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表彰奖励在推动我区科技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加速推进我区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阳东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供大家参考。
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奖励在推动我区科技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加速推进我区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阳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级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区科学技术奖”),奖励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推广和应用先进科技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立阳江市阳东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组成人员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六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国家科技部制定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区科学技术奖励机制和奖励等级设置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科技、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确定,严格控制奖励数额。
第八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从奖励项目中挑选出优秀项目推荐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章 区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九条 区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区科学技术奖奖励等级及奖励数量的设置:
(一)设置重大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二)重大贡献奖每次奖励数量不超过一项,可以空缺。
(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次奖励总数量不超过20项。
第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下列方面作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一)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本区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企业法人或区属事业单位。
(二)承担并完成政府各类科技计划并将成果应用于本区,拥有合法知识产权,实现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三)推荐的候选项目应是近二年以来已通过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中,运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实施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其结果已为有关部门的决策所采纳、应用,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一条各项规定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和组织,可授予区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
(一)完成重大科学发现或重大技术发明,取得巨大实用价值成果的。
(二)在科技成果应用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
第十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公民和组织给予奖励。
第三章 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
第十四条 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镇级人民政府;
(二)区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
(三)经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五条 申报区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须由项目完成单位或项目完成人填写统一格式的项目申报书,经具备推荐资格的有关单位及科技专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
第十六条 凡是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侯选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区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区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十八条 经过评定未授奖的项目,若在之后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补充相关材料后重新推荐参加区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章 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九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的设置:
(一)评审委员会下设专家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每评审年度根据候选项目学科构成情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专家评审组的设立方案。
(二)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包括工业、农业、卫生等领域,其中以工业类为主,一般情况下设立综合评审组负责候选项目的初评工作。
(三)若工业类项目以外的某一领域的候选项目数量超10项,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设置该领域的学科(专业)评审组,并报评审委员会批准。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区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
第二十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受理项目的考查。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项目材料审查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形式对项目的实施情况、承担单位的注册地属和纳税的地属、项目是否纳入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奖范围等情况进行考查,并将通过考查的项目作为候选项目提交给评审组进行初评。
(二)候选项目的初评。评审组以会议评审方式根据《阳东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分标准》对候选项目进行打分评价。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项目的综合得分确定其获奖等次,并提交给评审委员会进行总评。
(三)评审委员会对各评审组初评的候选项目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总评,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四)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
(五)区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一等奖项目应当获得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应当获得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通过。
第二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或与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不得以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评审组成员的身份参加候选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二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拟奖项目向社会公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区科学技术奖拟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奖项目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是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等问题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和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如对其候选项目的评审等级不能接受,可以要求撤消。下一年度可以重新推荐参加区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受理,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六条 实质性异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及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负责协调,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非实质性异议涉及跨部门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对存在异议的拟奖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予授奖。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交由评审委员会裁决,并将裁决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及项目完成单位。
第二十八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评定的拟奖项目进行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区科学技术奖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奖励经费在区产业技术研发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三十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三十二条 推荐单位或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技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参与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另设立科学技术奖,国家或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阳东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东府发﹝1999﹞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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