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打造阳光政务,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办法】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打造阳光政务,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局属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制作、产生或获取的政务事项及信息,并通过一定载体,以纸质文本、电子文档、影像材料等方式,面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保密审查、法制审查和领导审批制度;未经保密审查、法制审查和领导审批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发布。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局属事业单位是全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人。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局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成员由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
(二)全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考评。
(三)全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事项审议、审批。
第七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室,局办公室、综合法规处、局信息中心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和局属事业单位根据职责和任务,按照政府公开的要求,负责本处室(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具体事项的承办工作。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机构职能类信息;法规政策类信息;行政职权类信息;便民服务类信息;计划规划类信息;成效结果类信息;工作动态类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政府信息义务人申请获取第七条规定的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不得或不宜公开下列政府信息: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可能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引起消极后果的;可能直接影响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或者个人与集体生命财产安全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公开方式与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通过下列一种或几种载体予以公开:
(一)本溪市政务网及其市人社局网站或网页。
(二)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
(三)本溪市政务信息查询中心。
(四)局属事业单位主管或主办的社保、就业、人才等专业门户网站。
(五)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六)政务公告栏、公示板、电子屏幕。
(七)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其他会议。
(八)政务公开指导手册或办事指导手册等。
(九)其他便于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错误或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需要,采取纸质文本、电子文档、影像材料等形式,制作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填报《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二)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将获批的《审批表》连同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交由有关机构发布。
需在第十二条第(一)款确定载体上发布的,交由局信息中心办理;需在第(三)确定载体发布的,交由局办公室办理;需在第(二)、(五)、(七)款确定载体上发布的,交由综合法规处办理;需在第(四)款确定载体上发布的,交由专业门户网站办理;需在第(六)、(八)、(九)款确定载体上发布的,应由监察室或政府信息制作单位自行办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报《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第十六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受理政府信息申请事项,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局属相关事业单位负责承办政府信息申请事项。其一般程序是: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的监察室受理申请,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接收有关材料,进行建档登记。
(二)领导小组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决定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具体承办申请事项。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申请,当场给予书面答复;对于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涉及第三方权益需要延期的,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提供政府信息,除可能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接受社会评议,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评比、总结或报告。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局属事业单位主管或主办的社保、就业、人才等专业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比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