“三级贯通”的培育制度,激发农民的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宽甸满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扶持管理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
扶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要意义。“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党中央做出的战略部署。为加快建立“三位一体”、“三类协同”、“三级贯通”的培育制度,激发农民的自身活力,增强农业农村的发展后劲,加快农民职业化进程,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规范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内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行包括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培育制度,运用教育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生产技能,通过认定管理引导农民接受教育培训,定向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其综合实力与自主发展能力。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内涵。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主要指农村种养大户、农场主、合作社带头人等;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主要指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从事农业劳动的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主要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的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第四条 组织领导。为加强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统筹培训、认定、扶持等管理工作,成立宽甸满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农业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农经局局长和县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县农经局、财政局、林业局、水利局、动监局、水产局、农办、移民局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经局,办公室主任由农经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县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农广校)具体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日常工作,负责选派专家教授成立导师团,开展专业理论授课和现场教学、实践操作、模拟训练、互动学习和职业技能考核,开展后续跟踪指导服务,组织教材编写等。
第二章 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办法
第五条 培训对象。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对象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农民。选择培训对象时,要以本人自愿为前提。要强化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类协同”培养。对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实行认定管理,对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主要开展涉农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第六条 培训机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机构由领导小组考核认定,并具备四个必备条件:一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且近5年无不良记录;二是具备较强长期跟踪服务组织能力和农民培训经验;三是具备稳定的培训教师队伍和相应的教学实训条件;四是自愿在农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培训任务。充分发挥县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农广校)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一主多元”的培训体系。
第七条 培训师资。由培训机构择优选择培训师资,建立稳定的专兼职的师资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培训“双师型”师资队伍。
第八条 培训教材。培训机构要有针对性地选用全国和省里的统编教材,并组织有关专家编写地方性强的实用技术培训教材。
第九条 培训内容。按照“一点两线”的要求开展培训。“一点”是以产业为立足点,促进农业规模化发展。“两线”,一是技术技能路线,即依据农业生产技术环节和农时季节开展从种到收的全程技术培训;二是经营管理路线,即从生产决策、成本核算、生产管理到市场营销,依据时间节点和产业需求开展经营管理培训。
第十条 培训方式。实行“分段式、重实训、参与式”培育模式。培训机构要采用集中讲授、现场教学、参观考察、知识竞赛、跟踪服务等多种方法,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 培训管理。对培训学员采取实名制管理。全面实施班主任制度和班委会制度。引导学员加强互相交流和自我管理,保证培训工作顺畅有序。健全考试考核制度,提高培训实效。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培训的监督检查。要通过实地查访、电话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的督查考核。
第三章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认定管理部门。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成立认定评审委员会,由县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农广校)具体实施认定管理。
第十四条 认定管理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原则;二是农民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三是动态管理原则,实行资格证书一年一认定、二年一复审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对达到更高标准的,经认定后颁发中高级资格证书;四是与扶持政策挂钩原则,现有或即将出台的扶持政策,要向经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倾斜。
第十五条 认定条件及标准。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地方产业发展现状,逐年确定认定标准。年龄标准可在18—55周岁;主要劳动时间及主要收入来源于农业;接受农业系统培训或中等及以上农科教育为基本认定条件;生产经营规模现阶段一般为:设施农业占地面积5亩以上、种植业面积100亩以上、板栗面积30亩以上、果树面积15亩以上、养肉猪60头以上、家禽5000只以上、水产养殖面积200亩以上、年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收入的3倍以上。
第十六条 认定程序。采取方便农民、灵活高效、权威认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以下环节:一是报名。符合认定条件的农民,由村委会向乡镇推荐,持相关材料,到所在乡镇政府领取《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好后交给乡镇政府;二是审核。经乡镇政府初审盖章后,与相关证明材料一起上报县农广校,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委员会审核盖章认定;三是发证。将认定的合格人员按产业或专业分类编号,并填写《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合格人员汇总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农经局颁发农业部统一监制的《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第四章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扶持办法
第十七条 政策扶持。一是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在发展产业方面优先参照《2015年县委县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二是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免费指导合同鉴定、签订、备案;三是被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后,如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并且经济效益显著,带动作用明显,可优先推荐其参评省市优秀合作社,但每个合作社成员中不得少于3个新型职业农民,否则不予申报;四是农机具购置补贴优先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五是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十八条 技术扶持。一是优先选派新型职业农民参加省市农委组织的农民科技带头人培训、农民创业培训和农民技术员培训等;二是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申报晋升农民技术职称资格,三是安排农业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四是优先推荐新型职业农民为农业推广体系补助项目的农业科技示范户,并享受物化补助等优惠待遇。
第十九条 后续服务。一是依托“12316”金农热线全方位服务,及时解答难点共性问题,并对农民给予话费补贴;二是发挥沈阳农业大学专家对农民的跟踪指导和后续服务作用;三是由县财政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用于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农科类中等职业以上学历教育或选送到沈阳农业大学参加培训。
第五章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常态管理。凡被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应该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年度例行考评,并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经常性和长效性的常态科技培训。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要把档案管理作为一项基础工程切实抓好抓实,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培训机构、实训基地都要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档案信息。
第二十二条 准入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开展一次认定,对经过培育和农村中符合条件的报名农民进行认定,建立准入机制。
第二十三条 退出机制。对已被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人员,凡是发现有违法行为或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服务的,或不按要求参加继续培训的,或连续两年不从事本行业的人员,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确认,退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体系,并不再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宽甸满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