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房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博罗县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制度】博罗县房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制度(全文),供大家参考。
县房产管理局政府信息
发布协调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博罗县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通过我局的局域网和博罗县人民政府网站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我局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开。
第六条 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七条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八条 我局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局办公室负责公开。
第九条 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省、市、县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我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局或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我局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我局应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三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我局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 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十五条 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县房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