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办法】南陵县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办法

时间:2023-04-26 12:00:08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南陵县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策部署,切实改善全县农村地区交通条件,更好地助推精准扶贫,加快贫困村脱贫致富步伐,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办法】南陵县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交通办法】南陵县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办法



南陵县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策部署,切实改善全县农村地区交通条件,更好地助推精准扶贫,加快贫困村脱贫致富步伐,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意见》(皖政﹝20151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以及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关于农村道路建设方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总目标任务及要求:

(一)乡级公路畅通工程。到201712月底,使全县每个镇具备1条与相邻镇最短捷的路况良好、安全设施齐全的四级及以上公路。

(二)乡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工程,到2018年底,完成交通运输部认定的建制村优选通达路线窄路面拓宽改造任务。实施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工程,到2018年底,完成交通运输部认定的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任务。实施贫困村内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到2018年底,建档立卡贫困村中每个较大自然村硬化一条从村口到既有农村公路的最短捷连通道路。

(三)“十三五”期间,南陵县农村公路畅通工程总规模里程为223.773公里(其中乡级畅通工程8.407公里,老村级加宽里程为176.462公里,撤并村26.521公里,贫困村12.383公里)。2016年度省审核实际下达总规模里程为123.399公里(其中乡级畅通工程8.407公里。老村级加宽里程为87.142公里,撤并村16.59公里,贫困村11.26公里),剩余项目里程于2017年度完成。

第三条  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做到施工规范操作;切实落实农村道路“七公开”制度,实行项目公示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围绕贯彻交通运输部“四好农村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总体目标,建立健全养护机制,确保道路运行长效。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南陵县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由发革、交通、财政、住建、国土、公安、监察、环保、水务、审计等部门及各镇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对全县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进行行业指导和技术服务,以及日常调度和考核,同时成立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质量监督组。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下达省审核后反馈的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总体和分年度建设计划,做好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质量监督、工程验收等工作;县财政局牵头负责县级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工作;县发改委、扶贫办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镇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制度,负责土地征用、房屋征收和杆管线迁移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根据“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原则,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县道项目由南陵县交通运输局县乡公路管理所为项目法人,乡、村道由所辖各镇人民政府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建立相应的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管理机制,组织实施和落实、整合建设资金,严格执行省、市、县有关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行业管理规定。

第八条  县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民生办负责加强工程建设调度及目标考核工作。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九条  县乡公路畅通工程项目中公路技术等级达到二级以上的要按照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设计,其他项目可在方案设计后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乡村道路畅通工程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县乡公路畅通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需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审查批复意见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第十条  县乡公路畅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审批。乡村道路畅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专家审查后审批、报市备案。

第十一条  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方案在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要按照安全、畅通、经济、环保的原则确定其建设标准。

(一)县乡级公路畅通工程、老村级道路加宽、撤并建制村硬化和贫困村内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二)乡级公路畅通工程是对现有公路进行路面改善,建成路况良好、安全设施齐全的四级及以上公路,原则上路面宽度不低于5米。鼓励统筹考虑“十三五”规划目标及远期交通发展需求,适当提高建设标准,需分期实施的,要为以后拓宽改造预留建设条件;对于地形特别复杂、工程特别艰巨的山区道路可以适当降低技术标准。县乡公路畅通工程应采用成熟可靠的路面结构型式并根据地域、地形、交通量、地材等因素,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经过计算确定路面基层及面层厚度。乡级公路畅通工程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时,路面面层厚度不低于22厘米;乡级公路畅通工程采用沥青路面时,路面面层厚度不低于5厘米。重载交通的路段应提高路面设计标准。

(三)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工程是在原有路面宽度的基础上加宽不低于1米,对原有路面宽度已达4.5米的路段不再拓宽改造。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工程拓宽部分应设置面层与基层,结构层总厚度不低于原路面结构层厚度。

(四)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工程路基宽度不低于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4米;特殊路段路基宽度不低于4.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3.5米;错车道设置应按照实地地形、地貌和视线需求,充分考虑安全、经济因素灵活设置,但原则上不得大于500米。路面硬化工程应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厚度不低于20厘米,基层厚度不低于相关规范标准,老路基应进行夯实或换填处理。

(五)贫困村内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路基宽度不低于4.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3.5米;特殊路段路基宽度不低于4米,路面宽度不低于3米;错车道设置应按照实地地形、地貌和视线需求,充分考虑安全、经济因素灵活设置,但原则上不得大于500米。路面硬化工程应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厚度不低于20厘米,基层厚度不低于相关规范标准,老路基应进行夯实或换填处理。

(六)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时必须同步建设防护、排水、交通安全等必要的附属设施,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受限路段可以适当降低技术指标,但应进一步强化受限路段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章  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计划以省市下达为准。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行“一路一档”制度,凡经省核查并纳入省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项目库的均视为已立项。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进度计划安排如下:要求项目方案及图纸勘察设计20166月上旬前完成,清单编制及招投标工作6月底前完成,年度项目要求当年11月底前全面完工。2017年计划项目勘测、设计及招投标等前期工作必须在2016年底前完成。

第十四条  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资金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解决。资金来源包括:

1、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2、省财政补助资金,包括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扶贫资金及以工代赈资金;

3、市、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4、帮扶单位帮扶、社会支持、村级“一事一议”等多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五条  中央和省补助资金标准如下:

乡级公路畅通工程:中央、省补助资金合计按一般地区40万元/公里予以定额补助。

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工程:中央、省补助资金合计按一般地区10万元/公里予以定额补助。

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工程:中央、省补助资金合计按一般地区20万元/公里予以定额补助。

贫困村内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中央、省补助资金合计按一般地区20万元/公里予以定额补助。

畅通工程建设费用,按工程项目中标价,除省、市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畅通工程项目的土地征用和房屋征收、杆管线迁移等费用均由项目所在镇承担。项目前期勘探、设计、监理等费用由县财政给予各镇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  严格拨款机制。中央、省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必须在签订施工合同且实质性开工后方可拨付。补助资金全额用于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直接费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  县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资金监管机制,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开支标准、审批程序、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及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组织实施及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  健全实施机制。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按照省市统筹、县负总责,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依法实施、自愿申报,科学论证、精准施策的原则实施。

第二十条  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招标,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项目法人应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县乡公路畅通工程招标文件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选择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第二十二条  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交通运输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要建立健全“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群众参与”的质量保障体系。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县乡公路畅通工程项目监督及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乡村道路畅通工程项目监督及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县乡公路畅通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向市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施工中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和质量检测、鉴定;乡村道路畅通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向县交通运输局申请工程质量监督并接受监督检查和质量检测、鉴定。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前应履行验收程序,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工程的全面质量管理,建立质量管理目标,落实质量责任,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和工程需要派驻工地项目监理组。监理人员须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监理人员要尽职尽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项目各工序进行现场质量监理。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责任制,按合同要求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与进度。

第二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要对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巡检,对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情况的检查做到全覆盖。

第二十八条  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组织和管理,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对工程施工需要长时间占用车道、中断交通的,应选择好绕行路线,并在绕行路口设立明显的指路标志,采用多种有效形式告知公众。

第二十九条  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行项目公示制,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开项目实施的时间、规模、技术标准、资金来源、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情况。要组织和鼓励群众对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监督,聘请有经验和责任心的老党员、老村干、老复退军人、老退休教师、老村民代表对工程质量及管理进行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县乡公路畅通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后2年,乡村道路畅通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得少于交工验收后1年。质量保证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不合格工程责令整改并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由项目法人在计量支付中按比例扣除,待项目缺陷责任期满,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保证金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一条  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要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行农村公路建设“七公开”制度的意见》(交公路发﹝2014100号)精神和要求,全面实行建设计划、补助政策、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督、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内容的“七公开”制度。县交通运输局要及时结合政务信息公开和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公示制对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建设动态、先进经验、创新理念以及涌现出的好人好事等事迹加强宣传报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行业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及造价控制,提高民生工程满意度,充分发挥民生工程绩效。

第三十二条  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管理实施工程周报、月报制度。各镇要建立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项目台账制度,实行信息周报制度,及时统计当月23日前工程项目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县交通运输局审核汇总后,当月25日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项目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报表及相关工程统计报表。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六章    竣(交)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健全验收机制。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县乡公路畅通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乡村道路畅通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

乡村道路畅通工程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合并为一次进行,以项目或以镇为单位进行打捆验收;县乡公路畅通工程按项目进行验收。具体验收办法可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竣(交)工项目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一) 项目批复文件或计划;

(二) 项目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

(三) 招投标文件或邀标文件;

(四) 合同文件(施工、监理合同,质检申请和批复);

(五) 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六) 施工许可决定书;

(七) 材料试验资料(建设、施工单位试验委托书);

(八) 中间检查资料(监理抽检资料);

(九) 施工单位项目竣工资料;

(十) 质量责任登记表。

第三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将乡村道路畅通工程项目竣(交)工验收资料报市备案。

第七章  养护管理

第三十六条  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县交通运输局及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更新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项目的基础台账信息,认真履行养护巡查和养护管理职责,保障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

第三十七条  落实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项目的养护资金,明确管养人员。其中县乡公路畅通工程和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工程由县、镇两级政府按照农村公路管理规定分级养护管理、分级承担养护资金,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工程和贫困村内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参照《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规定的村道进行养护管理。

第三十八条  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项目养护管理纳入县镇两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切实有效加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后续维护保养,分级管养、分级负责,保障道路完好畅通。建立健全养护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养护管理人员、资金落实到位,推动养护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和市场化。

第八章  监督检查及调度

第三十九条  县民生办、县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质量监督组不定期组织对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体质量进行抽检,组织监督检查辖区范围内的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计划实施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指导各镇做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后续管理养护工作。

第四十条  各镇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质量和安全,在确保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工作完成的同时,不断加大其他村级道路养护力度。

第四十一条  调度方式采取会议调度和现场调度相结合,分类调度和综合调度相结合,定期调度和应急调度相结合等方式。实行项目法人单位调度、责任领导和分管领导调度及全县总调度工作会议等三级调度会议制度,按照自下而上、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调度体系。县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定期调度每周一次,副组长定期调度半月一次,组长定期调度一月一次,如遇项目有突发和紧迫急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可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或现场调度。

第九章  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严格执行质量终身制和责任追究制。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县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领导小组可以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核减、收回专项补助资金,并予以全县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一) 擅自改变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项目或补助资金用途的;

(二) 不能按照工程实际需要,足额、及时落实地方自筹资金的;

(三) 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组织实施的或工程建设进度滞后的;

(四) 因改造工程施工组织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六) 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出现建设纠纷的;

(七)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八) 不按省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工程进展情况的。

第四十三条  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纳入省、市、县民生工程,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实施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严格履行省、市、县民生工程相关政策规定和制度要求。同时,县对镇目标考核中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考核分值为2分。

第四十四条  根据各镇年内全面完成任务先后情况确定前三名并给予奖励,第一名按实际完成里程给予2万元/公里奖励;第二名按实际完成里程给予1.5万元/公里奖励;第三名按实际完成里程给予1万元/公里奖励;完成任务滞后的三个镇给予全县通报批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和中央、省、市相关政策及文件等如有冲突,以中央、省、市相关政策及文件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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