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会区征地拆迁项目跟踪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区征地拆迁项目的审计监督,及时有效的监督政府拆迁资金筹集、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防止资金流失和舞弊行为发生,促进参与政府征迁的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办法】禹会区征地拆迁项目跟踪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禹会区征地拆迁项目跟踪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征地拆迁项目的审计监督,及时有效的监督政府拆迁资金筹集、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防止资金流失和舞弊行为发生,促进参与政府征迁的各单位加强和改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项目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项目。主要包括:投资建设征用土地拆迁、棚户区改造拆迁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跟踪审计是指社会审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征迁项目资金筹集、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进行同步审查和监督。
第四条 社会审计机构的选择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原则上由区审计局、区监察局、项目单位从市招投标局备选库中随机抽取。审计费用由项目单位从拆迁经费中支付。
第二章 审计主要内容
第五条 核对拆迁测量、评估报告。对照拆迁项目的红线图、测量报告,对整个拆迁项目的范围、面积、房屋的数量进行审核,防止擅自扩大拆迁范围。核查评估报告的依据是否充分,防止利用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报告,骗取拆迁补偿资金的问题。
第六条 审查一户一档资料。对一户一档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定。审核拆迁补偿协议书、拆迁补偿清单所列补偿内容、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公正性。
第七条 入户现场勘测。对照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清单所列内容逐项进行入户核查,鉴定其真实性、准确性;但在大规模集中拆迁阶段或强拆过后,审计人员根据项目组需提供的真实影像图片资料、补偿数量清单等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交项目组进行整改。
第八条 出具一户一档审计报告单。经资料审查、入户现场勘测复核、其他资料审核无误后,对拆迁补偿协议书予以确认,出具整改后的一户一档审计报告单。
第九条 跟踪拆迁补偿款发放。监督拆迁补偿资金发放全过程,跟踪拆迁补偿资金到位情况,确保拆迁补偿款发放到拆迁户手中。
第十条 拆迁资金决算。审查拆迁总费用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资金在拨付的各个环节是否存在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现象,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 跟踪审计流程
第十一条 审前调查准备阶段,主要是受理拆迁审计项目,委托审计中介机构,明确审计事项,制订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拆迁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实施拆迁现场跟踪审计,监督拆迁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三条 现场跟踪结束、出具审计报告阶段,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出具跟踪审计报告,向政府提出审计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计中遇到的问题处理原则。即国家、政府部门现有的法律法规有依据可循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国家、政府部门有补充规定和相关政策的,依照规定和相关政策进行处理;政府部门对项目有具体规定或实施细则的,依照实施细则条款进行处理;既无法律法规又无补充规定和相关政策可循,也无实施细则界定的,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召集相关单位进行会议协商,并形成会议纪要或补充意见,审计人员予以认可执行。
第四章 社会审计机构责任
第十五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审计人员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审计流程开展跟踪审计;
2.审计人员必须服从区审计局的管理,在区审计局监督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3.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审计组分阶段向区审计局递交阶段性审计报告;
4.审计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严守执业操守,严格遵守合同的各项约定,严格执行审计工作“八不准”纪律。
5.审计人员不能按区审计局要求按时、保质完成任务,或在实施审计过程中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执业准则,或者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串通等问题,区审计局有权取消中介机构从事该项目审计工作的资格,三年内不得在本区从事相关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