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抢险和应急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应急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应急办法】龙门县抢险和应急工程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县抢险和应急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应急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抢险和应急工程的决策、建设、审批、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抢险工程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
本办法所指的应急工程是指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必须迅速采取工程措施的,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过后需要在短期内修复的工程。
第四条 抢险、应急工程包括:
(一)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等;
(二)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利设施、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防火等抢险、修复工程;
(三)防洪、排涝等水利公用设施的应急加固工程及防洪、排涝疏浚工程;
(四)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抢险加固工程;
(五)中断、受损的运营或试运营的公路实施的应急性修复、开辟应急通道及保通维修等工程;
(六)其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工程。
第五条 抢险、应急工程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注重效率、属地负责及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建立抢险、应急工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长主持,县政府领导班子及党组、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安监局、县应急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抢险应急工程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协调解决抢险、应急工程审定等相关问题。
联席会议所确定的工程有关事项,是开展工程建设的依据。
联席会议所议事项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七条 抢险、应急工程的确定:
(一)抢险应急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专家组提出方案,经县抢险和应急工程联席会议批准后确定。
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施工的抢险工程可由现场抢险指挥部(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队伍现场确定施工方案,初估工作量、工程数量和工程造价,各方签字确认后直接实施,实施过程中做好详细记录,项目主管单位保存好相应记录、图片和影像资料,施工队伍计量时应提供相应记录、图片和影像资料。
(二)抢险应急工程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抢险和应急工程联席会议备案,由县长批准后确定;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抢险和应急工程联席会议,由县长主持召开联席会议后确定;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第八条 抢险和应急工程资金来源:
(一)县、镇财政每年在财政预算预备费中安排的抢险资金,专款专用;
(二)县、镇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的应急工程专项资金;
(三)其他可支出的相应行业专项资金或社会资金。
第九条 抢险工程由现场抢险指挥部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建立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储备库由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并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实行动态管理,储备库名单向社会公布。抢险、应急工程的设计、勘察、监理、施工,采用年度招标方式选取有资质单位进入抢险、应急工程队伍储备库。抢险、应急工程实际发生时,在储备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具体单位。
抢险应急工程队伍储备库中,设计、勘察、监理单位应当分别为3个以上,施工单位应当为3个以上。
因工程要求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推荐3家以上具有资质的单位报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抢险工程实施前,应先签订框架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日内补签合同,明确实施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 抢险期间发生的费用,按照现场抢险指挥部或项目主管部门确定数额的60%预付,余额在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报抢险和应急联席会议批准后予以支付。
因事故责任引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工程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已垫付的工程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依法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追偿。
第十三条 应急工程的立项、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不互为前置条件,同步审批,可由县长主持召开应急工程联席会议,对应急工程审批程序予以简化。
如不采取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需要立即开工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可在开工后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应急工程的审批部门对于尚欠部分批准条件的项目,可在职权范围内向项目单位出具同意进行前期工作的意见或初步审查意见,支持项目单位加快工程建设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应急抢险工程,符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按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可不进行招标,依法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不需要设计的小型应急工程或按照原设计标准修复的应急工程,可以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程序,由项目单位聘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编制项目概算报发改部门审批,项目开始施工作业时,可按概算的30%拨付工程预付款,其余资金按进度核拨,施工期间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属于重新设计后修复的应急工程,可以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程序,由项目单位聘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编制项目概算报发改部门审批,同时可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和编制预算阶段,其后按照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属于新建的应急工程,由县长主持召开应急工程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审批程序的具体简化事项。
第十九条 应急工程的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及财务决算、审计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项目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职能负责对工程建设的稽查或监管,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监察对象的监察。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抢险和应急工程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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