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但由于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行政执法中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察意见】滁州市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意见,供大家参考。
滁州市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但由于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行政执法中错位、越位、不作为,以及执法不公和违法不究等现象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监督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是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保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保证行政权力正确行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角度,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防止和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经济社会正常秩序,确保法律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为全市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严格执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责任,建立依法合规、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的有效衔接,实现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经常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一)严格执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布的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具有刚性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不得变相行使已取消、下放的权力事项,切实做到“政府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对保留和承接的权力,要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细则,明确监督管理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和工作要求。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立项申报、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制定程序,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有关政策的调整,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或废止。每隔两年要开展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要强化备案工作责任,提高备案工作质量和水平,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三)完善涉企收费清单。围绕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以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为核心,进一步完善市级涉企收费清单,切实做到“涉企收费进清单,清单以外无收费”。继续梳理收费事项,实施动态管理,构建项目法定、权责一致、公开透明的收费监管体系。加强涉企收费行为的监督,完善对违法收费行为的举报和反馈机制,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四)落实重大事项决策公开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公开意识,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进重大事项决策公开。绝不允许暗箱操作,绝不允许给特定交易对象特殊政策,确保公权公用、阳光操作、规范运行、严格监督。
(五)逐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依法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依据和办理结果,重点推进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结果告知或公示,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六)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各县(市、区)法制办和市直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整改建议进行研究处理,并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七)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的执法工作实际和所承担的执法职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告知投诉举报的范围、途径、方式,以及受理、处理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结结果反馈等内容,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发现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不当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书面反馈整改情况,并督促和引导行政执法人员转变执法观念,增加服务意识,约束自身行为。
(八)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继续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档案管理,对行政执法人员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等处理。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协同机制。加强执法监督与行政监察协作与配合,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违反廉政等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行政监察机关。
(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平台,切实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和“以罚代刑”现象,形成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
三、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是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点,要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真正放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主要负责人要过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督促和支持本地、本部门积极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必须有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使其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任务相适应。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开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新局面。
(三)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督促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切实做到既不失职不作为、又不越权乱作为,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