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村级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村级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南陵县村级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南陵县村级集体“三资”和
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村级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集体“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村级组织接受的财政补助资金,无偿使用,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条 镇政府是村级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村级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镇村级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工作。县农业、财政、监察、民政、国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村级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指导监督工作。
第二章 民主管理
第四条 村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涉及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严格执行村级财务公开制度。村级组织的财务计划、各项收支、资产资源以及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内容要逐项逐笔全面公开;土地征用补偿费、惠农补贴资金等要专项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农业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项目资金要全程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各镇要督促村级组织定期在固定设置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也可通过电子触摸屏等其它形式进行公开。
第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村级财务公开制度执行情况;参与制定本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每月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对财务支出事项进行审查;对村级工程项目建设以及资产资源处置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七条 加强村报账员管理。村报账员应具备相应专业技能,保持相对稳定,村报账员可由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兼任。村报账员的更换应报镇“三资”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并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章 集体资金管理
第八条 村级所有收入必须及时缴入镇统一开设的村级资金专户,严格执行票款同步,开票后缴款时间以5个工作日为限,不得坐收坐支、公款私存。
第九条 收入票据管理。镇“三资”管理中心要确定专人负责收入票据的登记、发放、核销工作,村报账员负责收入票据的领用、缴销。村级收款必须使用合法票据:收取“一事一议”筹资款使用省印制的农民负担专用收据;代收的农户新农合参合资金使用专用收款收据;其他款项收取使用县财政局监制的南陵县村级统一收款收据。村级统一收款收据每村一次限领一本,用完后及时缴销。
第十条 实行按月报账。村级统一实行报账制,各村当月发生的收支须当月报账,特殊情况应于次月10日前报账。各镇可结合实际,确定各村报账日期以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 加强备用金管理。村级备用金额度由各镇根据村级规模和具体情况确定,一般3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特殊情况确需增加备用金的,需报镇村级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备用金由村报账员负责管理。月末,村报账员要与镇“三资”管理中心代理会计做好资金账的核对工作,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支付结算办法》。单笔1000元以上不符合现金结算范围的支出,须直接转账支付到相应的收款单位或个人,不得转到村报账员个人账户。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农户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款等涉及农户个人款项,直接打卡发放到个人。
第十三条 严格支出审批报销程序。村级支出需由经办人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签字说明事由,经证明人签字,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审核同意后,由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中,单项1000元以上的支出要经村“两委”会议集体研究,单项5000元以上的支出须经镇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报销票据的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和审核人对支出的真实性负责,镇“三资”管理中心应加强支出定额控制,注重审核支出手续的完整性、合规性。
第十四条 规范村级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管理。
(一)加强财政补助村级组织基本运转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村级组织基本运转经费主要用于村级组织办公和服务群众等必要支出。村办公经费主要用于村级组织活动、办公用品、水电、报刊征订等村级运行管理支出。服务群众经费主要用于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党建创新项目、志愿服务、文体活动、服务设施维护、困难群体关爱和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其他服务事项等。服务群众的支出要求不得低于基本运转经费的50%。
(二)明确支出标准。各镇应结合工作实际,对村级公用经费中各项支出定额明确具体标准。其中:
1.报刊费支出。村集体经济年纯收入不足3万元的,每年报刊费不得超过500元;村集体经济年纯收入超过3万元的,每年报刊费不得超过800元。各村可以拒绝各类摊派性征订。
2.差旅费。村干部到县外工作和学习考察要事先填写出差审批表,经村主要负责人和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到县外出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报销,参照《南陵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交通费。各镇可根据村辖区人口数、距镇政府所在地远近等因素,对村因工作需要发生的租车等交通费用核定总额,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严格控制交通费支出。
4.会议误工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村因工作需要,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会议,对参会人员可发放误工补贴,原则上不突破每人每天30元,具体标准由各村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误工补贴支出报账,必须注明会议内容、时间,附参会人员签到花名册,造表签字发放。村干部不得领取该补贴。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其他非生产性费用。
(一)实行“零招待”制度。村级财务报销中不得出现经营性餐饮票据。
1.严格控制工作误餐伙食费支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干部在工作期间可在食堂安排误餐伙食。食堂误餐伙食费支出(含食堂日用品,不包括人员工资)实行总额控制,原则上3000人以下的村每年不超过3万元;3000-4500人的村每年不超过4万元;4500人以上的村每年不超过5万元。特殊原因需增加额度的由各镇政府研究决定。
2.镇干部到村工作原则上不在村就餐,确因工作需要就餐的,一律在村食堂安排,所需费用由镇财政按照每人每餐不突破25元的标准定期与村结算。
3.村级因招商引资、业务交流等确需接待的,应事前报镇政府批准,由镇政府负责统一安排。
(二)村级不得违反规定将集体资金以赞助、贺礼等名义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捐款、捐物;不得用集体资金购买土特产、香烟、高档酒等;村干部参加学历教育、资格培训等费用,不得由村集体负担。
第十六条 严格各项津补贴发放。村干部基础职务报酬、绩效报酬等待遇按规定标准执行。村干部的考核奖励等津补贴发放,由各镇党委、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实际进行审核批准。严禁违规发放任何形式的津补贴。
第十七条 村级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管理。村级单项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货物和生产生活服务项目采购,须报镇政府备案,由镇政府组织实施采购。1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集体研究,采用询价的方式由村自行采购。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一)申报制度。村级1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申报备案制,报镇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镇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需到现场核实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涉及增加工程量的,必须先申报审批,再组织实施。
(二)招投标制度。村级单项合同估算价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镇及镇级以上部门实施招投标。具体招投标程序和要求按《南陵县镇村小型工程招投标暂行办法》规定执行。3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村“两委”会议集体研究,采取询价、议标等方式进行。经批准按《南陵县农村公共建设管理体制改革项目管理办法》(政办〔2012〕38号)实施的项目,需严格按县政府有关文件执行,规范操作程序,加强资金监管,接受审计监督,其中,采取非村民自建方式实施的项目,应按规定实施招投标程序。
(三)验收制度。工程项目完工后,应成立3人以上的项目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有1名以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参加,1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有镇及镇级以上项目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并签署意见,形成验收报告。
(四)审计制度。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制工程决算报告,3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审计;1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经审计部门或审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审计;50万元以上项目由审计部门审计。
(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工程进度付款,预留10%左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村级1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实行台账管理,真实完整的反映项目实施内容、付款情况等。工程项目台账由镇“三资”管理中心人员负责登记管理。
(六)严禁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审批、审价和招标程序。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承揽本村工程类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 村级应定期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每年至少清理一次,不得长期挂账,对已发生的债权应积极组织清收。村级一般不得将集体资金对外出借,特殊情况确需出借集体资金的,需经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及时收回。
村级安排支出应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防止发生新增债务。特殊情况确需新增债务的,要明确还款资金来源,按“四议两公开”要求履行民主程序。不得以村级组织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借款担保,凡私自提供担保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 集体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条 村级要建立资产资源台账,及时记录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增减变动情况;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其中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每年要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清查结果要及时报镇“三资”管理中心备案登记,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及时核销。
第二十一条 村级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或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等情况应参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二条 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对外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后,报镇政府采取招投标方式公开进行。逐步过渡到县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第二十三条 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对外承包、租赁、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文本。合同签定后,报镇“三资”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县农委、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做好对村级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五条 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村级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镇分管领导和联系村领导负有监管责任。各镇每季度要组织开展一次村级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工作抽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机制。镇纪委要聚焦主责主业,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侵占、挪用、贪污村集体资金,通过收入不入账、套取资金等方式私设“小金库”,违规处置村集体资产资源,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镇“三资”管理中心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审核把关不严,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员进行严格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镇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社区居委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