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为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模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意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
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模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44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加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有序实施。按照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研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体系机制,优先在社会组织、市场体系发育较为完善的重点公共服务领域推进,逐步向各类公共服务领域延伸,构建起多层次、多方式的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供给体系。
2.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加强信息公开,确保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先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3.以事定费,政社分开。坚持费随事走,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大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社分开,实现政府由“养人”向“办事”转变,切实降低政府行政成本。
4.完善机制,强化绩效。探索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工作机制和流程,加强财政、审计和监察等全面监督,建立规范健全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估,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三)工作目标
在省、市政府确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内开展试点,并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机制和平台,相关配套政策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但要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竞争。
承接主体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提供服务所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三)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购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1.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养老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公共服务等一般性公共服务事项;
2.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等社会管理服务事项;
3.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事项;
4.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等技术性服务事项;
5.会议、经贸活动、展览、法律服务、课题研究、绩效评估、项目评审、审计服务等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
6.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本溪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有条件的县(区)政府可根据该目录制定本地区年度执行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购买资金。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增长所需要增加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五)购买程序。
1.编报计划。购买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编制年度购买计划,随部门预算建议数一同上报同级财政部门。部门预算和采购预算批准下达后,购买主体重新调整购买计划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购买计划包括购买方式、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项目预算等。对突发性应急事项可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取先确定承接主体,再根据购买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预算额度的方式。
2.公开公示。购买计划批复后,购买主体应及时在本部门、本单位门户网站、政府采购信息平台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安排、服务标准、评价方法等内容信息。
3.实施购买。购买主体可根据服务的性质、内容和服务对象等,采用服务外包、政府补贴或凭单等形式购买服务。购买工作应根据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可以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性合作等方式进行购买。对于受市场主体发育不足等因素制约、现阶段难以形成有效竞争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可以采取将大额项目分包、新增项目另授等措施,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发展多元承接主体,促进建立良性的市场竞争关系。
4.签订合同。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期限、范围、标的、数量、质量、价格、绩效目标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5.履约监管。购买服务合同一经签订,责任双方即可组织实施。购买主体要加强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地跟踪监管,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运作情况,并根据实际需求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益,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6.资金支付。承接主体实施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和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合同约定,按照现行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办理资金支付。
(六)绩效管理。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部门预算、社会组织资质管理和选择承接主体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机构编制、民政、工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共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1.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监督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审批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计划,审定购买方式;管理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指导各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并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情况进行年度抽检、考评和追责。
2.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配套衔接,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3.民政和工商等社会力量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参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4.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现象发生。
5.监察部门负责加大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力度,对行政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6.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按照职能,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平台。
7.各购买主体的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本领域政府公共服务标准和保障水平,组织本系统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组织对政府购买事项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制定本系统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质量标准,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应急预案和对承接主体的追责机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预算、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购买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实现政府购买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要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理。要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除处理、处罚、处分外,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四)做好宣传引导。要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义和相关要求,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同时,要按规定主动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政策和实施过程的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