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耕地保护工作,科学高效地实施耕地保护目标考核,根据《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05〕52号)和《重庆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办法】云阳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耕地保护工作,科学高效地实施耕地保护目标考核,根据《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05〕52号)和《重庆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渝办发〔2006〕1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采取科学的考核方法,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为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升留降免、奖惩等提供依据。
第三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时间为次年的1月20日至2月20日。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对象为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乡镇(街道)配合实施情况,农房建房占用的耕地“占补平衡”情况;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工作落实情况;
(五)违法批准或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情况。
第六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国土和农业的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国土房管局、县监察局、县农委、县统计局、县审计局、县政府督查室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房管局。
第三章 考核程序及方法
第七条 县国土房管局会同县农委、县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云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建设占用耕地(含三峡工程淹没及迁建,下同)、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自然灾害及土地开发整理等引起耕地变化因素,提出每年度乡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任务等考核指标的建议,报经县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
第八条 考核分自查、核查、综合考评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乡镇(街道)按照《考核办法》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在次年1月20日前向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自查报告。
自查时应参照本办法第四章要求,对本乡镇(街道)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评打分。
(二)核查阶段:自查阶段结束后,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次年1月20日至2月20日组织进行核查。
核查依据包括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和重庆市关于耕地目标考核的有关规定、上一年度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县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乡镇(街道)自查报告、其他有关资料。
核查采用室内审核与现场踏勘相结合、全面核查与重点核查相结合、集中汇报和深入走访相结合的方式。核查的重点是对主要指标的现实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
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报被核查对象,由被核查对象进行整改。
(三)综合考评阶段: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要求,对乡镇(街道)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考核,考评结果要及时、据实上报县政府。
第四章 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第九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满分100分。
第十条 评分指标及标准如下:
(一)耕地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满分10分)
1.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工作组织健全、运行有效,耕地保护工作经费落实(3分);
2.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自查工作认真、全面、细致, 自查报告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分析透彻,符合实际(3分);
3.乡镇与村、村与组、组与农房签订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下达并考核了耕地保护年度责任目标,层层落实责任(2分);
4.健全完善并有效执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各项制度(2分)。
(二)耕地保有量完成情况(满分30分)
1.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县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目标 (满分15分);
2.退耕还林、农业结构调整、自然灾毁等导致耕地减少原因合理,相关手续完备(5分);
3.建设占用耕地均经过合法审批,建设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土地年度计划确定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10分)。
(三)基本农田保护情况(30分)
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县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15分);
2.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工作完善,档案建设规范、齐全,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符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承包户(5分);
3.除省级以上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经依法审批占用基本农田以外,无随意占用基本农田现象(5分);
4.无违反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行为(5分)。
(四)耕地补充与占补平衡情况(20分)
1.农房建房占用耕地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实施耕地“占补平衡”(5分);
2.配合实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效果较好的(5分);
3、经依法批准建设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质量不低于被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质量。确因土地开发整理潜力有限没有条件实现“占补平衡”,经批准异地补充耕地的,按照规定足额缴清耕地开垦费用(5分);
4.全面完成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任务(5分)。
(五)耕地违法行为情况(10分)
1.行政区域内无违法批准、占用耕地行为的,有效制止非法占用耕地行为(5分);
2.行政区域内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行为的,有效制止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5分)。
第十一条 综合考核评分90-100分之间为优秀,80-89分之间为良好,60-79分之间为合格,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为不合格:
(一)耕地保有量低于县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目标;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低于县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
(三)出现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 县政府对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并对得分位居前三名的分别给予2000元的物质奖励;考核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履行整改责任并完成整改任务。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乡镇(街道)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申请。被责令限期整改的乡镇(街道),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考核“合格”要求的,由县监察局、县国土房管局对其建设用地、耕地保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年度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送县委组织部存档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考核办法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考核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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