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第一条 为拓宽就业渠道,鼓励本市人员实现灵活就业,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办法】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拓宽就业渠道,鼓励本市人员实现灵活就业,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已落户本市的以下八类人员(以下简称补助对象)于本市实现灵活就业,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和应缴额度给予50%的补贴。
补助对象类别包括:1、享受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3、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人员;4、退役士兵;5、刑释解教人员;6、戒毒康复人员;7、精神病康复人员;8、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
第三条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到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条 申领补贴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初次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1.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1);
2.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 申领相应月份的社保缴费明细账(单);
5. 社保卡异常的人员需提供个人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复印件;
6. 相关认定佐证材料:
(1)属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的,需提交民政部门当年出具的或有申请当年年审记录的《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原件;
(2)属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的,需提交户籍所在村(社区)出具的证明(附件2);
(3)属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人员的,需提交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4)属退役士兵的,需提交《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5)属刑释解教人员的,需提交户籍所在村(社区)出具的证明;
(6)属戒毒康复人员的,需提交公安部门或村(社区)出具的戒毒治疗的材料;
(7)属精神病康复人员的,需提交精神病医院出具的精神病治疗诊断材料;
(8)属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的,需提交二级或以上医院开具的患重大疾病证明(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疾病名称具体见附件3)、户籍所在村(社区)出具的证明。
(二)再次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1. 身份证原件;
2、申领相应月份的社保缴费明细账(单);
3.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
第五条 补贴申领及发放程序如下:
(一)补助对象就业后,需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并将上述所规定的材料提交到户籍或企业所在地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补助对象的社保缴费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通过系统提交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审核;
(三)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核准的,由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将补贴拨到申请人东莞市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其他账户。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的申领时限为4个月内,即符合申领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从缴纳当月社保的次月起计算的4个月内必须提交补贴申请,逾期不受理。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实行公示制度,每月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公示上月的补贴情况,公示内容包括:申领人员的个人身份资料、工作单位、补贴时段、补贴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八条 申领人不能申领同一时段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补贴。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将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除追回补贴款外,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1〕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