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意见】芜湖市关于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时间:2023-04-26 11:30:07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芜湖市关于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务意见】芜湖市关于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商务意见】芜湖市关于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芜湖市关于深入推进商事制度

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55号)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放管结合,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潜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入推进全市商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改革创新,以深入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先照后证”、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管理等商事制度改革为重点,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改进为民服务观念,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努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简政放权、激发活力。改革商事登记及相关领域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放松对商事主体的准入管制,努力激发商事主体发展活力。

规范统一、便捷高效。以商事主体需求为导向,进一步创新登记及审批方式,优化登记及审批流程,提高登记及审批效率。

宽进严管、权责一致。科学划分政府及其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落实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责任、部门市场监管责任和属地政府领导责任。

协调配合、统筹推进。大力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与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政府服务网上运行(“易企网”、“易户网”)、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注册资本登记改革

1.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实缴登记制另有规定外,取消其他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律不将注册资本实缴或提供验资报告、审计报告作为行政审批或市场主体准入条件。(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深化企业名称登记改革

2.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需前置审批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外,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根据经营范围自主选择名称的行业表述,企业名称登记和设立登记可一并办理。(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3.建立企业名称登记移动申报系统,鼓励企业或个人自主登陆微信、APP客户端、工商部门网站或易户网(易企网),完成企业名称登记,推进名称核准便利化,提高名称预先核准效率。(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信息办、市财政局)

4.研究出台具体实施意见,适度放宽企业名称等相关登记条件,适应市场主体经营发展需求。(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三)全面推行登记注册电子化管理

5.规范梳理登记注册审批项目,全面启动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推进我市政府服务网上运行平台与工商业务审批系统和公众服务平台协同运行。科学界定经营范围类别,使之规范化、标准化,统一开发相关软件,实施经营范围类别前(后)置许可提示,规范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范围。(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信息办)

6.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积极争取在芜湖市率先应用省工商局建成的电子营业执照系统,为商事主体提供身份识别服务。推行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实现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四)全面推行“三证合一”改革

7.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我市已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即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用共享”,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8.商事主体在办理涉企有关手续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对商事主体提交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应予认可,不得再要求另行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部门,各金融机构)

9.深入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强化部门协作,提升办照效率,有序安排、稳妥推进原有证照收缴及新照换发工作,确保2016年底前顺利完成。(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五)全面推行“先照后证”改革

10.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外,其他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条件。实施商事主体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分离。商事主体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须经审批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凭相关材料向有关审批部门申请并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编办等)

11. 在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的基础上,编制《芜湖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芜湖市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和《芜湖市工商登记后置许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清单化、动态化管理,目录以外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审批和后置许可条件。(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编办、市法制办)

12.建立市场主体诚信承诺机制。市场主体办理证照时,必须承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同时承诺办理后置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和同意纳入信用档案。(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信息办)

(六)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

13.对《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芜政〔201491号)的政策实施情况,适时组织第三方进行评估,并不断完善政策,让群众更方便,让创业更便捷。(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法制办等)

14.探索 “集群注册”模式。允许多个市场主体以一家企业的住所或其分支机构(即托管企业)的经营场所地址,作为自己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由该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探索电商集群注册,促进电子商务行业加快发展。(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商务局)

(七)探索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流程

15.探索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流程,着力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既方便进入,又方便退出。(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八)建立完善商事登记信息共享和推送机制

16.健全和完善商事登记信息共享机制,相关部门主动加强对商事登记共享数据的认领,共同加强市场监管。(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信息办、各行政审批部门)

17.实施企业经营范围数据标准化改造,建设证照联动监管平台,与市政府网上服务运行平台无缝对接,完善经营范围数据库与国家公布的前置、后置目录联动,实现商事主体登记注册和许可审批信息交换和推送。涉及前置许可的,应将商事登记部门登记注册信息及时推送至前置许可部门。商事登记部门试行《行政审批事项告知书》(温馨提示)制度,告知经营者应当及时办理的相关后置审批。许可审批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监管,督促商事主体申办许可,并将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信息及时进行推送。对确不具备许可条件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及时告知商事主体到商事登记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信息办、市发改委、市各行政审批部门等,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九)建立完善商事登记后续监管机制

18.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晰职责,加强协作,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加快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多元共治格局。(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19.健全完善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联动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对未经依法许可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形成职责明确、部门协作的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办理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对已取得前置许可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主负责依法查处,前置许可部门予以配合;对已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有关后置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相关后置行政许可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配合;对应当取得而未先取得前置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相关前置行政许可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配合,对其中持有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前置行政许可部门在查处的同时,应及时将查处情况告知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做出责令变更、注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各行政审批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0.建立商事登记后续监管联动机制,对在商事主体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责任部门,有关责任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责任部门: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建立完善商事主体信息公示机制

21.加快芜湖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共享)平台建设,加快推进政府部门间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责任部门:市发改委、人行芜湖中支、市信息办)

22.建立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协调机制,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明确信用信息征集和公示责任,推动各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完整地公示行政审批、信用监管、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各行政审批和监管执法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建立完善商事主体信用约束机制

23.依托芜湖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用芜湖”网站和全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健全完善、整合应用各部门经营异常名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等,实行部门联动惩戒,在商事登记、生产许可、资质审核、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对严重违法企业实行市场禁入和市场退出机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责任部门:市发改委、人行芜湖中支、市信息办、市工商局,市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建立完善商事主体服务机制

24.认真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5号)等政策措施,加大对新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财税、金融等支持力度,帮助新创企业走好发展的“最先一公里”,打通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建立商事主体追踪调查制度,整合优化投诉平台,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探索商事主体登记和其他审批及公共服务项目全程中介代理服务。(责任部门: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健全机制,根据任务分工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抓紧出台配套措施,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争取社会公众理解支持,切实提高政策知晓率,为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01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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